云市监保隆处罚〔2025〕10 号 保山市富润商贸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50123-00002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5-01-23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保隆处罚〔2025〕10号
当事人:保山市富润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
住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板桥镇********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农副产品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食用农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零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电子产品销售;服装服饰零售;机械设备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初级农产品收购;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国内贸易代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许可项目:饮料生产。
法定代表人:杨延斌
2024年10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接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施市监移函[2024]3号),经出示执法证后,依法对位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板桥镇乌龙村的保山市富润商贸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公司提供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一份许可证编号为:SC10653050202381,有效期至2024年8月18日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该公司无法提供有效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厂房正在进行生产加工,在其成品间内发现:①标有蓝底白字“富润高黎贡”,净含量18.9L,饮用纯净水,云南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全国统一服务热线400-100-2179,品名:富润高黎贡饮用纯净水,配料:自涌泉水,质量等级:合格品,产品标准代号:GB19298,生产许可证号:SC10653050202381,保质期三个月,建议开封后15天喝完,贮存条件:阴凉、通风、避免阳光直射,制造商:保山市富润商贸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板桥镇农业示范区(乌龙村),产地:云南保山,水源地:板桥龙王塘,瓶口生产日期为2024 /10/27的桶装水386桶;②标有蓝底白字“天塔泉”,净含量18.9L,饮用纯净水,品名:天塔泉,配料:自涌泉水,质量等级:合格品,产品标准代号:GB19298,生产许可证号:SC10653050202381,生产日期见封口,保质期:三个月,建议开封后15天喝完,贮存条件:阴凉通风、避免阳光直射,委托方:保山市隆阳区天塔食品有限公司,受委托方:保山市富润商贸有限公司,受委托方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板桥镇农业示范园(乌龙村),产地:云南保山,水源地:板桥龙王塘,金鸡销售点:15925007893,金鸡销售点:13087493399,蒲缥弘源批发部:13987571778,羊邑小寨:18287543665,卡斯大桥头:13987584968,卡斯银华批发部:15770305228,湾甸恒源超市:15774962006,下甸千惠超市:13577561640,湾甸新城晶晶综合批发部:13529558515,六库销售点:13988699767,羊邑优一佳超市:18788050233,柯街华侨农场13577530172,投诉电话:13988265887,瓶口生产日期为2024/10/27的桶装水1094桶;③标有“天塔菁山”饮用纯净水,净含量:500ml,配料:自涌泉水,水源地:保山龙王塘,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见封口,执行标准GB19298,生产许可证号:SC10653050202381,生产企业:保山市富润商贸有限公司,委托商:保山菁山商贸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4/10/28的瓶装水279件(每件24瓶)。④标有“乐享善衡”包装饮用水,净含量:500ml,产品名称:包装饮用水,配料:自涌泉水,水源地:板桥龙王塘,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4/10/27,执行标准:GB19298,食品生产许可证:SC10653050202381,制造商:保山市富润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瓶装水454件(每件24瓶)。
在该公司原材料库内发现大桶水“天塔泉”标签390张,“乐享善衡”标签1卷,“天塔菁山”饮用纯净水(净含量:500ml)标签1卷,500ml纯净水水瓶及盖子各一袋,大桶水瓶盖23个,大桶水空桶110个。我局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和记录,该公司厂长段会会全程陪同检查。因该公司涉嫌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本局于2024年11月4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2015年5月7日该公司经我局核准登记成立。该公司于2019年8月19日办理了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为:SC10653050202381,有效期至2024年8月18日。该公司因要新上一条生产线,其他的生产线也要改造升级,准备生产线全部做好后再提交申请材料,所以在食品生产许可证过期后没有申请办理延期。新的生产线安装完成及其他生产线改造升级完后,该公司于2024年10月下旬调试设备,开始生产。
在该公司原料库内发现的桶装水和瓶装水标签,“天塔泉”桶装水标签是由该公司设计,委托人保山市隆阳区天塔食品有限公司提供。“天塔菁山”饮用纯净水标签也是由该公司设计,委托人保山菁山商贸有限公司提供。该公司的“富润高黎贡”桶装水的标签和“乐享善衡”饮用水的标签是由昆明锦华包装有限公司制作的。
该公司在食品生产许可证到期且在未申请延续的情况下,生产了以下产品:①“富润高黎贡”桶装水,一共生产了467桶(18.9L/桶),其中生产日期为2024/10/26的“富润高黎贡”桶装水81桶,生产日期为2024/10/27的“富润高黎贡”桶装水386桶,该公司销售了81桶,销售价是1.6元/桶;②“天塔泉”桶装水,一共生产了1195桶(18.9L/桶),其中生产日期为2024/10/23的“天塔泉”桶装水49桶,生产日期为2024/10/26的“天塔泉”桶装水52桶,生产日期为2024/10/27的“天塔泉”桶装水1094桶,交付了101桶,代加工费1.5元/桶。“天塔泉”桶装水是保山市隆阳区天塔食品有限公司委托该公司生产的,2022年5月份开始委托加工;③“天塔菁山”饮用纯净水,一共生产了579件,其中生产日期为2024/10/25的“天塔菁山”饮用纯净水300件(每件24瓶,500ml/瓶),生产日期为2024/10/28的“天塔菁山”饮用纯净水279件(每件24瓶,500ml/瓶),交付了300件,代加工费4.3元/件。“天塔菁山”饮用纯净水是保山菁山商贸有限公司委托该公司生产的,2023年3月份开始委托加工;④“乐享善衡”饮用水,一共生产了487件,其中生产日期为2024/10/22的“乐享善衡”包装饮用水33件(每件24瓶,500ml/瓶),生产日期为2024/10/27的“乐享善衡”包装饮用水454件(每件24瓶,500ml/瓶),该公司销售了33件,销售价为4.3元/件。该公司提供了以上产品的生产记录和销售记录。该公司的“富润高黎贡”桶装水是批发给永昌商贸园的隆阳区星城食品店,“乐享善衡”饮用水是批发到隆阳区内的多个小卖部。经计算,以上产品货值金额为7123.5元,违法所得为171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10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计4页,证明检查现场的相关情况;
2.2024年10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照片,证明现场检查的相关情况;
3.2024年11月5日由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杨延斌的委托代理人段会会提供的当事人经营者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委托段会会办理相关事宜;
3.2024年1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委托代理人段会会进行询问时所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计6页,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4.2024年11月14日委托代理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
5.2024年11月14日委托代理人提供的生产记录和销售记录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和销售的相关情况;
6.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2025年1月14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云市监保隆罚告〔2025〕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构成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该公司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过罚相当,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酌情给予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未经许可生产的“富润高黎贡”桶装水386桶(18.9L/桶),“天塔泉”桶装水1094桶(18.9L/桶),“天塔菁山”饮用纯净水279件(每件24瓶,500ml/瓶),“乐享善衡”饮用水454件(每件24瓶,500ml/瓶);
2.没收“天塔泉”桶装水标签390张,“乐享善衡”饮用水标签1卷,“天塔菁山”饮用纯净水标签1卷,大桶水瓶盖23个,大桶水空桶110个,纯净水水瓶(净含量:500ml)及瓶盖各一袋;
3.没收违法所得1713元;
4.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上述罚没款共计11713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隆阳区财政局(户名:国家金库隆阳区金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