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市监保隆处罚〔2024〕154 号 隆阳区邻家六号店烟杂门市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索引号
01525702-8/20241213-00001
发文机构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文      号
浏览量
42
日期
2024-12-13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保隆处罚〔2024154


当事人:隆阳区邻家六号店烟杂门市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街道办事处********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日用百货销售;文具用品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日用家电零售;新鲜水果零售;新鲜蔬菜零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鲜肉零售;玩具销售。许可项目:烟草制品零售;食品销售。

经营者:杨静蓉

委托代理人:张杰武,性别:男,职业:隆阳区邻家六号店烟杂门市部从业人员。


2024829日,我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后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实施检查,在其货架上发现7个品规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因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本局于2024829依法立案调查同时依法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22722日核准登记成立,经营场所位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街道办事处********,《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153050201665632024829日,我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后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实施检查,在货架上发现以下超过保质期的食品:1、周氏“传统小磨黑芝麻糊”2袋,净含量:700克(规格20袋),生产日期:202261日,保质期:18个月;2、周氏“牛奶加钙营养燕麦片”2袋,净含量:700克(20小包),生产日期:2022310日,保质期:18个月;3、金锣“肉粒多特级火腿肠”14根,净含量:60g,生产日期:2024221日,保质期:6个月;4、金锣“清真牛肉风味香肠”11根,净含量:100g,生产日期:202425日,保质期:6个月;5、金锣“清真鸡肉肠”18根,净含量:105g,生产日期:202425日,保质期:6个月;6、潮汕好味来“盐焗鸡蛋”3个,净含量:30克,生产日期:20231012日,保质期:10个月;7、潮汕好味来“卤香鸡蛋”6个,净含量:30克,生产日期:20231012日,保质期:10个月。

上述食品的销售价和货值金额分别为:1.周氏“传统小磨黑芝麻糊”2袋,销售单价30/袋,货值金额60元;2.周氏“牛奶加钙营养燕麦片”2袋,销售单价33/袋,货值金额66元;3.金锣“肉粒多特级火腿肠”14根,销售单价2/根,货值金额28元;4.金锣“清真牛肉风味香肠”11根,销售单价2/根,货值金额22元;5.金锣“清真鸡肉肠”18根,销售单价2/根,货值金额36元;6.潮汕好味来“盐焗鸡蛋”3个,销售单价2/个,货值金额6元;7.潮汕好味来“卤香鸡蛋”6个,销售单价2/个,货值金额12元。按当事人经营者杨静蓉的陈述核算,以上超过保质期的7个品规预包装食品货值金额共计230元,因当事人在经营中未建立销售台账,实际违法所得无法追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82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共3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隆阳区邻家六号店烟杂门市部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现场经营情况,以及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现场销售情况;

2.202482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打印件十三张共9页,证明当事人隆阳区邻家六号店烟杂门市部的现场经营情况,以及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外观包装特征;

3.202495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张杰武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共4页,证明张杰武受当事人的委托有权代理当事人处理相关事宜的依据和内容,以及当事人经营者杨静蓉和委托代理人张杰武的个人身份信息;

4.2024911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张杰武提供的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资格;

5.2024911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张杰武提供的供货商腾冲县祥珍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单》复印件各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周氏“传统小磨黑芝麻糊”、周氏“牛奶加钙营养燕麦片”预包装食品来源及供货商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资格;

6.2024911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张杰武提供的供货商保山硕捷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单》复印件各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金锣“肉粒多特级火腿肠”、金锣“清真牛肉风味香肠”、金锣“清真鸡肉肠”预包装食品来源及供货商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资格;

7.2024911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张杰武提供的供货商保山市恒汇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销售单》复印件各一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潮汕好味来“盐焗鸡蛋”、潮汕好味来“卤香鸡蛋”预包装食品来源及供货商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资格;

8.20246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张杰武行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共5页,证明2024829日当事人在经营中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相关情况和违法事实;

9.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2024124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市监保隆罚告〔2024148《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调查期间,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减轻处罚申请》一份,鉴于当事人调查期间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认真进行了整改,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酌情给予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以下7个品规超过保质期食品:周氏“传统小磨黑芝麻糊”(净含量700克)2袋、周氏“牛奶加钙营养燕麦片”(净含量700克)2袋、净含量:“肉粒多特级火腿肠”(净含量60克)14根,金锣“清真牛肉风味香肠”(净含量100克)11根、净含量:金锣“清真鸡肉肠”(净含量105克)18根、潮汕好味来“盐焗鸡蛋”(净含量30克)3个、“卤香鸡蛋”(净含量30克)6个;

2.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隆阳区财政局(户名:国家金库隆阳区金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