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市监保隆处罚〔2024〕130 号 隆阳区寿康面条店涉嫌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41029-00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4-10-29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保隆处罚〔2024〕130号
当事人:隆阳区寿康面条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M41R
经营场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板桥镇*******
经营范围:面条加工及销售;饮料零售
经营者:董自凤
2024年7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云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经出示执法证后依法对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板桥镇********的隆阳区寿康面条店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店负责人提供了一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530502MA6N4PM41R的《营业执照》,无法提供《云南省小作坊登记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在该店面口放有自制长方形桌子,桌面上摆放有:①、棕色牛皮纸包装的无任何信息的宽面条1包;②、绿色包装纸包装的标签上画有一个厨师抬着一碗面条写有“壽康一级面,保健面条,净含量:500克,选料精致 质优味美 保存期:六个月,生产日期:2024年7月3日,保存时请注意通风防潮,产品标准代号:LS74,配料:小麦粉、食用碱、水、电话:******,地址:******,传统工艺名师制作的,保山市板桥街寿康粮制品面条厂”等信息的面条10包;③、红黄色包装纸标签上画有一个寿星三个娃写有“壽康福,净含量:495克,金丝鸡蛋面,选料精致 质优味美配料:小麦粉、食用碱、水、鸡蛋,产品标准代号:LS74 ,地址:******,保存期:六个月,电话:******,保存时请注意通风防潮,生产日期:2024年7月3日”等信息的面条10包;④、使用礼盒装礼盒标有“金丝鸡蛋面 壽康 福寿安康麵,净含量:5千克,保山板桥寿康面条加工厂,配料:优质面条专用粉、鲜鸡蛋、食用碱、产品标准号:LS/T3213,质量等级:合格品,产地:云南省保山市,贮藏方法:存在通风干燥处,保质期:六个月,生产日期:见内包装,打开包装日期为:2024年7月3日”等信息的产品1盒,每盒10包、每包500克)。在该店内部摆放着大量面条,其中有五袋已经开封,分别为:棕色包装纸包装无任何信息的宽面条一袋,共27包,绿色包装纸包装的与门口长方形桌上绿色包装纸面条信息一致的面条两袋共41包,红黄包装纸与门口桌上红黄色包装纸标签信息一致除生产日期为:2024年7月2日的面条两袋,共58包。在墙的一侧全部码垛着绿色包装纸的面条20袋,每袋50包,共1000包;红黄色包装纸的面条54袋,每袋50包,共2700包,棕色牛皮纸包装的面条2袋,每袋50包,共100包。现场检查时我局执法人员对以上物品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我局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和记录,该店负责人董子凤全程陪同检查。因该店涉嫌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本局于2024年7月8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2018年4月20日该店经我局核准登记成立。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在该店经营场所里未发现有制作面条的设施设备及原辅料,该店没有办理过《云南省小作坊登记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该店销售的面条由该店于2021年11月份开始委托龙虎面条加工厂(现在名称为隆阳区龙星面条加工厂)生产,期间并未签订过委托加工的协议,仅为口头协议,并口头约定由该店提供包装纸,隆阳区龙星面条加工厂负责原料、人工及加工。该店提供的包装纸于2021年11月前委托保山报社设计制作,共制作了绿色包装纸10捆,每捆2000张;红黄包装纸10捆,每捆2000张;棕色牛皮纸包装纸由该店向一个板桥的商户购买的,共购买了10多张,由该店裁剪为包装使用。绿色包装纸、红黄包装纸是1张8分钱,每捆160元,无法提供购买单据,棕色牛皮价格不清。
该店委托隆阳区龙星面条加工厂生产面条的加工费均为3角钱一斤。隆阳区龙星面条加工厂销售给该店的价格,分别是绿色包装纸的面条是每包2.2元,红黄包装纸的是每包2.5元,棕色包装纸的每包2.2元。该店的销售价分别是绿色包装纸的一级面每包2.3元,红黄包装纸金丝鸡蛋面每包2.6元,棕色牛皮纸包装的宽面条每包2.3元。因该店没有建立销售台账,故无法计算实际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按该店经营者陈述核算,上述食品货值金额9934.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7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计3页,证明检查现场的相关情况;
2.2024年7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照片,证明现场检查的相关情况;
3.2024年7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时所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计5页,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4.2024年7月9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
5.2024年7月9日当事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6.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2024年10月1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云市监保隆罚告〔2024〕12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未提出异议,未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八)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规定,构成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案件调查期间,该店向我局递交了《减轻处罚申请书》,请求我局减轻从轻处罚。经核查,我局认为该店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可以对该店的违法行为酌情给予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以下违法生产的食品:“寿康”一级面条1051包、“寿康”金丝鸡蛋面2778包,棕色包装的面条128包;
2.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隆阳区财政局(户名:国家金库隆阳区金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