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市监保隆处罚〔2024〕135号 隆阳区兰芹保健食品店涉嫌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案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41108-00002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4-11-08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保隆处罚〔2024〕135号
当事人:隆阳区兰芹保健食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0502**********
经营场所:保山市隆阳区********
经营范围:保健食品零售。(以上经营范围中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项审批,按审批的项目和时限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者:赵兰芹
2023年1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到隆阳区******隆阳区兰芹保健食品店进行检查,并出示执法证,在当事人进门左边货柜里发现无中文标签、标签或说明书宣称疾病治疗功能的以下19种26盒食品:
1、草本伟哥1瓶:规格19800mg×10粒,外包装有“本品对前列腺患者有良好疗效”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内有产品说明书,批准文号:港卫食准字(2010)第022号。
2、中药伟哥1盒:规格19800mg×10粒,外包装有“本品对前列腺患者有良好疗效”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内有产品说明书,批准文号:港卫食准字(2010)第022号。
3、双效伟哥2盒:规格19800mg×10粒,外包装有“本品对前列腺患者有良好疗效”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内有产品说明书,批准文号:港卫食准字(2010)第022号。
4、黄金伟哥2盒:9800mg×10粒,外包装有“本品对前列腺患者有良好疗效”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内有产品说明书,批准文号为:港卫食准字(2010)第022号。(检验后退回1盒且未见产品说明书)
5、汇源肾宝片2盒(铁盒):9800mg.×10bablts,西藏龙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卫食进字(2012)第018号。“用于腰腿酸痛、四肢无力、性欲减退、前列腺炎、尿频尿急等”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背面无中文标签标识。
6、勃龙伟哥1盒:外包装有“本品对前列腺患者有良好疗效”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内有产品说明书,批准文号:港卫(进)食字2006-165号。规格5800mg×10粒。生产商:香港勃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7、德国小钢炮2盒:外包装有“本品对前列腺患者有良好疗效”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内有产品说明书,批准文号为:港卫食准字(2010)第022号。(检验后退回1盒)
8、硬得快1盒:规格9900mg×10粒,批准文号:藏卫食进字(2008)第0175号。香港济仁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无生产日期,有效期3年。未见产品说明书。该产品标签不符合相关规定。
9、天地①号1盒:规格9800mg×10粒,外包装有“对前列腺患者有良好疗效”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批准文号:藏卫食准字(2009)第028号。未见产品说明书。未见生产日期,有效期3年。该产品标签不符合相关规定。
10、虫草强肾王1盒:规格8800mg×8/10grains,外包装有“对前列腺患者有良好疗效”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批准文号:藏卫食准字(2013)第058号,内有产品说明书,生产日期2023.06.05,有效期三年。该产品标签不符合相关规定。
11、希爱力1盒:产品规格5800毫克×10粒,批准文号:港卫食监字第118号,内有产品说明书,生产日期2022.08.20,有效期36个月。该产品标签不符合相关规定。
12、绿色玛卡1盒:规格9900mg×10粒,批准文号:藏卫食准字(2013)第018号,内有产品说明书,上面有“从根本上彻底治愈阳痿早泄”“对前列腺、高血压患者有良好疗效”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生产日期2024.04,有效期三年。该产品标签不符合相关规定。
13、日本藤素1盒:外包装无中文标签标识,内有产品说明书,无批准文号,生产日期2022年4月1日,保质期5年,规格16片,产地日本。
14、Viagra 1盒:外包装无中文标签标识,内有产品说明书,批准文号:港卫食准字(2010)第022号,生产日期2022.01.16,有效期三年,规格19800mg×10粒,该产品标签不符合相关规定。
15、英国威马(铁盒)2盒:10×mg7000,外包装无中文标签标识,内有产品说明书,批准文号:港卫食准字2007第0515号,有效期至2025/08/15,规格7000mg×10粒,“对阳疾、早泄、腰腿酸软、尿频、尿急、免疫力低下者等各种症状都有极其明显的疗效”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
16、maxman (铁盒)2盒:3800mg×10pills,批准文号:港卫(进)食准字(2009)第0930号,内有产品说明书,生产日期2022.05.01,未见中文有效期,“对前列腺患者有良好疗效”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
17、汇源肾宝片2盒:9800mg×10粒装,外包装写有“对前列腺患者有良好疗效”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内有产品说明书,生产日期20230801,有效期三年,批准文号为:港卫食准字(2013)第023号。
18、海狗王1盒:规格9800毫克×10粒装,内未见产品说明书。外包装有主要成分、适宜人群、用法用量、注意事项,出品地址。
19、虫草伟哥1盒:9900mg×10粒,内有产品说明书,生产日期202304.20,有效期三年,工商登记证字号为99-691009-00,健保码k531912798。
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食品的相关进货票据,后执法人员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殊食品信息查询平台,未在平台里查到上述物品的批准文号,且2004年后审批的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应为“国食健字”,故上述食品标示的批准文号为虚假内容。因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我局于2023年11月14日依法立案调查,并依法对上述物品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12年4月20日注册登记,经营者赵兰芹。2023年1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到当事人店内进行检查,并出示执法证,在该店进门左边货柜里摆放销售有19种26盒物品,其中15种19盒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殊食品信息查询平台进行查询,未在平台里查到其批准文号,且2004年后审批的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应为“国食健字”,故15种19盒食品标示的批准文号为虚假内容。2024年9月12日,当事人销售的黄金伟哥、汇源肾宝片、虫草强肾王、德国小钢炮4个物品均检出化学药成分(西地那非),经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属“非药品冒充药品”,为假药。据调查,上述19种26盒物品均是当事人从不明身份流动推销员处购进,当事人无法提供购进凭证、供货商资质材料以及产品资质材料,共计进货二十多盒,其中汇源肾宝片铁盒进价40元/盒,售价50元/盒,货值金额为100元;黄金伟哥进价15元/盒,售价25元一盒,货值金额为50元;虫草强肾王、日本藤素、Viagra、英国威马、Maxman这5种进价20元/盒,售价35元/盒,货值金额为245元;其余12种进价都是10元一盒,销售20元一盒,货值金额为300元。按扣押数量计算,其货值金额共计为695元。因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物品进销货台账,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1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部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3页,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我局现场检查的事实情况;
2.2023年1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部现场检查时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页,《财物清单》2页,《送达回证》1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及送达的情况;
3.2023年1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相关产品的事实;
4.2024年1月31日,当事人提供赵兰芹《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和经营资质;
5.2024年2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上报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隆阳区兰芹保健食品店涉嫌销售假药案疑似假药认定的请示》(隆市监请〔2024〕4号)一份13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扣押药品进行送样检验的情况;
6.2024年9月12日,我局收到《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假劣药品认定意见》(保市监药认字〔2024〕第7号)1份共17页,证明扣押的黄金伟哥等4类7盒依法认定为假药的事实情况;
7.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2024年10月2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市监九罚告〔2024〕13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第七十一条第二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3.8条“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协助调查取证,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3.8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没收当事人销售的以下违法产品:草本伟哥1盒、中药伟哥1盒、双效伟哥2盒、勃龙伟哥1盒、天地1号1盒、硬得快1盒、希爱力1盒、绿色玛卡1盒、日本藤素1盒、Viagra 1盒、英国威马(铁盒)2盒、maxman(铁盒)2盒、汇源肾宝片2盒、海狗王1盒、虫草伟哥1盒共15种19盒。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