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市监保隆处罚〔2024〕116号 保山耕耘夺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在广告宣传中含有引人误解的内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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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25702-8/20240930-00001
发文机构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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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文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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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09-30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保隆处罚〔2024116


当事人:保山耕耘夺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

经营场所: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

经营者周维超


本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于2024531日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当事人经营场所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在经营场所内发现以下标签:1.标签为“配料表:红花油茶茶果油、净含量250ml,生产日期:202453日,保质期12个月;登记证编号:YNXZF0581100481,小作坊名称:腾冲市荷花镇乡味农产品店,经销商:保山耕耘夺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内容的3瓶山茶油及已经灌装但未粘贴标签的茶油5瓶、无色塑料桶装茶油半桶(经现场称重为3.2斤)、制作好的含有“登记证编号:YNXZF0581100481,小作坊名称:腾冲市荷花镇乡味农产品店,经销商:保山耕耘夺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内容的“云南腾冲野生红花油茶”标签5张;2.已包装好的、包装袋上标有“古树红茶”的茶叶7袋,在该“古树红茶”旁还摆放有已制作好、尚未使用,含有“云南古树红茶,生产原料:云南大叶茶,净含量:125g,产品执行标准:GB/T13738.2,生产许可证号:SC11453092500033,储存条件:通风,避光,干燥无异味的库房存放。保质期:36个月,生产厂址:云南省临沧市双县勐库镇城子办事处13,出品商:保山耕耘夺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联系电话:1588774****,生产日期:202416日”的标签6张。

检查时,当事人提供了名称为“保山耕耘夺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名称为“腾冲市荷花镇乡味农产品店”登记证编号:YNXZF0581100481的《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项目是: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上的食品类别为“腌牛皮”与其茶油的生产不相符;另外,当事人也不能提供茶叶标签上标注的证号为:SC11453092500033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等相关材料。                    

因当事人涉嫌销售标签含有虚假内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标签的食品,本局于2024531日依法立案调查。202461日和628日,我局收到反映当事人销售的普洱散茶标签上标注的执行标准违法和在网上销售玫瑰花茶时用普通食品宣称“特级”的虚假宣传的投诉,因当事人涉嫌在广告宣传中含有引人误解的内容,本局于202473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20181130日,当事人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注册成立保山耕耘夺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取得《营业执照》;2021519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后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以下经营活动:

1.20233月,当事人从云南腾冲中和镇村民家中以100120/每市斤收购村民自榨的红花油茶茶油80余斤,收来后,按照250ml/瓶、60ml/瓶进行分装装瓶,再粘贴上自制的、含有“云南腾冲红花油茶”(生产许可证号:SC10251042100019)、“红花油茶茶果油”(登记证编号:YNXZF0581100481)、“云南腾冲野生红花油茶”(登记证编号:YNXZF0581100481),“经销商:保山耕耘夺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不同内容的标签后在网上销售,销售价格160元每斤左右,截止2024531日,除剩余的9.6斤外,已全部销售完毕。其中2024224日,当事人通过淘宝向投诉人周鸿伟销售了货值825元的5瓶(250ml/瓶)“云南腾冲红花油茶”。上述茶油上所粘贴的标签内容中的“生产许可证号:SC10251042100019、小作坊登记证编号:YNXZF0581100481”、均与该茶油的生产无任何关系,系当事人自行虚假标注。因当事人未建立账册,具体的进销货值无法计算,违法所得按照825元计算。

2.20237月当事人从云南昌宁农户家中以每斤30元左右购进700余斤散茶,收购回来后按照125g/袋分装至标有“茶间雅事 古树红茶”的包装袋上,再粘贴自制的、标签内容为:“云南古树红茶,生产原料:云南大叶茶,净含量:125g,产品执行标准:GB/T13738.2,生产许可证号:SC11453092500033,储存条件:通风,避光,干燥无异味的库房存放。保质期:36个月,生产厂址:云南省临沧市双县勐库镇城子办事处13,出品商:保山耕耘夺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联系电话:1588774****,生产日期:202416日”的标签后以每袋15元的价格在网上销售。截止2024531日,除剩余的7袋外,已全部销售完毕。其中2024329日,当事人通过抖音向投诉人梁冰冰销售了货值300元的20袋(125g/袋)“茶间雅事 古树红茶”。上述茶叶上所粘贴的、标签内容中的“产品执行标准:GB/T13738.2,生产许可证号:SC11453092500033、生产厂址:云南省临沧市双县勐库镇城子办事处13”均与该批茶的生产无任何关系,系当事人自行虚假标注。因当事人未建立账册,具体的进销货值无法计算,违法所得按照300元计算。

3.20236月当事人从云南昌宁农户家中以每斤120元的价格购进10余斤散茶,收购回来后按照100g/袋分装至标有“兰香.古树普洱茶”的包装袋上,再粘贴自制的、标签内容为:“云南普洱山茶(铜箐河),生产原料:云南大叶茶,净含量:100g,产品执行标准:GB/T22111,生产许可证号:SC11453092500033,储存条件:通风,避光,干燥无异味的库房存放。保质期:长期存放,生产厂址:云南省临沧市双县勐库镇城子办事处13,出品商:保山耕耘夺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联系电话:1588774****,生产日期:202351日”的标签后以每袋24.9元的价格在网上销售,截止202473日,除剩余的8袋外,已全部销售完毕。其中202461日,当事人通过抖音向投诉人王佳鑫销售了货值24.9元的1袋(100g/袋)“兰香.古树普洱茶”。上述茶叶上所粘贴的、标签内容中的“产品执行标准:GB/T22111,生产许可证号:SC11453092500033,生产厂址:云南省临沧市双县勐库镇城子办事处13”均与该批茶的生产无任何关系,系你公司自行虚假标注。因当事人未建立账册,具体的进销货值无法计算,违法所得按照24.9元计算。

另外2024618日,当事人在淘宝网店中销售“墨红玫瑰(冻干)”时,在其网店上将无等级的“墨红玫瑰”宣传为“特级”,误导消费者,期间支付淘宝押金1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永昌所乱作为不作为》政务平台交办件一份1页;云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周鸿伟”《投诉单》《举报单》打印件(153050200202402273601565615305020020240508280959031530502002024051978896978)、三份3页;投诉举报平台提供的照片一份11页;“梁冰冰”《举报单》打印件(1530502002024051514726812)一份1页,证明该案件来源及当事人销售分装的茶油、茶叶的事实情况;

2.20245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依法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原件一份共5页,现场检查照片彩打件1019张;在经营场所收集的名称为“腾冲市荷花镇乡味农产品店”、登记证编号:YNXZF0581100481的《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一份1页、当事人自制、尚未使用的标有“云南古树红茶,净含量:125g,产品执行标准:GB/T13738.2,生产许可证号:SC11453092500033,生产厂址:云南省临沧市双县勐库镇城子办事处13,出品商:保山耕耘夺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内容的标签6张、含有“云南腾冲野生红花油茶、编号:YNXZF0581100481,小作坊名称:腾冲市荷花镇乡味农产品店,经销商:保山耕耘夺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内容的标签5张以及我局依法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隆市监强制〔2024〕永531号)所扣押的茶油、茶叶等食品,证明我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事实情况以及当事人分装茶油、茶叶以及自制的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事实情况;                    

3.202461日云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王佳鑫”《投诉单》打印件(1530502002024060175825920)一份1页及投诉举报平台提供的照片4页;202466日当事人提供的“兰香.古树普洱茶”照片23张,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茶叶标签虚假的事实情况;

4.202466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和身份信息的事实情况;  

5.202466日,当事人提供的名称为“腾冲市荷花镇乡味农产品店”、登记证编号:YNXZF0581100481的《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一份1页、红茶、茶油经销货微信转账记录14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的食品标签虚假及购销茶叶、茶油的来源、销售等事实;

6.202473日,当事人认可的反映当事人在网上销售玫瑰花茶时用普通食品宣称“特级”的虚假宣传(“翟向荣”举报信),一份5页,当事人提供的云南张糖糖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彩印件各一份1页、微信销货记录一份1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墨红玫瑰(冻干)”的来源以及在淘宝网店中销售“墨红玫瑰(冻干)”时,在其网店上将无等级的“墨红玫瑰”宣传为“特级”,误导消费者的事实;

7.202468日、7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调查时,由执法人员制作《询问笔录》原件二份共12页,证明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分装)、销售的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以及在广告宣传中含有引人误解的内容等违法事实;                  

8.与本案有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2024918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云市监保隆罚告〔2024113《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收购的茶油、茶叶进行分装销售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在案件调查中当事人向我局提交《减轻处罚申请书》,提出减轻处罚的申请。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了线上销售食品截图等证据材料,积极退款、下架相关产品,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当事人的实际,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

本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以下违法生产、经营的物品:9.6斤茶油、“茶间雅事 古树红茶”茶叶7袋、“兰香.古树普洱茶”8袋;

2.没收自制的食品标签11张;

3.没收违法所得1149.9元;

4.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5000元;

5.当事人在广告宣传中含有引人误解的内容的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17149.9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隆阳区财政局开户行:(国家金库隆阳区支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929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