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市监保隆处罚〔2024〕88号 隆阳区恒广利超市涉嫌经营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案

索引号
01525702-8/20240807-00001
发文机构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4-08-07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保隆处罚〔202488


当事人:隆阳区恒广利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R02F                    

经营场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河图街道********

经营范围:百货,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生鲜食品(蔬菜、鲜肉)、水果、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卷烟、雪茄烟,化妆品,五金,文具用品,文化、体育用品,家用电器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者:徐云文

联系电话:1577032****    其他联系方式:无


根据抽检监测(市级本级) 2024年云南保山市级食品安全“你点我检”专项抽检检验有关要求,202447日,我局对当事人经营的长豆芽(豆芽)(购进日期:202447日)进行抽检,经委托检验单位:保山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检验,于202457日出具了编号№: DBJ24530500714530411ZX的《检验报告》,其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4-氯苯氧乙酸计),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 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 年第 11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6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原抽样样品。

当事人在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且在法定日期内(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因当事人涉嫌经营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本局于2024617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072核准登记成立,并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2020914日至2025913日。20246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 DBJ24530500714530411ZX《检验报告》,该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4-氯苯氧乙酸计),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 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 年第 11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购进的长豆芽(豆芽)(购进日期:202447日)共计10斤,销售价格2元一斤,货值金额20元,除去抽样时购买的6.9斤,剩余3.1斤销售给前来购买豆芽的散客,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57日,我局食品股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下载打印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抽样过程照片等彩色打印件12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在隆阳区恒广利超市依法对其经营的长豆芽(豆芽)(购进日期:202447日)进行抽样的事实情况;

2.202457日,保山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出具编号为№: DBJ24530500714530411Z的《检验报告》原件一份4页。证明202447日对隆阳区恒广利超市进行抽检的长豆芽(豆芽)(购进日期:202447日)4-氯苯氧乙酸钠(4-氯苯氧乙酸计),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 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 年第 11 )》要求的事实情况;

3.202464日,我局执法人员向隆阳区恒广利超市送达编号为№: DBJ24530500714530411Z的《检验报告》、编号为№:DBJ24530500714530411Z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时,由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验结果通知书》原件一份共1页、《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原件一份共2页、由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制作的《送达回证》原件一份1页,在隆阳区恒广利超市经营者徐云文的儿子徐初光的陪同下对其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由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原件一份2页,证明隆阳区恒广利超市经营的的被抽检的长豆芽(豆芽)(购进日期:202447日)已无库存,该超市货架内已不摆放着豆芽及当事人接收《检验报告》并告知其申请复检的时间期限及途径的事实情况;

4.2024625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共2页,《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1页,经营者徐云文、经营者徐云文的儿子徐初光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共2,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以及经营者徐云文、经营者徐云文的儿子徐初光的身份信息的事实情况;

5.2024625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时制作的《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经营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事实情况;

6.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202472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云市监保隆罚告〔20248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减轻处罚申请》一份,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酌情给予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隆阳区财政局(户名:国家金库隆阳区金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86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