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市监保隆处罚〔2024〕76号 隆阳区杨春枝调味品店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40723-00005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4-07-23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保隆处罚〔2024〕76号
当事人:隆阳区杨春枝调味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LT9J
经营场所:隆阳区九隆街道*********
经营范围:调味品、农产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者:杨春枝
联系号码:1878805*****
2024年4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依法到隆阳区九隆街道*********当事人进行检查,并出示执法证,经营者杨春枝全程陪同检查。现场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内右边货架上共查获过期食品2类5桶:①川老汇红油澧县豆瓣2桶,每桶净含量6千克,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2021-05-28;②天德利豆瓣3桶,每桶净含量5千克,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1-01-10,上述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因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我局于2024年4月17日依法立案调查,同时依法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08年7月8日予以登记开展经营活动。当事人销售的过期食品川老汇红油澧县豆瓣是经营者杨春枝和车销推销人员购买,共计购进3桶,进购价是52元/桶,销售了1桶,销售价是55元/桶,剩余2桶已被依法扣押;过期食品天德利豆瓣是从商贸园购进,共计购进3桶,进购价是38元/桶,销售价是40元/桶,该产品未销售过,3桶已被依法扣押。上述2种食品进货时间较长,约2年前,已记不清供货商,此次食品过期是因为当事人认为豆瓣酱不会过期,从而未检查食品保质期,未及时下架处理过期食品所致。当事人销售的1桶川老汇红油澧县豆瓣被消费者发现过期,已经退款,但消费者未退货。经核算,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货值金额为285元。因当事人未建立进销货台账,且过期食品未进行销售,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4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依法到隆阳区杨春枝调味品店进行检查,现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3页;现场检查拍摄照片6张共3页,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隆阳区杨春枝调味品店的现场检查情况;
2.2024年5月10日,当事人隆阳区杨春枝调味品店经营者杨春枝到我所接受询问调查,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隆阳区杨春枝调味品店涉嫌经营超保质期限食品的违法事实;
3.2024年5月10日,当事人隆阳区杨春枝调味品店经营者杨春枝向我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及当事人营业资质情况;
4.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2024年7月5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云市监保隆罚告〔2024〕6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的规定,构成销售超过保质期限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在调查过程中,鉴于以下原因:一是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协助调查取证,并向我局提交《减免处罚申请书》,提出经营不善,无法承担高额罚款;二是当事人并非主观故意违法,且及时展开自检自查,对店内的销售食品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三是当事人明确表示因经营不善、年迈、家中有事等原因,后期计划不再经营,四是当事人销售的豆瓣酱过期后未大量流入市场造成严重危害,现场检查未发现其他过期食品,其违法行为相对轻微。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酌情给予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以下超过保质期限食品:每桶净含量6千克的川老汇红油澧县豆瓣2桶,每桶净含量5千克的天德利豆瓣3桶;
2.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整。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北城五洲支行(户名: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5300172863905076685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北城五洲国际广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