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市监保隆处罚〔2024〕56号隆阳区柠夏冰棒加工厂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40626-00002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4-06-26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保隆处罚〔2024〕56号
当事人:隆阳区柠夏冰棒加工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W42T
经营场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板桥镇*********
经营范围:食品小作坊经营
经营者:李玉行
联系电话:1536897**** 其他联系方式:无
2024年4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接消费者举报称购买到三无的冰棒,根据线索,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后对位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板桥镇*********的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门内放有4个冰箱,冰箱上贴有“冰果坊,手工冰棒,除了爱,什么都不添加,乳扇冰棒、抹茶冰棒、柠檬冰棒、草莓冰棒、水果酸奶冰棒、紫薯冰棒”的冰箱1个,冰箱上放有透明冰棒模具14组(每组4个模具槽),标有“ESKY®33L,CHILLATM”的手提蓝色手提蓝色保温箱一个, 冰箱右侧贴有名称为“冰果坊 云南保山”的微信二维码,冰箱内为空;灰色midea冰箱内上层放有两瓶红西柚汁,两个不锈钢盆内放有水泡切好的木瓜片及冰冻的牛奶,上层放有量杯,量杯内放有紫色米及牛奶的混合物约1700ml;两个冷鲜一步Angier安琪儿大冰柜内放有白、黄、绿、紫、红、蓝白的不同冰棒使用透明方便袋装,冰棒外包装上只有板桥柠夏电话:1838777****,背面写“除了爱,什么都不添加纯手工冰棒”的冰棒91袋,其中一个冰箱内放有透明方便袋装的胭脂果5袋及一大袋百香果果肉。当事人操作间内放有电磁炉、多功能商用豆浆机各一台及不同大小的不锈钢盆15个,不锈钢瓢5个,榨汁设备(手动)的一台,1个不锈钢水池,制冰机1台,其中一个操作台下放有4个冰棒不锈钢模具及模具盖,模具盖上放有不锈钢盒装,不锈钢盆装的冰棍棒若干,另一个操作台上放有红色塑料袋,袋装的红芒果果肉2袋;三层货柜上放有大量食品原材料共19盒。当事人未能提供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许可相关证件。因当事人涉嫌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我局于2024年4月29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2月1日核准登记成立。2024年3月27日当事人开始生产冰棒,没有办理过食品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件,主要是在青龙街摆摊进行销售,具体数量没有统计过。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封的冰棒共有91袋,每袋40个,共计3640个冰棒,每个冰棒的成本价是1元,销售价是2元,货值金额共7280元。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对自己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4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计3页,证明检查现场的相关情况;
2.2024年4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照片,证明现场检查的相关情况;
3.2024年4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时所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计4页,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4.2024年4月16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
5.2024年4月16日当事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6.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2024年6月17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云市监保隆罚告〔2024〕5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未提出异议,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构成了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向我局递交了《减轻处罚申请书》一份,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表达了以后还要进行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意愿,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酌情给予减轻处罚,并对当事人用于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不予没收。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当事人未经许可生产的3640个冰棒;
2.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隆阳区财政局(户名:国家金库隆阳区金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