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市监保隆处罚〔2024〕53号 保山市隆阳区汉庄镇卫生院使用劣药案

索引号
01525702-8/20240620-00005
发文机构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4-06-20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保隆处罚〔202453


当事人:保山市隆阳区汉庄镇卫生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30*************

经营场所:云保山市隆阳区汉庄镇*********

经营范围: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履行定点医疗机构职责,做好有关政策宣传、监管及服务工作。建立与城市医院合作的双向转院制度,深入推进乡村卫生健康服务一体化管理,对村卫生院实行规范化管理,负责村卫生室的技术指导和乡村医生培训等工作

法定代表人:林国华

联系电话:136*********   其他联系方式:无                                    


202449日,我局执法人员李文斌、范正欢经出示执法证后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药房内的货架和药柜内发现以下超过保质期的药品:1.标称保山龙马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青蒿5袋(1kg/袋),规格:切制,执行标准:《中国药典》2020版一部,生产批号:C2103001,生产日期:20210304日,有效期:202433日,;2.标称福建省莆田市德龙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青黛1瓶(已拆封使用过,剩余500g),规格:A级,净重:1000/瓶,执行标准:《中国药典》2020版一部,产品批号:210301,生产日期:20210303,有效期至:202403023.标称昆明道地中药饮片厂生产的高良姜1袋,规格:1kg/袋,执行标准:《中国药典》2020版一部,生产批号:211001,生产日期:20211021日,有效期至:202309月;4.标称保山龙马中药饮片有效公司生产的槐花1袋,规格:净制,1kg/袋,执行标准:《中药药典》2020版一部,生产批号:02104001,生产日期:20210408日,有效期:202447日;5.标称云南宗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薷1袋,规范:1kg/袋,执行标准:《中国药典》2015版,生产批号:C200528001,生产日期:20200528日,有效期:2023527日。当事人现场提供了处方笺供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提取了处方号为197714225197772786的处方笺2份共6页。因当事人涉嫌使用劣药,本局于202449依法立案调查同时依法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品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20191210日经核准登记成立,于2022328日取得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7902731845305021102201诊疗科目: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中医科;发证机关:保山市隆阳区卫生健康局;有效期自2020328日至2027327日。202449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后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在药房内的货架和药柜内发现以下超过保质期的药品:1.标称保山龙马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青蒿5袋(1kg/袋),规格:切制,执行标准:《中国药典》2020版一部,生产批号:C2103001,生产日期:20210304日,有效期:202433日,;2.标称福建省莆田市德龙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青黛1瓶(已拆封使用过,剩余500g),规格:A级,净重:1000/瓶,执行标准:《中国药典》2020版一部,产品批号:210301,生产日期:20210303,有效期至:202403023.标称昆明道地中药饮片厂生产的高良姜1袋,规格:1kg/袋,执行标准:《中国药典》2020版一部,生产批号:211001,生产日期:20211021日,有效期至:202309月;4.标称保山龙马中药饮片有效公司生产的槐花1袋,规格:净制,1kg/袋,执行标准:《中药药典》2020版一部,生产批号:02104001,生产日期:20210408日,有效期:202447日;5.标称云南宗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薷1袋,规范:1kg/袋,执行标准:《中国药典》2015版,生产批号:C200528001,生产日期:20200528日,有效期:2023527日。

上述5个品规过期药品的销售使用情况及货值金额如下:1.保山龙马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青蒿(生产批号:C2103001,生产日期:20210304日)的销售单价是0.024/g,5000g,货值金额是120元;2.福建省莆田市德龙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青黛(产品批号:210301,生产日期:20210303)的销售单价是0.196/g,共500g,货值金额是98元;3.昆明道地中药饮片厂生产的高良姜(生产批号:211001,生产日期:20211021日)的销售单价的销售单价是0.08/g,共1000g,货值金额是80元;4.保山龙马中药饮片有效公司生产的槐花(生产批号:02104001,生产日期:20210408日)的销售单价是0.057/g,共1000g,货值金额是57元;5.云南宗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薷(生产批号:C200528001,生产日期:20200528日)的销售单价是0.052/g,共1000g,货值金额是52元。经核算,上述超过保质期的药品的货值金额为407元。当事人在开展诊疗服务活动中于2024311日使用了已超过保质期的青黛8g,收费1.57元;于2024319日使用了青蒿10g,销售价格是0.024/g,收费0.24元。经核算,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违法所得为1.81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4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四页,以及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打印件二十六张共十六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的现场检查情况和当事人的陪同情况,证明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违法事实;

2.2024410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林国华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一页和保山市隆阳区汉庄镇卫生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共二页,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林国华的个人身份信息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20244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林国华进行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共七页,证明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违法事实;

4.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

202461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云市监保隆罚告202452《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第三款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调查期间,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减轻处罚申请》一份,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认真进行了整改,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酌情给予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以及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以下5个品规的劣药:保山龙马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青蒿5袋(每袋1kg)、福建省莆田市德龙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青黛500g、昆明道地中药饮片厂生产的高良姜1000g、保山龙马中药饮片有效公司生产的槐花1000g、云南宗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薷1000g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81元;

3.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0001.81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隆阳区财政局(开户行:国家金库隆阳区支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619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