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市监保隆处罚〔2024〕39号 云南滇粹商城商贸有限公司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及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从事药品经营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40510-00012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4-05-10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保隆处罚〔2024〕39号
当事人:云南滇粹商城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
经营场所: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
经营范围:食品,果品、蔬菜,肉、禽、蛋、奶及水产品,农产品,粮油,日用品百货,盐及调味品,米、面制品及食用油,酒、饮料及茶叶,机械设备、五金产品及电子产品,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文物、人民币除外),文具、体育用品及器材(不含弩)的批发和零售;食用菌加工及销售;卷烟零售;城市配送;互联网零售(不含弩及危险化学品);农产品初加工活动,休闲观光活动;专业设计,农林牧渔技术推广,会议、展览,供应链管理,政府采购,咖啡馆的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建筑装饰和装修业;贸易代理,工程设计活动;休闲娱乐用品设备出租;体育用品设备出租;机械设备经营租赁;设计、制作(不含金属类广告牌)、代理、发布国内各广告;通用设备修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法定代表人:张国玉
委托代理人:张国彪,汉族,职务:负责人,联系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金鸡乡*******
2023年10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依法到永昌街道建设路45号云南滇粹商城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并出示执法证,该店门牌:滇粹商城,在进门左边货柜上发现以下五种过期食品:①康露春·春螺3包,净含量120g,生产日期2021.05.09,保质期24个月,有效期2023.05.08;②康露春·炒青3包,净含量160g,生产日期2020.09.20,保质期24个月,有效期2022.09.20;③康露春·春螺1包,净含量160g一级,生产日期2021.05.09,保质期24个月,有效期2023.05.08;④康露春9罐,净含量150g特级,生产日期2021.05.09,保质期24个月,有效期至2023.05.08;⑤香菇脆2瓶,净含量80g,生产日期2022.01.20,保质期360天,有效期至2023.01.15。在该店进门右边货架上发现以下四种食品标签宣称疾病治疗功能:①桃胶1瓶,桃胶瓶身标签上写有“功效主治:1、桃胶可养颜,桃胶可减少皱纹,嫩肤,治疗痘疮黑陷,具有养颜,护肤的功效。2、桃胶可生津止渴,桃胶能生津液,补充人体所需的水分,具有止渴的功效。3、桃胶能止痛镇痛。桃胶主要成分为半乳糖、a-葡萄糖醛酸等,能够缓解产后痢疾里急后的疼痛症状。”;②皂角米半瓶,皂角米瓶身标签上写有“【功效】具有养心通脉、清肝明目、美容养颜、润燥通便,祛风消肿等功效。《纲目》:治风热大肠虚秘,瘰疬、肿毒、疮癣”;③雪燕半瓶,雪燕瓶身标签上写有“雪燕的功效:雪燕含有雪燕含有D-半乳糖醛酸,D-半乳糖,L-岩藻糖,D-木糖,L-阿拉伯糖和L-鼠李糖。具有减肥排脂、补水保湿、紧实肌肤、润肠通便、增强免疫、抑制癌症、促进儿童大脑发育等功效。”;④野生桃胶、皂角米、雪燕礼盒一盒。发现当事人销售以下中药饮片且无法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①三七粉6瓶,100g,②文山三七粉1瓶。你公司无法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以及上述商品的进货台账。因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及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从事药品经营,我局于2023年10月20日依法立案调查,同时依法对上述食品、药品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
2023年10月20日,我局发文《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张国玉涉嫌销售假药案疑似假药认定的请示》(隆市监请〔2023〕23号),请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三七粉、桃胶、皂角米、雪燕进行认定。
2024年2月20日,我局收到《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假劣药品认定意见》保市监药认字〔2024〕第3号。该认定意见表明:涉案物品三七粉、文山三七粉标签标示疾病治疗功效,应属于中药饮片,按药品管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中药饮片三七粉质量标准对涉案物品三七粉、文山三七粉检验,检验结论为符合规定,所以涉案物品三七粉、文山三七粉不予认定为假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未收载桃胶、皂角米和雪燕质量标准,未查询到有关药品质量标准。所以涉案物品桃胶、皂角米和雪燕不属于药品,无法认定为假药。
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01月12日注册登记,法定代表人张国玉。当事人经营的康露春·春螺(净含量120g)3包,康露春·炒青3包,康露春·春螺(净含量160g)1包,康露春9罐,香菇脆2瓶已超过保质期限,截止我局查获时,仍摆放在货架上进行销售,未进行下架处理。根据委托代理人陈述的销售价格计算(康露春春螺120g售价20元/包,康露春炒青160g售价28元/包,康露春春螺160g一级28元/包,康露春罐装150g售价26元/罐,香菇脆16元/瓶),上述过期食品的货值金额共计438元,因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过期食品进销货台账,其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经营的桃胶、皂角米、雪燕经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不属于药品,不认定为假药。据委托代理人陈述,当事人将其按食品进行销售,但桃胶、皂角米、雪燕标签上写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内容,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根据委托代理人陈述的销售价格计算(桃胶、皂角米、雪燕礼盒280元/盒,散装78元/斤*2斤),上述食品的货值金额共计436元,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进销货台账,故其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销售三七粉、文山三七粉标签标示疾病治疗功效,经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应属于中药饮片,按药品管理。但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经营。根据委托代理人陈述的销售价格计算(188元/盒*7盒),三七粉、文山三七粉的货值金额共计1316元,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进销货台账,故其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10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云南滇粹商城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3页,现场检查拍摄照片10张共5页,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云南滇粹商城商贸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
2.2023年10月20日,我局向市局报送《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张国玉涉嫌销售假药案疑似假药认定的请示》(隆市监请〔2023〕23号)一份。
3.2023年10月25日,当事人云南滇粹商城商贸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国彪到我所接受询问调查,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6页,证明当事人云南滇粹商城商贸有限公司相关违法事实。
4.2023年10月25日,当事人云南滇粹商城商贸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国彪向我所提供张国玉《身份证复印件》1份,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云南滇粹商城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信息及委托情况。
5.2023年10月25日,当事人云南滇粹商城商贸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国彪向我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营业资质情况。
6.2023年11月17日,我局报送《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测/检验/检疫/鉴定委托书》(隆市监检鉴委〔2023〕01号)一份。
7.2023年12月4日,我局收到《保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药品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WT20230172、报告书编号:WT20230173)两份。
8.2024年2月20日,我局收到《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假劣药品认定意见》(保市监药认字〔2024〕第3号)一份。
9.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2024年4月2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云市监保隆罚告〔2024〕3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未提出异议,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第二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协助调查取证,并向我局提交了《减轻处罚申请书》,因当事人为首次违法,并非主观故意,且已经及时展开自检自查,落实整改;因当事人公司经营不善,过期食品和三七粉均长时间未进行销售,未发现产生社会危害。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本着行政执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当事人实际情况,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以下超过保质期和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康露春·春螺(净含量120g)3包,康露春·炒青3包,康露春·春螺(净含量160g)1包,康露春9罐,香菇脆2瓶;桃胶1瓶,皂角米半瓶,雪燕半瓶,野生桃胶、皂角米、雪燕礼盒一盒;
2.没收以下药品:三七粉6瓶,文山三七粉1瓶。
3.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4.对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食品的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5.对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从事药品经营的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以上罚款合计人民币20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隆阳区财政局(户名:国家金库隆阳区金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