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市监保隆处罚〔2024〕27号 保山市隆阳区徐华饭店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案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40509-00010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4-05-09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保隆处罚〔2024〕27号
当事人:保山市隆阳区徐华饭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E33Y
经营场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
经营者:徐华
联系电话:1982292**** 其他联系方式:无
委托代理人:张祥森,男,汉族,住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椑南乡********,联系电话:1982292****。
2024年1月12日,本局在开展春节食品等专项检查中,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检查时由当事人店长张祥森全程陪同。经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1.从业人员加工食品时未佩戴口罩;2.食品加工场所卫生差、工具、墙面油污严重;3.食品加工不规范,存在室外加工、露天存放食品等情况;4.仓储不规范、物品杂乱、积尘积污;5.三防设施损坏,且使用不规范”等问题,执法人员于当日向当事人下发了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隆市监永责改[2024]1-12号《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2024年1月19日前完成对上述问题的整改。
整改期限届满后,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25日依法再次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对上述存在的问题进行部分整改,但仍然存在“个别用工未佩戴口罩;操作间内卫生较差、灶台、墙面、排烟设施上有积累的油污。”的问题,同时还存在“清洗过的食材存放于地面及垃圾暂存设施旁等易被污染的位置;仓储环节存在隐患,库房内箱体上有老鼠屎,部分食品原料未入库且摆放于院内、地面等易被污染的位置;食品操作不规范,存在员工个人用品与经营工具混放,清洗食材时水池有荤素混用现象。”等新的问题。因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本局于2024年1月25日对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4月28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后在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办事处民生小区24号经营场所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2024年1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限期在2024年1月19日前完成整改。整改期限届满后,执法人员复查时,发现当事人对上述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部分整改,但仍然存在“个别用工未佩戴口罩;操作间内卫生较差、灶台、墙面、排烟设施上有积累的油污。”的问题,同时还存在“清洗过的食材存放于地面及垃圾暂存设施旁等易被污染的位置;仓储环节存在隐患,库房内箱体上有老鼠屎,部分食品原料未入库且摆放于院内、地面等易被污染的位置;食品操作不规范,存在员工个人用品与经营工具混放,清洗食材时水池有荤素混用现象。”等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实施检查时制作的《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永昌(青华)所未成年人专项整顿日常检查记录表》原件一份1页、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隆市监永责改[2024]1-12号《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原件二份2页,证明我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违法行为后依法要求当事人进行整改以及当事人知悉需要整改事项的事实情况;
2.2024年1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其经营场所依法再次进行现场检查时,由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原件一份3页,现场检查取证彩色照片10张5页,证明当事人对2024年1月12日下发的《责令整改(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所需整改内容未进行全面整改仍然存在“个别用工未佩戴口罩;操作间内卫生较差、灶台、墙面、排烟设施上有积累的油污。”等问题,同时还存在“清洗过的食材存放于地面及垃圾暂存设施旁等易被污染的位置;仓储环节存在隐患,库房内箱体上有老鼠屎,部分食品原料未入库且摆放于院内、地面等易被污染的位置;食品操作不规范,存在员工个人用品与经营工具混放,清洗食材时水池有荤素混用现象。”等违法行为的事实情况;
3.2024年1月31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3页,同时还提供《委托书》原件一份1页,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1页,证明违法主体身份信息及被委托人取得委托资格的事实情况;
4.2024年1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时所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4页,同时其向我局提供再次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的照片彩色16张16页,证明当事人未按照《责令整改(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对需整改内容进行部分整改,仍然存在“个别用工未佩戴口罩;操作间内卫生较差、灶台、墙面、排烟设施上有积累的油污。”等问题,同时还存在“清洗过的食材存放于地面及垃圾暂存设施旁等易被污染的位置;仓储环节存在隐患,库房内箱体上有老鼠屎,部分食品原料未入库且摆放于院内、地面等易被污染的位置;食品操作不规范,存在员工个人用品与经营工具混放,清洗食材时水池有荤素混用现象。”等违法行为及当事人对存在问题再次进行整改的事实情况;
5.与本案相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2024年4月24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市监永罚告〔2024〕1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四、八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在案件调查中,当事人向本局提交《减轻处罚申请书》一份,陈述已认识到错误,并对存在的问题再次进行了全面整改,希望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酌情减轻处罚。鉴于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酌情给予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四、八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隆阳区财政局(户名:国家金库隆阳区金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