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市监罚〔2024〕70号 云南省保山市达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40429-00002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4-04-29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市监罚〔2024〕70号
当事人:云南省保山市达湾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113L
经营场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辛街乡*********
经营范围: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烘炒类、油炸类)加工销售;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食品、茶叶、水饮料、百货的批发、零售;豆类种植与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法定代表人:陈蔺
联系电话:1388781**** 其他联系方式:无
根据抽检监测(省级专项)2024年云南省元旦春节食品安全专项抽检计划有关要求,2023年12月15日,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对龙陵县龙都家乐购物广场经营的当事人生产的麻辣绿心豆(坚果炒货)(生产日期:2023年4月2日)进行抽检,经委托检验单位: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检验,于2024年1月9日出具了编号№: FHN20231261452的《检验报告》,其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12月18日,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对昌宁县天天日用消费品配送有限公司经营的当事人生产的绿心豆(坚果炒货)(生产日期:2023年9月28日)进行抽检,经委托检验单位: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检验,于2024年1月11日出具了编号№: FHN20231261620的《检验报告》,其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 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1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对当事人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原抽样样品。
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2024年3月6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了复检结果通知书,复检结果为麻辣绿心豆(坚果炒货)、绿心豆(坚果炒货)均不合格。因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本局于2024年3月7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1年3月14日核准登记成立,办理有《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2022年10月11日至2027年10月10日。2024年1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 FHN20231261452的《检验报告》,其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按照标准,酸价(以脂肪计)(KOH)含量应≤3mg/g,检测含量为5.1mg/g。过氧化值(以脂肪计)含量应≤0.5g/100g,检测含量为1.4g/100g)以及№: FHN20231261620的《检验报告》,其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 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按照标准,酸价(以脂肪计)(KOH)含量应≤3mg/g,检测含量为7.6mg/g)。
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于2024年1月31日对检验结果向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检申请。2024年3月6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了复检结果通知书,复检结果为:麻辣绿心豆(坚果炒货)“该样品经检验,所检项目中酸价(以脂肪计)(KOH)、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按照标准,酸价(以脂肪计)(KOH)含量应≤3mg/g,检测含量为4.4mg/g。过氧化值(以脂肪计)含量应≤0.5g/100g,检测含量为1.1g/100g。绿心豆(坚果炒货)“该样品经检验,所检项目中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 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按照标准,酸价(以脂肪计)(KOH)含量应≤3mg/g,检测含量为7.1mg/g。
根据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陈蔺的陈述及其提供的2023年3月至12月《产品生产记录》,当事人生产的麻辣绿心豆(坚果炒货)(生产日期:2023年4月2日,规格:250克/袋)共计50袋,销售给保山大尔多超市20袋,销售给辛街供销社20袋,销售给龙陵县龙都家乐购物广场10袋,销售价为5元/袋;当事人生产的绿心豆(坚果炒货)(生产日期2023年9月28日,规格:720克(40克X18包)/包)销售给昌宁县天天日用消费品配送有限公司12袋,每袋销售价格为23元。经核算,上述产品货值金额共计526元,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故违法所得无法追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1月11日,我局食品股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下载打印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抽样过程照片等彩色打印件12页,证明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在龙陵县龙都家乐购物广场依法对其经营的麻辣绿心豆(坚果炒货)(生产日期2023年4月2日)进行抽样的事实情况;
2.2024年1月12日,我局食品股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下载打印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抽样过程照片等彩色打印件12页,证明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在昌宁县天天日用消费品配送有限公司对其经营的云南省保山市达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绿心豆(坚果炒货)(生产日期2023年9月28日)进行抽样的事实情况;
3.2024年1月9日,广电计量检测 (湖南 )有限公司出具编号№:FHN20231261452的《检验报告》原件一份4页。证明2023年12月15日对龙陵县龙都家乐购物广场进行抽检的云南省保山市达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麻辣绿心豆(坚果炒货)(生产日期2023年4月2日)酸价(以脂肪计)(KOH),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的事实情况;
4.2024年1月11日,广电计量检测 (湖南 )有限公司出具编号№:FHN20231261620的《检验报告》原件一份4页。证明2023年12月18日对昌宁县天天日用消费品配送有限公司进行抽检的云南省保山市达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绿心豆(坚果炒货)(生产日期:2023年9月28日)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 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的事实情况;
5.2024年1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云南省保山市达湾食品有限公司送达编号№:FHN20231261452、№:FHN20231261620的《检验报告》、编号№:FHN20231261452、№:FHN20231261620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时,由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验结果通知书》原件各一份(每份1页)、《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原件各一份(每份2页)、由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制作的《送达回证》原件一份1页,在云南省保山市达湾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蔺的陪同下对其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由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原件一份3页、执法人员拍摄取证照片5张5页,证明云南省保山市达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被抽检的麻辣绿心豆(坚果炒货)(生产日期2023年4月2日)、绿心豆(坚果炒货)(生产日期2023年9月28日)已无库存及当事人接收《检验报告》并告知其申请复检的时间期限及途径的事实情况;
6.2024年3月6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复检结果通知书》(初检验报告编号:FHN20231261452)原件一份5页(附复检报告(报告编号A2024-03-W200008)),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复检结果通知书》(初检验报告编号:FHN20231261620)原件一份5页(附复检报告(报告编号A2024-03-W200009)),证明云南省保山市达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被抽检的麻辣绿心豆(坚果炒货)(生产日期2023年4月2日)、绿心豆(坚果炒货)(生产日期2023年9月28日)复检不合格的事实。
7.2024年4月8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3页,证明当事人及负责人身份信息的事实情况;
8.2024年4月8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时制作的《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共8页,证明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事实情况;
9.2024年4月8日,当事人提供2023年3月至12月《产品生产记录》复印件共2页,证明当事人生产麻辣绿心豆(坚果炒货)(生产日期2023年4月2日)、绿心豆(坚果炒货)(生产日期2023年9月28日,规格:720克(40克X18包)/包)情况。
10.2024年4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打印的《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4年省级跨年食品安全专项抽检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市监办函〔2023〕55号)第1—第22页复印件共22页,证明抽检检测项目与当事人生产麻辣绿心豆(坚果炒货)(生产日期2023年4月2日)、绿心豆(坚果炒货)(生产日期2023年9月28日,规格:720克(40克X18包)/包)标签标示执行标准规定不一致情况。
11.2024年4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打印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3版)》(十八、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复印件共4页,证明抽检检测项目与当事人生产麻辣绿心豆(坚果炒货)(生产日期2023年4月2日)、绿心豆(坚果炒货)(生产日期2023年9月28日,规格:720克(40克X18包)/包)标签标示执行标准规定不一致情况。
12.2024年4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打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隆市监罚〔2023〕105号)打印件共6页,证明当事人生产的麻辣绿心豆(坚果炒货)(生产日期:2023年4月2日)因酸价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于2023年9月4日被我单位行政处罚的事实。
2024年4月1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市监食监罚告〔2024〕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没有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和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2023年5月19日,当事人销售到隆阳区菊韵人家餐厅的麻辣绿心豆(坚果炒货)(生产日期:2023年4月2日)经抽检酸价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于2023年9月4日被我单位行政处罚(隆市监罚〔2023〕105号)。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三)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
但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
故,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后作出裁量决定。”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裁量的原则,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酌情给予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隆阳区财政局(户名:国家金库隆阳区金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