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市监罚〔2024〕69号 隆阳区强林食品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40425-00009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4-04-25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市监罚〔2024〕69号
当事人:隆阳区强林食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
经营场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
经营者:董有凤
委托代理人:韩彪,男,汉族,大专文化,住址: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者海镇五里牌村委会箐口塘9组1011号,工作单位:保山强林石化有限公司红庙加油站,职务:站长,联系电话:1388827*****,邮政编码:654200
2023年10月12日,按照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线索,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内货架上有4种超过保质期限食品:1.开封市开发区亿佳印食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日生产的娘亲蒜香味花生3袋,净含量150克,保质期8个月;2.遂宁好吃嘴食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2日生产的美食道椒香凤爪1袋,净含量120克,保质期9个月;3.遂宁好吃嘴食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2日生产的美食炭烧味爪1袋,净含量120克,保质期9个月;4.寻甸豁达食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3日生产的咚咚手工牛味棒5袋,净含量180克,保质期5个月。无中文标识的玩具5种:1.“FUNNY Bee”3盒,标价每盒8元;2.“DANCE HERO”1盒,价格标签标注:钢铁机器人,特价30元;3.“ENGINEERING EXCAVATOR”1盒,价格标签标注:挖机、特价35元;4.“LOVELY SNAIL”1盒,价格标签标注:毛毛虫、特价15元;5.“EXCAV-ATOR”1盒,价格标签标注:挖机、特价35元。因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限食品和无中文标识的产品本局于当日依法立案调查,并依法对上述物品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2014年11月6日,当事人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设立隆阳区强林食品店,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后从事食品、百货、卷烟、润滑油零售、小吃服务经营活动。
2023年1月25日当事人向来店推销玩具商家(姓名不清)购进无中文标识的玩具5种:1.“FUNNY Bee”3盒,购进价每盒7元,销售价8元;2.“DANCE HERO”(钢铁机器人)1盒,购进价每盒29元,销售价30元;3.“ENGINEERING EXCAVATOR”(挖机)1盒,每盒购进价34元,销售价35元;4.“LOVELY SNAIL”(毛毛虫)1盒,每盒购进价14元,销售价15元;5.“EXCAV-ATOR”(挖机)1盒,每盒购进价34元,销售价35元;以上玩具未销售。
2023年1月10日当事人向保山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开封市开发区亿佳印食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日生产的娘亲蒜香味花生5袋,净含量150克,保质期8个月,购进价每袋4.8元,保质期8个月,购进价每袋4.8元,超过保质期41天;遂宁好吃嘴食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2日生产的美食道椒香凤爪5袋,净含量120克,保质期9个月,购进价每袋5.8元,超过保质期10天;遂宁好吃嘴食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2日生产的美食炭烧味爪5袋,净含量120克,保质期9个月,购进价每袋5.8元,超过保质期10天;寻甸豁达食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3日生产的咚咚手工牛味棒5袋,净含量180克,保质期5个月,购进价每袋4.8元,超过保质期19天。
当事人购进上述食品后陈列在经营场所销售,其中:娘亲蒜香味花生销售数量2袋,剩余3袋,销售价每袋5.5元;美食道椒香凤爪销售数量4袋,剩余1袋,销售价每袋7元;美食炭烧味爪销售数量4袋,剩余1袋,销售价每袋7元;咚咚手工牛味棒销售价每袋5.5元,未销售,剩余5袋。
截止被本局立案查获时,由于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未开具销售凭证,也未建立经营账册,据当事人经营者的委托代理人陈述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为58元,且在售出时未超过保质期,故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10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原件一份3页,在当事人工作人员的陪同下由执法人员拍照取证的照片20张10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限食品和无中文标识的玩具的事实情况;
2.2023年11月3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4页、《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一份1页、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1页,证明违法主体身份信息及委托代理资格和代理人身份信息的事实情况;
3.2023年11月3日,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进行询问调查时,由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5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限食品和无中文标识的玩具的事实情况;
5.2023年11月3日,当事人提供食品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2页,食品生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1页,《兴东立食品营销中心销售单》原件一份1页,《检测报告》四份17页,证明当事人购进上述超过保质期限食品时履行索证索票义务的事实情况。
6.与本案相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2024年4月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市监永罚告〔2024〕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提出减免罚款的陈述、申辩:1.因当事人对产品包装上必须有中文标志无知,导致店内存在无中文标识产品,但没有售卖过,并且第一时间下架并积极配合调查;2.当事人积极整改,保证接下来的经营中不再出现过期产品;3.当事人经营困难,一年经营额都打不到5000元,无法承担该罚款。
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局认为:1.对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玩具,我局已依法制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责改;2.对其经营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本局已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案发后积极整改且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等情形,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依法进行了减轻处罚。因此对当事人提出仅因经营困难的陈述、申辩的理由不予认可,维持对当事人拟做出的原行政处罚。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规定。
对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玩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本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
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限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出对其经营超过保质期限食品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的申请。鉴于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提供进货渠道、食品供货商证照、进货凭证等证据。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实际,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限食品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限食品的违法行为作以下处罚:
1.没收4种共10袋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①开封市开发区亿佳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娘亲蒜香味花生3袋;②遂宁好吃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美食道椒香凤爪1袋;③遂宁好吃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美食炭烧味爪1袋;④寻甸豁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咚咚手工牛味棒5袋。
2.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隆阳区财政局开户行:(国家金库隆阳区支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