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市监罚〔2024〕64 号 隆阳区暖暖百货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索引号
01525702-8/20240413-00002
发文机构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4-04-13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市监罚〔202464


当事人:隆阳区暖暖百货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AF7H

经营场所:隆阳区永盛街道羊邑村*********

经营范围:百货、预包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奶粉),卷烟,文具用品,化妆品及卫生用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法定代表人:王克菲

联系电话:1398752****       其他联系方式:无                                    


2024226日,我局执法人员王元春、范正欢经出示执法证后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食品架上发现以下超过保质期的食品:1.云南太古可乐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雪碧汽水,净含量500毫升,生产日期为2023226日,保质期9个月,共14瓶;2.云南太古可乐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雪碧汽水,净含量300毫升,生产日期为2023417日,保质期9个月,共6瓶。在当事人摆放待售预包装食品的冷柜中发现以下超过保质期的食品:1.达利园花生牛奶复合蛋白饮料,净含量450毫升,生产日期为2021116日,保质期12个月,共2瓶;2.云南太古可乐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芬达橙味汽水,净含量500毫升,生产日期为2022919日,保质期9个月,共1瓶;3.云南太古可乐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芬达橙味汽水,净含量500毫升,生产日期为202353日,保质期9个月,共3瓶;4.由广州椰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果肉椰子汁植物蛋白饮料,净含量420毫升,生产日期为2022124日,保质期12个月,保质期至2023123日。因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本局于2024226依法立案调查同时依法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09518日核准登记成立。2024226日我局执法人员王元春、范正欢经出示执法证后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食品架上发现以下超过保质期的食品:1.云南太古可乐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雪碧汽水,净含量500毫升,生产日期为2023226日,保质期9个月,共14瓶;2.云南太古可乐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雪碧汽水,净含量300毫升,生产日期为2023417日,保质期9个月,共6瓶。在当事人摆放待售预包装食品的冷柜中发现以下超过保质期的食品:1.达利园花生牛奶复合蛋白饮料,净含量450毫升,生产日期为2021116日,保质期12个月,共2瓶;2.云南太古可乐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芬达橙味汽水,净含量500毫升,生产日期为2022919日,保质期9个月,共1瓶;3.云南太古可乐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芬达橙味汽水,净含量500毫升,生产日期为202353日,保质期9个月,共3瓶;4.由广州椰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果肉椰子汁植物蛋白饮料,净含量420毫升,生产日期为2022124日,保质期12个月,保质期至2023123日。

上述食品的销售价和货值金额分别为:1.云南太古可乐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雪碧汽水(净含量500毫升),销售价格3/瓶,共14瓶,货值金额42元;2.云南太古可乐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雪碧汽水(净含量300毫升),销售价格2/瓶,共6瓶,货值金额12元;3.达利园花生牛奶复合蛋白饮料(净含量450毫升),销售价格4/瓶,共2瓶,货值金额8元;4.云南太古可乐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芬达橙味汽水(净含量500毫升),销售价格3/瓶,共4瓶,货值金额12元;5.由广州椰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果肉椰子汁植物蛋白饮料,(净含量420毫升),销售价格3/瓶,共3瓶,货值金额9元。经核算,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83。因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食品有效的销售记录和单据,实际违法所得无法追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22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隆阳区国娟食品零售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三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以及当事人的陪同情况;

2.202422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隆阳区国娟食品零售店进行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打印件一份共十页共二十张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以及当事人的陪同情况;

3.2024229日,当事人王克菲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4.2024229日,当事人王克菲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5.20242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王克菲进行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共六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6.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202442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市监汉罚告〔202412《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调查期间,当事人的经营者王克菲向我局提交了《减轻处罚申请》一份,鉴于当事人调查期间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认真进行了整改,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酌情给予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以下5种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云南太古可乐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雪碧汽水(净含量500毫升)14瓶、云南太古可乐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雪碧汽水(净含量300毫升)6瓶、达利园花生牛奶复合蛋白饮料(净含量450毫升)2瓶、云南太古可乐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芬达橙味汽水(净含量500毫升)4瓶、由广州椰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果肉椰子汁植物蛋白饮料(净含量420毫升)3瓶;

2.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隆阳区财政局(户名:国家金库隆阳区金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41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