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市监罚〔2024〕60 号 隆阳区国娟食品零售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40411-00003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4-04-11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市监罚〔2024〕60号
当事人:隆阳区国娟食品零售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6B5W
经营场所:隆阳区永盛街道******************
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奶粉),百货,卷烟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法定代表人:僧国娟
联系电话:1592557***** 其他联系方式:无
2024年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王元春、范正欢经出示执法证后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门口的预包装食品销售区发现以下超过保质期的食品:1.云南通海润思雅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小咪辣剁椒片”,净含量:1.6kg,生产日期为2022年5月18日,保质期12个月,标价12元/瓶,共5瓶;2.由河南省筋祥豫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外婆素牛肉”,规格为1/50/12袋,生产日期为2023年4月9日,保质期9个月,共1盒;3.由成都市金福猴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红油郫县豆瓣”,净含量:450g,生产日期为2022年5月18日,保质期12个月,标价6元/瓶,共2瓶;4.由隆阳区万家香饵丝厂生产的“永香饵丝”,净含量:440克,生产日期为2021年10月25日,保质期12个月,标价5元/袋,共3袋;5.由福达(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生产的“葱姜料酒”,净含量:500毫升,生产日期为2022年2月12日,保质期18个月,标价7元/瓶,共2瓶。在当事人摆放待售饮料、矿泉水的冷柜中发现以下超过保质期的食品:1.由成都银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银鹭花生牛奶双蛋白饮品”净含量/规格:1.5升,生产日期为2022年11月24日,保质期12个月,共6瓶;2.“银鹭花生牛奶双蛋白饮品”净含量/规格:450毫升,生产日期为2022年9月9日,保质期12个月,共5瓶;3.由简阳嘉饮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统一鲜橙多”,净含量:310毫升,生产日期为2022年11月11日,保质期12个月,共16罐;4.由云南太古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芬达”,净含量:2L,生产日期为2022年12月13日,保质期12个月,共2瓶;5.由云南太古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雪碧”汽水,净含量:2L,生产日期为2022年12月4日,保质期11个月,共2瓶。因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本局于2024年2月2日依法立案调查,同时依法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11月13日核准登记成立,2024年2月18日办理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2024年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在当事人门口的预包装食品销售区发现以下超过保质期的食品:1.云南通海润思雅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小咪辣剁椒片”,净含量:1.6kg,生产日期为2022年5月18日,保质期12个月,标价12元/瓶,共5瓶;2.由河南省筋祥豫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外婆素牛肉”,规格为1/50/12袋,生产日期为2023年4月9日,保质期9个月,共1盒;3.由成都市金福猴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红油郫县豆瓣”,净含量:450g,生产日期为2022年5月18日,保质期12个月,标价6元/瓶,共2瓶;4.由隆阳区万家香饵丝厂生产的“永香饵丝”,净含量:440克,生产日期为2021年10月25日,保质期12个月,标价5元/袋,共3袋;5.由福达(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生产的“葱姜料酒”,净含量:500毫升,生产日期为2022年2月12日,保质期18个月,标价7元/瓶,共2瓶。在当事人摆放待售饮料、矿泉水的冷柜中发现以下超过保质期的食品:1.由成都银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银鹭花生牛奶双蛋白饮品”净含量/规格:1.5升,生产日期为2022年11月24日,保质期12个月,共6瓶;2.“银鹭花生牛奶双蛋白饮品”净含量/规格:450毫升,生产日期为2022年9月9日,保质期12个月,共5瓶;3.由简阳嘉饮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统一鲜橙多”,净含量:310毫升,生产日期为2022年11月11日,保质期12个月,共16罐;4.由云南太古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芬达”,净含量:2L,生产日期为2022年12月13日,保质期12个月,共2瓶;5.由云南太古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雪碧”汽水,净含量:2L,生产日期为2022年12月4日,保质期11个月,共2瓶。上述食品的销售价和货值金额分别为:1.小米辣剁椒片销售价12元/瓶,共5瓶,货值金额60元;2.外婆素牛肉销售价12元/盒,共1盒,货值金额12元;3.红油郫县豆瓣销售价6元/瓶,共2瓶,货值金额12元;4.永香饵丝销售价5元/袋,共3袋,货值金额15元;5.葱姜料酒销售价7元/瓶,共2瓶,货值金额14元;6.大瓶装银鹭花生牛奶销售价10元/瓶,共6瓶,货值金额60元;7.小瓶装银鹭花生牛奶销售价3元/瓶,共5瓶,货值金额15元;8.统一鲜橙多销售价2元/瓶,共16瓶,货值金额32元;9.芬达销售价7元/瓶,共2瓶,货值金额14元;10.雪碧销售单价3元/瓶,共1瓶,货值金额3元。经核算,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237。因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食品有效的销售记录和单据,实际违法所得无法追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隆阳区国娟食品零售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四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以及当事人的陪同情况;
2.2024年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隆阳区国娟食品零售店进行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打印件一份共十七页共三十四张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以及当事人的陪同情况;
3.2024年2月21日,当事人僧国娟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一页,《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表》复印件一份共二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活动的备案情况;
4.2024年2月21日,当事人僧国娟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5.2024年12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僧国娟进行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共六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6.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2024年4月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市监汉罚告〔2024〕1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调查期间,你超市的经营者僧国娟向我局提交了《减轻处罚申请》一份,鉴于你超市调查期间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认真进行了整改,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酌情给予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以下9种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由云南通海润思雅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小咪辣剁椒片”5瓶、由河南省筋祥豫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外婆素牛肉”1盒、由成都市金福猴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红油郫县豆瓣”2瓶、由隆阳区万家香饵丝厂生产的“永香饵丝”3袋、由福达(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生产的“葱姜料酒”2瓶、由成都银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银鹭花生牛奶双蛋白饮品”6瓶、由成都银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银鹭花生牛奶双蛋白饮品”5瓶、由简阳嘉饮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统一鲜橙多”16罐、由云南太古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芬达”2瓶、由云南太古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雪碧”汽水2瓶;
2.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隆阳区财政局(户名:国家金库隆阳区金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