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市监罚〔2024〕32号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
01525702-8/20240205-00023
发文机构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4-02-05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市监罚〔202432


当事人: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太保北路第二连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5569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场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

经营范围接受公司委托在公司经营范围和资质证核定的范围及时限内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负责人尹世升

联系电话:1518752*****

委托代理人:吕桂美,汉族,36岁,联系电话:1509424****,联系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蒲缥镇**********


2023102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开展药品飞行检查工作,到永昌街道**********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太保北路第二连锁店进行检查,并出示执法证。执法人员在店门口看到一台小型录音喇叭正在进行播放,播放的内容为尊敬的顾客您好,一心堂双十一回馈顾客活动火爆进行中,西洋参买一得二,安宫牛黄丸买12”。因当事人涉嫌在经营场所发布处方药广告,我局于20231023依法立案调查,并依法对上述涉案物品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201555日成立并开始营业,负责人尹世升。20231023日,我局依法到店检查时,当事人正在店内用小型喇叭进行安宫牛黄丸买12”促销的广告宣传,安宫牛黄丸为处方药,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以外的媒介上发布处方药广告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未印制相关宣传单、也未在任何网络平台上发布宣传广告,只通过在喇叭上录音并进行播放的方式在经营场所发布促销处方药品的广告,故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1023日,我执法人员依法到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太保北路第二连锁店检查,现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3页,拍摄现场照片1张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场所/设施/财物清单1份,《送达回证》1证明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的现场情况及当事人签字确认情况。

220231121日,当事人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太保北路第二连锁店负责人尹世升委托代理人吕桂美到我所接受询问调查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涉嫌在经营场所发布处方药广告的违法事实。

320231121日,委托代理人吕桂美向我所提供吕桂美身份证复印件1份,尹世升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身份信息及授权委托情况。

420231121日,委托代理人吕桂美向我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质信息

5、其他与本案相关的证据材料。

2024124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市监九罚告〔20243《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一款“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及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的规定,构成在经营场所发布处方药广告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协助调查取证,在知晓发布信息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后,积极整改,违法后果轻微。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建议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隆阳区财政局(户名:国家金库隆阳区金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2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