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市监罚〔2024〕31号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
01525702-8/20240205-00022
发文机构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4-02-05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市监罚〔202431


当事人:隆阳区苗麻子保健用品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QT8M

经营场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九隆街道**********

经营范围:保健用品、化妆品、保健食品、食品零售。(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经营者:杨海菊

联系电话:1364875****


202311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到隆阳区九隆街道**********苗麻子保健用品经营部进行检查,并出示执法证。经营部门头招牌为“康乐园鼻耳堂”,经营者杨海菊全程陪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经营部经营过期医疗器械:董福华觅制老黑膏6盒,产品名称:医用冷敷贴,型号:圆形:100mm2/小盒,5小盒/大盒,有限期:二年,产品备案凭证编号:豫商械备20202274,生产企业备案凭证编号:豫商食药监械生产备20200022号。生产企业名称:商丘市福华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06/23,有效期至2023/06/22。因当事人涉嫌经营过期医疗器械,我局于当日依法立案调查,并对上述医疗器械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201631日成立并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者杨海菊。202311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到经营部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经营销售过期医疗器械董福华觅制老黑膏6盒,生产日期2021/06/23,有效期至2023/06/22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单据及进货商家信息,该产品是当事人20225月进购,共计进购6盒,进价4.5/盒,共计27元,计划售价9.9/盒,因生意不好,未进行销售。根据进购数量及销售价格,该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为59.4元。2023622日失效后,当事人未进行销售,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该医疗器械的进销货台账,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116日,我局执法人员当事人经营部进行检查时,现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3页,现场照片42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当事人现场检查的事实情况

220231122日,当事人经营者杨海菊我所接受询问调查,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涉嫌经营过期医疗器械违法事实。

320231122,当事人经营者杨海菊提交我所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营业资质及经营者身份信息。

420231122日,当事人提交我所《减轻处罚申请书》1份共1,证明当事人申请减免的事实情况。

5、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2024124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市监九罚告〔20244《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未提出异议,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构成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协助调查取证,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在调查期间向我局书面提出《减轻行政处罚申请书》,主观上不存在故意违法的动机,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结合当事人实际情况,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之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董福华觅制老黑膏6盒;

2、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隆阳区财政局(户名:国家金库隆阳区金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2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