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市监罚〔2024〕25号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
01525702-8/20240205-00012
发文机构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4-02-05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市监罚〔202425


当事人:保山市隆阳区爱儿宝婴儿用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AAXH
经营场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汉庄镇******************

经营范围:日用百货零售;预包装食品销售;婴幼儿辅助食品销售;保健食品销售;婴儿用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保健按摩服务;卷烟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法定代表人:常斐

联系电话:1357758****       其他联系方式:无                                    


20231227日,我局执法人员王元春、范正欢经出示执法证后对位于保山市隆阳区汉庄镇*********的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食品架上发现以下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由不二家杭州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棒棒糖1罐,净含量:375克(60支装),已销售过,罐内余25支,生产日期为2022122日,保质期12个月;由汕头市柏康食品有限公司市区分公司生产的“卡通皇园山楂棒棒糖(罐装)”1罐,净含量500克,约100/罐,已销售过,罐内余69支,生产日期为20221215日,保质期12个月;由山东天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混合水果罐头(喜乐果)3瓶,净含量230g,生产日期均为2022916日,保质期为15个月;由舟山展文华电子商贸有限公司委托浙江天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菌菇粉”3瓶,净含量45g,生产日期均为2023319日,保质期为270天。因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本局于20231227依法立案调查同时依法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21423日核准登记成立,并于202176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202312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以下超过保质期的食品:1.由不二家杭州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棒棒糖,净含量:375克(60支装)1罐余25支,标称生产日期:2022122日,保质期12个月;2.由汕头市柏康食品有限公司市区分公司生产的“卡通皇园山楂棒棒糖(罐装)”,净含量500克,约100/罐,共1罐,已销售过,罐内余69支,生产日期为20221215日,保质期12个月;3.由山东天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混合水果罐头(喜乐果)净含量230g,共3罐,生产日期为2022916日,保质期为15个月;4.由舟山展文华电子商贸有限公司委托浙江天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菌菇粉”净含量45g,共3瓶,生产日期均为2023319日,保质期为270天。根据你提供的相关进货单据,以上食品的进货价为:1.由不二家杭州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棒棒糖品有限公司市区分公司生产的“卡通皇园山楂棒棒糖(罐装)”是从隆阳区文昭食品店以0.6元每支购进的,共购进了一桶(60支装),合计购进价为36元;2.由汕头市柏康食品有限公司市区分公司生产的“卡通皇园山楂棒棒糖(罐装)”是从隆阳区文昭食品店以0.6元每支购进的,购进了一桶(100支装),合计购进价为60元;3.由山东天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混合水果罐头(喜乐果)是从隆阳区文昭食品店以5元每罐购进的,共购进了5罐,合计购进价为25元;4.由舟山展文华电子商贸有限公司委托浙江天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菌菇粉”是从隆阳区文昭食品店以39元每盒购进的,共购进了3盒,合计购进价为117元。据你陈述上述食品的销售价分别为:1.由不二家杭州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棒棒糖是以1元每个进行销售,共25个,货值金额为25元;2.由汕头市柏康食品有限公司市区分公司生产的“卡通皇园山楂棒棒糖(罐装)”是以1元每个进行销售,共共69个,货值金额为69元;3.由山东天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混合水果罐头(喜乐果)是以7元每罐进行销售,共3罐,货值金额为21元;4.由舟山展文华电子商贸有限公司委托浙江天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菌菇粉是以45元每盒进行销售,超过有效期的共3盒,货值金额为135元。按当事人的经营者常斐的陈述核算,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250元。因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食品有效的销售记录和单据,实际违法所得无法追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122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保山市隆阳区爱儿宝婴儿用品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三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以及当事人的陪同情况;

2.2023122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位于保山市隆阳区汉庄镇******************当事人保山市隆阳区爱儿宝婴儿用品店进行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打印件一份共十三页共二十四张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以及当事人的陪同情况;

3.20231228日,当事人常斐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一页,《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政许可情况;

4.20231228日,当事人常斐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5.2024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常斐进行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共六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6.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202412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市监汉罚告〔202410《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调查期间,当事人的经营者常斐向我局提交了《减轻处罚申请》一份,表示已经认识到错误,并立即整改,并提出其父亲2018年因交通事故意外离世后,所有家庭重担都由其承担,压力很大,生活较困难。鉴于你调查期间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酌情给予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4种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不二家棒棒糖25支、卡通皇园山楂棒棒糖69支、混合水果罐头(喜乐果)3罐、菌菇粉3盒;

2.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隆阳区财政局(户名:国家金库隆阳区金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24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