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市监罚〔2023〕125号 隆阳恩德医院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31024-00002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3-10-24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市监罚〔2023〕125号
当事人:隆阳恩德医院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489H
经营场所:隆阳区永昌街道********
经营范围:预防保健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皮肤科;皮肤病专业;性传播疾病专业、麻醉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X线诊断专业;磁共振成像诊断专业;超声诊断专业;心电诊断专业、中医科。
经营者:杨恩德
身份证号码:533001********0056
联系电话:1398759**** 其他联系方式:无
委托代理人:赵满江,男,中专学历,身份证号码:532924********1712,住址:大理白族自治州鹤庆县草海镇********,电话号码:1591123****,任职单位职务:隆阳恩德医院有限公司食堂负责人。
2023年5月31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食堂检查时,发现在储物间(原料仓库)内摆放有已拆开外纸箱包装的“双汇王中王”优质火腿肠18根,规格为35g;生产日期、生产者代码:见肠体(肠体标识为:20221022);保质期:6个月;该火腿肠已超过保质期限。因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本局于2023年5月31日依法立案调查。同时,执法人员对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并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依法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04年6月2日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营业执照》,在隆阳区永昌街道********设立了隆阳恩德医院有限公司,2022年2月21日,取得了《食品经营许可证》设立了单位食堂,从事热食类食品制售。
2023年5月31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食堂检查时,发现在储物间(原料仓库)内摆放有已拆开外纸箱包装的“双汇王中王”优质火腿肠18根,规格为35g;生产日期、生产者代码:见肠体(肠体标识为:20221022);保质期:6个月;该火腿肠已超过保质期限39天。其货值金额共计17.82元,因当事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未建立台账,无法查证该食品过期后是否经营,故违法所得无法追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5月31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依法进行检查时,制作的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原件一份3页、现场检查情况照片6张共3页、《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原件一份1页,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的事实情况;
2.2023年5月31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依法进行检查时,制作的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隆市监永昌[2023]5-31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及《送达回证》原件各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执法人员依法实施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及向当事人送达文书的事实情况;
3.2023年5月31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共3页,证明违法经营主体身份信息的事实情况;
4.2023年5月31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1页、委托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1页,证明委托代理人代理资格合法的事实情况;
5.2023年6月8日、7月3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进行询问调查时,由执法人员制作的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调查)笔录》原件二份共6页,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情况;
6.与本案相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2023年8月2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市监永罚告〔2023〕1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在案件调查中,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向本局提交《恩德医院食堂过期食品未处理情况说明书》,提出对其违法行为从轻行政处罚。鉴于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针对存在的违法行为积极进行整改。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酌情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限的双汇王中王火腿肠18根;
2.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隆阳区财政局(开户行:国家金库隆阳区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