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市监罚〔2023〕124号 隆阳区米奇母婴用品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31024-00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3-10-24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市监罚〔2023〕124号
当事人:隆阳区米奇母婴用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BG67
经营场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板桥镇********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母婴用品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日用杂品销售;玩具销售;服装服饰零售;鞋帽零售;箱包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者:彭怀东,女,汉族,住址: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马站乡********
公民身份号码:533023********1727
联系电话:1528755****
2023年8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后对位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板桥镇********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以下3个品规食品已超过有效期:①产品名称为:乳铁乳清蛋白复合粉固体饮料,产品标准代码:GB/T29602,生产许可证号:S C 10644140300107,净含量:40克(2g×20袋)/盒,产方:广东燕岭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批号:210601,生产日期:20210602,保质期至:20230601;②臻爱非凡较大婴儿配方奶粉(6-12月龄)2段1罐,飞鹤(龙江)乳品有限公司S C 10523022150089,产品标准号:GB10767,净含量150克,注册号:国食注字Y P 20170020,MDT:20201217,EXP:20221216;③飞鹤®精粹益加较大婴儿配方奶粉(6至12月龄)2段的奶粉3罐,飞鹤(龙江)乳品有限公司,SC10523022150089,产品标准号:GB0767,净含量150克,注册号:国食注字:YP20170356,MDF:20220317,EXP:20230316。因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本局于当日依法对上述物品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于2023年8月18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2023年2月16日当事人经我局核准登记成立,在板桥镇********从事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范围:母婴用品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日用杂品销售;玩具销售;服装服饰零售;鞋帽零售;箱包销售服务。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营业执照》一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5BG67。现场检查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的3个品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据当事人负责人彭怀东陈述,乳铁乳清蛋白复合粉固体饮料是2022年11月份跟公司购进的一共购进了12盒,进货价是58元每盒,销售价是198元每盒。飞鹤®精粹益加较大婴儿配方奶粉(净含量150g)和飞鹤®臻爱飞帆较大婴儿配方奶粉(净含量150g)为厂家的赠品,各赠送了6罐。单据时间太长都找不到,但其对以上三个批次的产品已经超过保质期的事实表示认可。因上述两种奶粉是厂家赠品没有销售过,也没有建立销售台账,故两种奶粉货值金额无法计算。经核算,乳铁乳清蛋白复合粉固体饮料的货值金额为1188元。因当事人没有建立销售台账,无法判定已销售的6盒乳铁乳清蛋白复合粉固体饮料销售时是否过期,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8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计3页,证明检查现场的相关情况;
2.2023年8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10张3页,证明现场检查的相关情况;
3.2023年8月7日由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
4.2023年8月7日由当事人提供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食品经营资格;
5.2023年8月7日由当事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6.2023年8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负责人彭怀东进行询问时所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计5页,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7.2023年8月7日由当事人提供的制单时间为2022年11月29日的《进货单据》复印件1份;
8.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2023年9月25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市监板罚告〔2023〕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未提出异议,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向我局递交了《减轻处罚的申请书》。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酌情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以下超过保质期的食品:①“乳铁乳清蛋白复合粉”固体饮料6盒;②飞鹤臻爱非凡较大婴儿配方奶粉1罐(150g/罐);③飞鹤精粹益加较大婴儿配方奶粉3罐(150g/罐);
2.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隆阳区财政局(开户行:国家金库隆阳区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