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市监罚〔2023〕105号 保山市达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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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25702-8/20230911-00006
发文机构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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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3-09-11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市监罚〔2023105

 

当事人:保山市达湾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113L                    

经营场所:保山市隆阳区辛街乡********

经营范围: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烘炒类、油炸类)加工销售;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食品、茶叶、水饮料、百货的批发、零售;豆类种植与销售。                     

法定代表人:陈蔺                             

身份证号码:510525********4635            

联系电话:1388781****   其他联系方式:

 

2023519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对隆阳区********餐厅销售的麻辣绿心豆(规格250/袋,生产日期202342日),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3616日,由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了编号为:NO食安2023-05-8073《检验报告》,其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酸价(以脂肪计)(KOH),mg/g。标准指标:≤3,实测值3.9。单项判定不合格)。根据抽检人员2023519日在隆阳区********餐厅进行现场抽检时制作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显示,抽检的这批麻辣绿心豆为当事人生产的。202375日,我局执法人员将该份《检验报告》依法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生产在收到《检验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也不申请复检。因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本局于2023714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2011314日在登记机关核准登记成立,并于20221011日办理了食品生产许可证,在保山市隆阳区辛街乡********开始从事食品生产经营。202375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NO食安2023-05-8073《检验报告》,其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酸价(以脂肪计)(KOH),mg/g。标准指标:≤3,实测值3.9。单项判定不合格)。当事人在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以及《检验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于77日对该批次产品积极召回并发了公告,710日召回不合格食品麻辣绿心豆(规格250/袋,生产日期202342日)11袋,其余不合格食品麻辣绿心豆因已销售完毕,无法召回。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陈蔺提供的相关票据显示,当事人于202342日生产了1250克麻辣绿心豆,共计50袋,202346日当事人销售给隆阳区********餐厅10袋,销售价格55元;47日销售给保山大尔多超市20袋,销售价格110元;48日销售给保山汇民超市20袋,销售价格110元。经核算,该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275元,违法所得27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75日,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管局食品股线索交办材料1份共27页,证明案件来源和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相关情况。

2202375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共计三页,现场检查时候拍摄的照片三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生产经营场所检查时,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的经营情况。

320237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送达给当事人一份由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编号为:NO食安2023-05-8073《检验报告》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SBJ23530000606431749ZX)八页及《送达回证》一页。证明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及送达情况。

4202375日,当事人陈蔺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5202375日,当事人陈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共计二页,证明当事人合法经营主体信息。

6202375日,当事人陈蔺提供了《产品生产记录表》一份四页、《产品销售记录表》一份四页、《云南保山市达湾食品有限公司调拨单》各一份三页及《召回公告》二份。证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履行召回义务,如实说明其生产经营食品情况。 

72023714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共计二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710日召回不合格食品麻辣绿心豆(规格250/袋,生产日期202342日)11袋进行扣押的情况。

82023725日,对当事人陈蔺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共计三页。证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履行召回义务,如实说明其生产经营食品情况;

9.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2023825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市监辛罚告〔2023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没有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和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调查期间,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减轻处罚申请》一份,希望执法部门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给予减轻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及时履行了召回义务,且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结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酌情给予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麻辣绿心豆11袋;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75元;

3.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人民币5275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隆阳区财政局(开户行:国家金库隆阳区支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94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一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