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30808-00019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3-08-08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市监罚〔2023〕99号
当事人:隆阳区於军小吃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8C46
经营场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街道***********
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散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
经营者:王国翠
身份证件号码:533001***********0945
联系电话:1592505**** 其他联系方式:无
2023年5月8日,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兰城派出所向我局移交一起当事人涉嫌向未成年人销售散装白酒的案件材料。2023年5月15日15时50分,我局执法人员王庆、胡源经出示执法证后对位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街道***********的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面积约200平方米,店内悬挂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检查时,未在店内发现张贴有“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的标识标牌,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负责人马瑞海出示了一张2023年4月21日(23:51:59)3号桌消费小票原件,经马瑞海确认,该结账单确为隆阳区於军小吃店(寻味烧烤城南店)开出的结账单据。同时,马瑞海现场也对当日涉嫌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行为予以认可并简单进行了陈述。因当事人涉嫌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我局于2023年5月15日依法立案调查,同时执法人员现场提取了2张摄像头2023年4月21日当晚3号桌的视频照片截图。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0月20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散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2023年4月21日晚,巡逻的民警在当事人门口泊车位旁边看到有2人喝醉酒躺着,经过民警询问调查后,确认为当事人当晚3号桌就餐消费的人员。通过进一步调查,发现其中有6名为未成年人。2023年4月21日当晚,几名未成年在当事人内3号桌共计消费金额321.00,该笔费用由未成年人番某买单,其中该桌消费了“散装糯米酒”3份(斤),单价为20元/份,共计60元。该批次白酒为当事人2023年4月10日从“隆阳区朱兴林白酒加工店”(小作坊登记证:YNXZF0*****0230;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九隆街道***********)购买。经核算,当事人违法经营的白酒货值金额为60元,因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白酒的进销货台账,故实际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4月22日,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兰城派出所对万某某所做的询问笔录一份共三页;对杨某某所做的询问笔录一份共三页;对番某某询问笔录一份共三页;证明未成年人在隆阳区於军小吃店购酒饮酒的情况;
2.2023年4月22日(凌晨),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兰城派出所当晚拍摄的照片一份共三页;证明隆阳区於军小吃店向未成年人售酒的情况。
3.2023年4月22日(凌晨),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兰城派出所提取的隆阳区於军小吃店3号桌消费小票原件(2023年4月21日23:51:59),证明隆阳区於军小吃店向未成年人售酒的情况。
4.2023年5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位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隆阳区兰城街道***********商铺,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两张共五页,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经营的情况;
5.2023年5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马瑞海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于2023年4月21日晚向未成年人销售散酒的违法事实;
6.2023年5月17日,当事人马瑞海提供的散装白酒进货付款微信截图一份一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散酒成本价格;
7.2023年5月17日,当事人马瑞海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一页,王国翠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一页,个人授权委托书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8.2023年5月17日,当事人隆阳区於军小吃店的《营业执照》以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共二页,证明当事人在开展经营活动期间,办理了从事食品经营的《营业执照》以及《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事实情况;
9.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2023年7月2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市监食罚告〔2023〕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未提出异议,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的规定,构成了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调查期间,当事人的委托人马瑞海向我局提交了《减轻处罚申请书》一份,提出因疫情原因连续亏损,通过此事,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主动整改,及时张贴“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标识贴,同时加强员工培训,对不能确定是否为未成年人到店就餐购买酒水的人员,要求其出示身份证。希望我局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酌情考虑,降低处罚金额,减轻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立即进行整改,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酌情给予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隆阳区财政局(开户行:国家金库隆阳区支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3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一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