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
01525702-8/20230808-00014
发文机构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3-08-08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市监罚〔2023〕93号

当事人:保山润兴万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RK7F

经营场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九隆街道***********

经营范围:企业管理咨询(1.不含证券、期货、保险、担保等涉及专项行政许可的项目;2.不得从事融资、集资、代理理财及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市场管理,会议、展览,政府采购,供应链管理,正餐,快餐,小吃,饮料及冷饮,儿童乐园,文化活动的服务;食品,肉、禽、蛋、奶及水产品,果品、蔬菜,糕点、糖果及糖,酒、饮料及茶叶,盐及调味品,米、面制品及食用油,营养及保健品,首饰、工艺品及收藏品,文具用品,办公用品,体育用品及器材(不含弩),纸制品,纺织品、针织品及原料,服装,鞋帽,箱包,化妆品及卫生用品,钟表、眼镜,家具,灯具,装饰物品,玩具,橡胶制品,塑料制品,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不含危险化学品),五金产品及电子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信设备,照相器材,家用电器的销售;图书,音像制品,卷烟,雪茄烟,计划生育和性保健用品的零售;城市配送;房地产经营租赁;贸易代理。

法定代表人:李圣

身份证号码:332624***********2657

委托代理人:郑小波,汉族,33岁,公民身份号码533001***********5719,职务:保山润兴万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防损部长,联系电话:1591270****,联系地址:保山市隆阳区金鸡乡***********。

2023年3月16日,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香蕉进行抽样,该批香蕉样品数量4.31kg,抽样基数8kg。2023年4月19日,我局接到保山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出具的编号为NO:DBJ23530500714530138ZX的《检验报告》,该报告结论显示:“经抽样检验,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联苯菊酯标准指标≤0.1mg/kg,实测值0.28mg/kg。2023年4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告知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可提出复检申请。截止2023年5月4日,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因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我局于2023年5月4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8月28日经核准登记成立。2023年4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到当事人送达编号为NO:DBJ23530500714530138ZX的《检验报告》,该报告结论显示:经抽样检验,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据调查,2023年3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抽检的香蕉是当事人当日从隆阳区隆晟农副产品经营部进购,共计进购8kg,单价12元/kg,购进金额共计96元,售价13.98元/千克。经核算,该批抽检不合格的香蕉货值金额共计111.84元,违法所得为15.84元。截止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时,该批次香蕉已经全部销售完,因是零散销售故无法召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3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保山润兴万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制作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验单(非网络)》1份,《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对当事人销售的香蕉进行抽样的事实;

2.2023年4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下载打印的照片11张共10页,证明抽检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抽检时的现场情况;

3.2023年4月19日,我所接到保山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出具编号为NO:DBJ23530500714530138ZX的《检验报告》2份,证明我所收到《检验报告》情况和当事人销售的香蕉检验结论不合格的事实;

4.2023年4月19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保山润兴万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送达回证1份,《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原件1份共1页,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现场情况及当事人签字确认情况;

5.2023年4月19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保山润兴万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检查,由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3页,现场拍摄的照片4张共2页,证明对当事人抽检的香蕉已销售完毕以及对相关行为进行整改的事实;

6.2023年6月26日,当事人保山润兴万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者李圣委托防损部部长郑小波到我所接受询问调查,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保山润兴万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7.2023年6月26日,当事人保山润兴万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防损部部长郑小波向我所提供李圣身份证复印件1份,郑小波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身份信息及授权委托情况;

8.2023年6月26日,当事人保山润兴万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防损部部长郑小波向我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保山润兴万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资质信息;

9.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2023年7月2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市监九罚告〔2023〕2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未提出异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协助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非主管故意违法,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酌情给予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5.84元;

2、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以上罚没合计人民币5015.84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隆阳区财政局(开户行:国家金库隆阳区支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