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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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25702-8/20230808-00013
发文机构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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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3-08-08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市监罚〔2023〕92号

当事人:隆阳区兰红雁诊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HJ64

经营场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九隆街道***********

经营范围:预防保健科、内科、儿科门诊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者:兰红雁

身份证号码:533001***********003X

联系电话:1388781****

2023年2月16日,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开展“药剑”专项整治工作。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隆阳区九隆街道***********隆阳区兰红雁诊所进行检查,并出示执法证。该诊所经营场所进门右边墙上悬挂《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法人员在经营者兰红雁的全程陪同下,对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1.在当事人药房药柜内发现过期药品7类19瓶:①糠甾醇片7瓶,规格40mg/片*100片,生产日期2021年3月30日,有效期至2023年2月;②枸橼酸喷托维林片3瓶,规格25mg/片*100片,生产日期2020年3月4日,有效期至2023年2月;③安乃近片2瓶,规格0.5g,100片/瓶,生产日期2020年2月14日,有效期至2023年2月13日;④感冒清片1瓶,规格100片/瓶,生产日期2021年2月20日,有效期至2023年1月;⑤湿毒清片1盒,规格30片/盒,生产日期2020年9月24日,有效期至2023年2月;⑥维生素B6片2瓶,规格10mg*100片,生产日期2021年3月3日,有效期至2023年2月;⑦呋喃妥因肠溶片3瓶,规格50mg*100片,生产日期2021年1月5日,有效期至2023年1月4日。2.发现1类药品当事人无法提供购药票据:十一酸睾酮注射液(恩特珑)12盒,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0900063,规格:2ml:0.25g 1支X10小盒,生产企业: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批号:FC2202,生产日期:2022.11.02,有效期至2026.10。3.发现2张《昆明兴达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出库复核单(随货同行单)》所列部分药品为手写记录,第一张单据编号为XS-2022-02-08-000069的昆明信达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出库复核单(随货同行单),购进药品阿莫西林胶囊10瓶*13.5元/瓶,克拉霉素胶囊10盒*4.5元/盒,胶体果胶铋胶囊10盒*3元/盒共计210元为打印字体,购进时间为2022年2月8日,泮托拉唑6盒60元为手写记录,第二张单据编号为XS-2022-04-28-000190的昆明信达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出库复核单(随货同行单),购进药品硫酸庆大霉素注射液10盒*3.2元/盒共计32元为打印字体,购进时间为2022年4月28日,血塞通胶囊、头孢噻肟钠、鱼腥草颗粒等药品共计1910元为手写记录,因字迹潦草,现场请经营者兰红雁进行辨认说明,经营者也无法辩清部分手写药品名称。经现场查找,仅发现注射用头孢噻肟钠3盒,规格1.0g*10支,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53021566,生产企业:昆明积大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批号:210508,生产日期:20210514,有效期至20230513。因当事人涉嫌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及使用劣药,我局于当日依法立案调查,同时依法对上述药品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11月15日注册登记,经营者兰红雁。2023年2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该诊所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无法提供购药票据,为非法渠道采购的药品共计8个品规:①糠甾醇片7瓶,规格40mg/片*100片,生产日期2021年3月30日,有效期至2023年2月;②枸橼酸喷托维林片3瓶,规格25mg/片*100片,生产日期2020年3月4日,有效期至2023年2月;③安乃近片2瓶,规格0.5g,100片/瓶,生产日期2020年2月14日,有效期至2023年2月13日;④感冒清片1瓶,规格100片/瓶,生产日期2021年2月20日,有效期至2023年1月;⑤湿毒清片1盒,规格30片/盒,生产日期2020年9月24日,有效期至2023年2月;⑥维生素B6片2瓶,规格10mg*100片,生产日期2021年3月3日,有效期至2023年2月;⑦呋喃妥因肠溶片3瓶,规格50mg*100片,生产日期2021年1月5日,有效期至2023年1月4日,⑧十一酸睾酮注射液(恩特珑)12盒,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0900063,规格:2ml:0.25g 1支X10小盒,生产企业: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批号:FC2202,生产日期:2022.11.02,有效期至2026.10。其中糠甾醇片、枸橼酸喷托维林片、安乃近片、感冒清片、湿毒清片、维生素B6片、呋喃妥因肠溶片7类药品已经超过有效期。因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药品的购药票据及使用记录,故实际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无法追溯。

现场发现的两份《昆明信达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出库复核单(随货同行单)》(XS-2022-02-08-000069、XS-2022-04-28-000190)中手工书写的品种,经我局发函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协查,不是昆明信达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药品;上述药品共计14个品规,货值金额1970元。因当事人不能提供购进票据及使用记录,故违法所得无法追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2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隆阳区九隆街道***********隆阳区兰红雁诊所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的陪同下由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3页,现场照片5张4页,证明执法人员到隆阳区兰红雁诊所对销售药品进行检查的事实及当事人签字确认情况;

2.2023年2月22日,隆阳区兰红雁诊所经营者兰红雁提供一张订单号为SCKW3T00077166的云南全康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出库单,单据打印字体标明:十一酸睾酮注射液10盒,单价28元/盒,金额280元,购进药品时间为2023年2月17日。证明2023年2月17日兰红雁向云南全康医药有限公司购进药品情况;

3.2023年2月28日,我局发函《关于对隆阳区兰红雁诊所涉嫌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协助调查函》(隆)市监稽协查〔2023〕1号一份,证明我局依法请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协助调查兰红雁诊所购药票据的相关情况;

4.2023年4月6日,我局收到《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关于回复协查兰红雁诊所购进药品有关情况的函》云药监稽函〔2023〕10号一份,证明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对兰红雁诊所购药票据核查的情况;

5.2023年6月8日,隆阳区兰红雁诊所经营者兰红雁到我所接受询问调查时,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4页,证明当事人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及使用劣药的相关情况;

6.2023年6月8日,隆阳区兰红雁诊所经营者兰红雁到我所接受询问调查时,提供的兰红雁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合法资质;

7.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2023年7月2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市监九罚告〔2023〕2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未提出异议,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以及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构成使用劣药及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向我局提交《减轻处罚申请书》,提出减轻处罚申请。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协助调查取证,多次收集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及时整改,对药房进行全面规范清理,加之疫情对整个诊所的经营状况影响比较大,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结合当事人实际情况,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及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及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以下药品:①糠甾醇片7瓶,②枸橼酸喷托维林片3瓶,③安乃近片2瓶,④感冒清片1瓶,⑤湿毒清片1盒,⑥维生素B6片2瓶,⑦呋喃妥因肠溶片3瓶,⑧十一酸睾酮注射液(恩特珑)12盒,⑨注射用头孢噻肟钠3盒;

2.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隆阳区财政局(开户行:国家金库隆阳区支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