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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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25702-8/20230808-00005
发文机构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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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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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3-08-08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市监罚〔2023〕86号

当事人: 保山训斌口腔诊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05***********262Q 经营场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辛街乡***********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诊所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法定代表人:朱训斌

身份证件号码: 360428***********2511

联系电话:0875-287***** 其他联系方式:无

2023年2月3日,隆阳区卫生健康局综合监督执法所移送我局一份涉嫌违规医疗广告情况说明,经我局仔细核查并积极与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隆阳区卫生健康局多次沟通后,2023年4月12日由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出具一份关于医疗广告核查结果的函、一份《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一份《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函中对当事人发布的广告是否为医疗广告、是否进行过审批给予了认定。我局根据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认定结果组成执法专班对案件线索进行核实,2023年4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向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朱训斌出示了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移送材料清单,其中照片中户外广告的内容为“训斌口腔诊所专业种植牙齿、可报医保、爱牙热线0875-287***** 1994895****微信同步。门诊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辛街乡***********。”朱训斌认可是当事人在隆阳区各乡镇发布的医疗广告;执法人员现场在当事人一楼检查发现印刷品广告9900份,内容为:“训斌口腔诊所一周内庆,种植、正畸、儿童早期矫正、智齿拔除、隐形矫正、智齿拔除、隐形矫正、根管治疗、烤瓷牙、活动牙、贴面、吸附性义齿原价15000元、现价3800,交200元订金、满意交余款、不满意退订金分文不取,爱牙热线:0875-287***** 1994895*****,门诊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辛街乡***********,爱尔创全瓷冠原价1200元/颗、现价600元/颗,隐形矫正原价15000元、现价11800元,超声洁牙原200元、现69元,进口种植牙包干价3800元。保山市第二十三批青年就业见习基地,保山市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中华口腔医学会会员单位”。因当事人涉嫌发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内容的医疗广告案及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本局于2023年4月24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2月制作发布了一批户外广告,粘贴于西邑乡、羊邑、汉庄、辛街等乡镇,发布的广告中“训斌口腔,保山市第二十三批青年就业见习基地、保山市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中华口腔医学会会员单位;训斌口腔诊所,专业种植牙齿”的内容不符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的医疗广告仅限内容,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内容的医疗广告;2023年4月当事人在淘宝上购买定制了一批印刷品宣传单,内容为:“训斌口腔诊所一周内庆,种植、正畸、儿童早期矫正、智齿拔除、隐形矫正、智齿拔除、隐形矫正、根管治疗、烤瓷牙、活动牙、贴面、吸附性义齿原价15000元、现价3800,交200元订金、满意交余款、不满意退订金分文不取,爱牙热线:0875-287***** 1994895*****,门诊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辛街乡***********,爱尔创全瓷冠原价1200元/颗、现价600元/颗,隐形矫正原价15000元、现价11800元,超声洁牙原200元、现69元,进口种植牙包干价3800元。保山市第二十三批青年就业见习基地,保山市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中华口腔医学会会员单位”,该广告未经过医疗广告审查,截止检查时已发出宣传单百余份,属于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当事人仅提交了一份2023年4月印刷品宣传单的发票单据,发票上载明金额为768元,单位及数量:1款,印制数量不明确,无法准确认定此发票就是当事人印制宣传单的广告费用,且2022年12月发布的户外广告费用因未登记入帐,因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单据,故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2月3日隆阳区卫生健康局综合监督执法所移送《关于部分医疗广告可能涉嫌违规的情况说明》(附件:移送材料清单)一份共二页及图片10张,证明保山训斌口腔诊所有限公司在在西邑、羊邑、汉庄辛街等乡镇发布户外医疗广告的事实;

2.2023年4月12日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来的《关于医疗广告核查结果的函》(附件:广告主体医疗广告审查批准情况)一份共三页、《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保山训斌口腔诊所)一份共二页,证明保山训斌口腔诊所有限公司的户外广告内容与审查批准内容不符;

3.2023年4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位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辛街乡***********保山训斌口腔诊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三页,证明当事人的经营情况、对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供其发布广告照片的确认情况及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情况及提取相关材料的情况;

4.2023年4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提取的印刷品广告一份,印证了当事人发布违规医疗广告的事实;

5.2023年4月25日,保山训斌口腔诊所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一页、《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共一页、《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及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复印件一份共二页,证明当事人在开展经营活动期间取得的经营资质和执业许可,办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事实情况;

6.2023年4月28日当事人训斌口腔诊所提供印刷品宣传单发票复印件一份共1张,证明当事人于2023年4月购买印刷品宣传单的费用,侧面印证了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事实,因发票中数量及单位不明,无法证明是全部广告费金额。

7.2023年4月28日保山训斌口腔诊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训斌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一份共一页,证明授权委托事项;

8.2023年4月28日保山训斌口腔诊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训斌及受委托人董桂雪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两页,证明当事人及受委托人的身份信息;

9.2023年4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保山训斌口腔诊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的受委托人董桂雪(店长)进行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共四页,证明当事人于2022年12月在西邑、羊邑、汉庄、辛街等地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

10.2023年4月28日,保山训斌口腔诊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的受委托人董桂雪(店长)在执法人员陪同下对其在西邑、羊邑、汉庄、辛街等地发布的医疗广告的照片核实确认时拍摄的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确认其发布的户外医疗广告的情况;

11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2023年7月12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市监网罚告〔2023〕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以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一)医疗机构第一名称;(二)医疗机构地址;(三)所有制形式;(四)医疗机构类别;(五)诊疗科目;(六)床位数;(七)接诊时间;(八)联系电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清除违法广告,且广告发布范围和造成的影响范围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对你医院的违法行为酌情给予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四项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隆阳区财政局(开户行:国家金库隆阳区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