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30808-00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3-08-08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市监罚〔2023〕82号
当事人: 保山典致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902P 经营场所: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
经营范围: 门诊部(所);西药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法定代表人:詹昌辉
身份证件号码: 360428**********1435
联系电话:0875-888**** 其他联系方式:无
2023年2月3日,隆阳区卫生健康局综合监督执法所移送我局一份涉嫌违规医疗广告情况说明,经我局仔细核查并积极与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隆阳区卫生健康局多次沟通后,2023年4月12日由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出具一份关于医疗广告核查结果的函、一份《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一份《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函中对当事人发布的广告是否为医疗广告、是否进行过审批给予了认定。我局根据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认定结果组成执法专班对案件线索进行核实,2023年4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向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詹昌辉出示了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移送材料清单,其中照片中户外广告的内容为“典致口腔门诊部:(典雅精致/品质信赖/保山自己的品牌/看牙首选)、儿童乳牙免费拔出、口腔常规检查免费。保山店:永昌路北段御景东方(朝天鲜菜编)、施甸店:施甸县施孟公路惠和人家0875-888**** 1872524******、呵护口腔健康、欢迎医保刷卡。”詹昌辉认可上述广告是当事人在隆阳区各乡镇发布的医疗广告。因当事人涉嫌发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内容的医疗广告,本局于2023年4月26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5月14日核准登记成立,2022年3月、7月当事人制作发布了一批户外广告,粘贴于板桥镇、潞江镇等乡镇,当事人发布的广告中“典致口腔,保山人自己的品牌,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欢迎医保刷卡,关爱牙齿每一天,典雅精致/品质信赖/保山人自己的口腔品牌/看牙首选”等内容不符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的医疗广告仅限内容,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内容的医疗广告。当事人提交了一份《施甸县弘图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报价明细表》(2022年3月、7月)复印件,经我局核查认为该明细表非有效单据,且无法证明为全部广告费支出,故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2月3日隆阳区卫生健康局综合监督执法所移送《关于部分医疗广告可能涉嫌违规的情况说明》(附件:移送材料清单)一份共二页及图片6张,证明保山典致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在板桥镇、潞江镇等乡镇发布户外医疗广告的事实;
2.2023年4月12日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来的《关于医疗广告核查结果的函》(附件:广告主体医疗广告审查批准情况)一份共三页、《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保山典致口腔门诊部)一份共二页,证明保山典致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的户外广告内容与审查批准内容不符;
3.2023年4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位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保山典致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三页,证明当事人的经营情况、对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供其发布广告照片的确认情况及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情况及提取相关材料的情况;
4.2023年4月26日,保山典致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一页、《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共一页、《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及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复印件一份共二页,证明当事人在开展经营活动期间取得的经营资质和执业许可,办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事实情况;
5.2023年4月27日当事人保山典致口腔门诊部法定代表人詹昌辉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一页,证明其身份信息;
6.2023年4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保山典致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昌辉进行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共三页,证明当事人于2022年3月、7月在板桥镇、潞江镇等乡镇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的事实;
7.2023年4月27日,保山典致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昌辉在执法人员陪同下对其在板桥镇、潞江镇等地发布的医疗广告的照片核实确认时拍摄的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确认其发布的户外医疗广告的情况;
8.2023年4月28日,保山典致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提供《施甸县弘图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报价明细表》(2022年3月、7月)复印件一份共一页,侧面证明了其广告费无法计算的事实;
9.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2023年7月12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市监网罚告〔2023〕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以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一)医疗机构第一名称;(二)医疗机构地址;(三)所有制形式;(四)医疗机构类别;(五)诊疗科目;(六)床位数;(七)接诊时间;(八)联系电话。”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清除违法广告且广告发布范围和造成的影响范围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酌情给予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隆阳区财政局(开户行:国家金库隆阳区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