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市监罚〔2023〕77号 隆阳区金泊思食品加工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30705-00008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3-07-05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市监罚〔2023〕77号
当事人:隆阳区金泊思食品加工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CR03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4*****1502
组成形式:个人经营
经营场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街道********
经营范围:糕点(烘烤类糕点、月饼)加工。
经营者姓名:李桂华
经营者身份证号:532329********0321
联系电话:1357755**** 其他联系方式:无
委托代理人:郑新强,性别:男,民族:汉族,年龄:45岁,文化程度:初中,住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永平县********,身份证号:532928********0553 ,职业:隆阳区金泊思食品加工厂员工,联系电话:1357755****。
2023年4月7日,我局兰城所接到由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编号的编号为:食安2023-03-1588的《检验报告》以及相关抽检材料,当事人于2023年3月5日生产的“木糖醇苦荞沙琪玛”《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mg/kg:标准指标≤100,实测值为150。2023年4月10日9时43分,我局执法人员李文斌、陈伟出示行政执法证后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GZJ235*****606430300《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以及编号:食安2023-03-1588《检验报告》,并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在当事人成品库检查中未发现该批次检验不合格的食品。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管理人员段国龙口头提出对《检验报告》中抽检的食品“木糖醇苦荞沙琪玛”检验结论申请复检。截止2023年4月20日,我局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7个工作日届满,当事人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异议和复检申请。因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本局于2023年4月20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3年3月26日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成立,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201502,经营场所位于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街道********。2023年4月7日,我局兰城所接到由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编号的编号为:食安2023-03-1588的《检验报告》以及相关抽检材料,当事人于2023年3月5日生产的“木糖醇苦荞沙琪玛”《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mg/kg:标准指标≤100,实测值为150。根据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郑新强提供的相关材料和陈述,当事人被抽样检验的食品“木糖醇苦荞沙琪玛”于2023年3月5日生产,规格型号:340g/盒,共计生产50盒,每盒出厂价格12元,其中8盒用于抽检,剩余42盒在*****号当事人经营者李桂华独立经营的“隆阳区小小金泊思糕点店”以每盒18元的零售价格销售完毕。当事人在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后于2023年4月11日对生产的不合格食品“木糖醇苦荞沙琪玛”进行了产品召回,并在《召回公告》中明示了相关补救措施,同时开展了自检自查。据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郑新强陈述,通过自检自查,当事人生产的“木糖醇苦荞沙琪玛”产品经检验不合格是因为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桂花牌“香甜泡打粉”配料中含有硫酸铝铵,在添加时超过了使用的计量,现当事人已经更换了不含铝的食品添加剂联文牌“复配膨松剂”泡打粉。截止2023年4月28日,当事人生产销售的50盒不合格食品“木糖醇苦荞沙琪玛”已无法召回,出厂销售的50盒“木糖醇苦荞沙琪玛”每盒出厂价格12元,每盒加工成本费10元,利润2元。经核算,该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600元,违法所得1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4月7日14时30分,我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股下发的编号:食安2023-03-1588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原件以及相关抽检材料打印件共13页,证明当事人违法线索的来源;
2.2023年4月10日,当事人管理人员段国龙在其经营场所签收的我局执法人员依法送达的编号:GZJ235*****06430300《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原件一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签收编号:食安2023-03-1588《检验报告》的情况;
3.2023年4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共3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情况,以及送达当事人编号:食安2023-03-1588《检验报告》的事实;
4.2023年4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进货台账薄》复印件各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资质,以及不合格食品“木糖醇苦荞沙琪玛”的生产经营情况;
5.2023年4月28日,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委托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共3页,证明证明当事人委托员工郑新强的相关事项,以及委托人、委托代理人的相关身份信息;
6.2023年4月28日,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原件一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于2023年4月11日对生产经营的不合格食品“木糖醇苦荞沙琪玛”实施了召回公告,以及对不合格产品的相关整改情况;
7.2023年4月28日,当事人提供的当事人位于隆阳区兰城街道********“隆阳区小小金泊思糕点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经营的“隆阳区小小金泊思糕点店”的相关合法经营资质;
8.2023年4月28日,当事人提供的不合格食品“木糖醇苦荞沙琪玛”生产经营成本和销售利润计算表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不合格食品“木糖醇苦荞沙琪玛”相关费用明细;
9.2023年4月28日至5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郑新强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原件二份共6页,证明2023年3月5日至2023年4月10日期间,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木糖醇苦荞沙琪玛”相关情况和违法事实;
10.2023年5月4日,当事人提供的当事人经营场所照片三张共3页,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环境特征和相关生产经营情况;
11.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2023年6月2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市监兰罚告〔2023〕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没有提出异议,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和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调查期间,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减轻处罚申请》一份,提出生产的不合格食品主观上没有故意,现已积极整改,并实施了相关召回制度,明示了补救措施,希望执法部门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给予减轻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结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酌情给予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00元;
2.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
以上罚没合计人民币20100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保山城南支行(户名:保山市隆阳区财政局,账号:53001728641050303669,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街道办事处人民路175号"康浩小区"1幢一楼商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3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