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市监罚〔2023〕75号 隆阳区快可立冷饮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案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30705-00007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3-07-05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市监罚〔2023〕75号
当事人:隆阳区快可立冷饮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7A73
经营场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九隆街道********
经营范围:饮料及冷饮服务。
经营者:张扶程
身份证件号码:533001********1236
联系电话:1592505**** 其他联系方式:无
2023年3月29日,我局接到政务平台投诉件,称隆阳区上巷街武装部对面的快可立店贩卖烟酒给中小学生并提供酒杯和喝酒场所。我局在接举报后高度重视,经研判,因第一执法现场已经缺失,为固定证据,我局执法人员与饮酒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取得联系,征得其同意后,于2023年4月4日对饮酒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进行询问调查,查清了未成年人饮酒的时间、地点、人员及所饮酒的种类、数量等相关事实情况。2023年4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掌握的线索情况依法到位于九隆街道****的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并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经营者张扶程全程一直陪同检查。在进门左边柜台抽屉上发现销售记录笔记本1本,销售记录本里记录3月26日仅销售有:3斤杨梅酒45元,一副扑克3元,共计48元。与投诉人所述未成年人饮酒情况一致。在柜台旁墙面悬挂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柜台正后面墙上货架上摆放塑料瓶装杨梅酒4瓶,进门右边柜台上摆放大玻璃瓶装杨梅酒等多类泡酒,里间摆放3套4人桌椅,经营面积约20平方米。因当事人涉嫌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我局于2023年4月6日依法立案调查,同时依法对《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销售记录笔记本一本、夏日纷黑莓味酒一瓶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12年6月1日经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设立,取得《营业执照》,2021年12月29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在保山市隆阳区九隆街道****从事饮料及冷饮服务。2023年3月26日晚,当事人未经询问,向4名未成年人(初二学生李某、刘某;初一学生张某,穿校服;其他学校初二学生一名)销售杨梅酒、扑克牌,并提供酒杯和饮酒场所,付款人为李某,付款方式为现金支付。截止被我局立案查处时,当事人涉嫌向未成年销售杨梅酒3斤,销售价15元/斤。经核算,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45元,因当事人未能提供杨梅酒的进销货台账,故实际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4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其监护人(投诉人)的陪同下向证人(未成年人)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一份4页,询问现场照片一张,监护人提供身份证照片一张,证明2023年3月26日下午4名未成年人在隆阳区快可立冷饮店饮酒情况及监护人的身份信息;
2.2023年4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到隆阳区快可立冷饮店进行现场检查,拍摄检查照片5张,发现销售记录笔记本1本,并制作《现场笔录》一份3页,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及3月26日当事人销售给未成年人酒的销售记录;
3.2023年5月12日,隆阳区快可立冷饮店经营者张扶程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制作《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违法事实;
4.2023年5月12日,隆阳区快可立冷饮店经营者张扶程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质和经营者身份信息;
5.2023年5月12日,隆阳区快可立冷饮店经营者张扶程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提供《减免申请书》1份,《承诺书》1份;
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2023年6月1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市监九罚告〔2023〕1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的规定,构成了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立即整改,在店内明显位置张贴“禁止未成年人购买烟酒”等标识,同时向我局提交《减免申请书》《承诺书》,承诺将会依法经营,坚决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产品。本着行政执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保山城南支行(户名:保山市隆阳区财政局,账号:53001728641050303669,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街道办事处人民路175号"康浩小区"1幢一楼商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