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市监罚〔2023〕74号 白刘璟昊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索引号
01525702-8/20230705-00006
发文机构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3-07-05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市监罚〔202374


当事人:白刘璟昊

住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街道********

身份证号码:533001********7233

联系电话:1732001****  其他联系方式:1398705****(父)


202337日,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翟晓辉、陈星宇、朱云风依法到隆阳区象山路西端头保山市老年活动体育中心进行现场检查,并出示执法证。执法人员在一楼大厅悬挂有保山市五行乒乓球俱乐部标牌的进门左侧位置发现摆放一台自动售货机,在该自动售货机外侧标注有海云尔科技自动售货机,在中部玻璃外标注有机器编号:865061053137572机器二维码购物流程信息。当事人全程陪同检查并现场打开自动售货机,执法人员在里面发现过期食品514瓶:百事牌可乐型汽水1瓶,500ml/瓶,生产日期20220104,保质期12个月; 华雄牌椰子汁饮料3瓶,245ml/瓶,生产日期20220219,保质期12个月;华雄牌椰子汁饮料3瓶,245ml/瓶,生产日期20220211,保质期12个月;脉动牌桃子口味维生素饮料6瓶,600ml/瓶,生产日期20220403,保质期10个月;脉动牌青柠口味维生素饮料1瓶,600ml/瓶,生产日期20220411,保质期10个月。经询问,当事人并未办理相关营业执照。市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进行扣押。2023329日,我局收到《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线索交办通知书》(保市监交办〔20233号),因当事人涉嫌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及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我局于2023329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25月在淘宝上购买了一台海云尔科技自动售货机放置在象山路西端头保山市老年体育活动中心一楼大厅悬挂有保山市五行乒乓球俱乐部标牌的进门左侧位置,并到商贸园进货摆放进去开始销售。截止我局查获时,上述514瓶过期食品摆放在自动售货机里进行销售,未进行有效管理和下架处理,已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限食品的违法行为。经核算,百事牌可乐型汽水1瓶,售价4/瓶,货值金额4元;华雄牌椰子汁饮料6瓶,售价3.5/瓶,货值金额21元;脉动牌维生素饮料7瓶,售价5/瓶,货值金额35元,上述过期食品货值金额共计60元。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进销货台账,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未办理相关营业执照,构成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进行改正,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隆市监责改〔20234-4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37日,市局执法人员到保山市老年活动体育中心对当事人经营的自动售货机进行检查,现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4页,现场检查拍摄照片11张共8页,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自动售货机的现场检查情况;

2.202337日,市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自动售货机里的过期食品进行扣押,现场送达保市监强制〔20231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保市监强清〔20231号《财物清单》,送达回证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过期食品现场扣押的情况;

3.202344日,当事人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涉嫌经营超保质期限食品的违法事实;

4.202344日,当事人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向我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5.202347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减轻处罚申请书》《整改报告》22页;

6.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202361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市监九罚告〔202316《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限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协助调查取证,及时整改,下架食品并将自动售货机搬离不再开展经营活动,本着行政执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结合当事人实际情况,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保质期限食品14瓶;

2.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保山城南支行(户名:保山市隆阳区财政局,账号:53001728641050303669,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街道办事处人民路175"康浩小区"1幢一楼商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628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