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市监罚〔2023〕66号 保山永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30523-00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3-05-23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市监罚〔2023〕66号
当事人:保山永吉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0622*****
住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兰城办事处*****
经营范围:农产品、粮食及粮食制品收购、加工、销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食用油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批发兼零售;道路货物运输;禽蛋、家禽的收购、销售;水产品、肉类、果品、蔬菜、调料品的批发和零售。
法定代表人:赵元伟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5330011966*****
联系电话:1398753***** 其他联系方式:无
委托代理人:李如花,性别:女,民族:白族,年龄:52岁,文化程度:大学本科,住所: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身份证号:5330011971*****,职业:保山永吉食品有限公司质量管理主任,联系电话:1398755*****。
2023年3月10日15时28分,我局执法人员李文斌、范晓军出示执法证后依法对位于隆阳区兰城街道*****的当事人经营场所实施检查。现场,执法人员根据云南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内容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聚友”牌鸡蛋挂面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产品实物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生产加工厂房内现场对当事人生产的每包净含量695克“聚友”牌鸡蛋挂面进行检查中共发现当事人生产加工的该规格鸡蛋挂面三件,每件36包,该规格的鸡蛋挂面每包外包装标签标注产品标准号:LS/T3212,生产日期2023年2月28日,保质期十二个月。当事人现场提供了《保山永吉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BYJ0001S-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行业标准》LS/T3212-2021复印件各一份,根据当事人现场提供的两份产品标准材料显示,当事人生产加工的净含量695克“聚友”牌鸡蛋挂面标签内容产品标准与食品不相符。因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本局于当日依法立案调查,同时依法对当事人生产加工的三件鸡蛋挂面实施了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05年10月10日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成立,经营场所位于保山市隆阳区兰城办事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1530502*****。2023年3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加工的每包净含量695克“聚友”牌鸡蛋挂面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2023年2月28日生产加工的该规格鸡蛋挂面共三件,每件36包,每包外包装标签标注产品标准号:LS/T3212,当事人生产加工的该批次“聚友”牌鸡蛋挂面标签内容产品标准与食品不相符。根据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李如花提供的相关材料和陈述,当事人在生产经营中因2014版国家粮食行业标准:LS/T3212-2014对《普通挂面》和《花色挂面》没有进行严格的界定,当事人在2021年11月22日之前生产经营的《普通挂面》和《花色挂面》均执行2014版国家粮食行业标准:LS/T3212-2014,2021年11月24日国家粮食行业标准对《普通挂面》和《花色挂面》进行了标准界定,并发布了执行标准:LS/T3212-2021代替LS/T3212-2014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行业行业标准》文件,2021年11月16日,当事人报备了自己企业的《花色挂面》产品标准:Q/BYJ0001S-2021,并对生产的《花色挂面》使用了新标准,但在生产过程中因当事人对之前部分产量较小的老包装清理不到位,员工误用了老包装,误用老包装生产的鸡蛋挂面标签标注的产品执行标准为现行《普通挂面》标准:LS/T3212,所以造成生产的鸡蛋挂面标签标注的产品标准与食品名称、配料不相符,误用老包装的产品,实际均按照当事人报备的《花色挂面》产品标准:Q/BYJ0001S-2021执行生产,配料中均添加了新鲜鸡蛋。当事人陈述共有两个批次的695克鸡蛋挂面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标注有产品标准:LS/T3212的老包装,其中2023年1月3日生产了2件,每件36包,每包净含量695克,合计72包,于2023年1月16日全部销售至保山市昌宁县大利佳超市;2023年2月28日生产了7件,每件36包,每包净含量695克,合计252包,于2023年3月1日销售至德宏州芒市经营者罗加顺4件,现库存3件。
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以上两个批次鸡蛋挂面标签所标注的产品标准属强制性行业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行业标准》文件LS/T3212-2021《挂面》1、范围“本文件界定了挂面的术语和定义,规定了挂面的质量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识,以及包装、运输和贮存等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以小麦粉为原料,添加水、食用盐(或不添加)、碳酸钠(或不添加)制作的普通挂面。本文件不适用于添加禽蛋、蔬菜、水果或其他粮食等原料制作的花色挂面和手工制作的挂面。”对该标准的界定和适用范围的明确,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以上两个批次鸡蛋挂面标签所标注的产品执行标准为《普通挂面》行业标准,实际生产执行的是当事人《花色挂面》企业标准,以上两个批次鸡蛋挂面不符合其标签所标注的产品标准:LS/T3212的质量技术要求,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以上两个批次鸡蛋挂面属不符合标签所标注的食品安全标准食品。
截止2023年3月10日,我局对当事人上述行为立案调查,当事人陈述其生产经营的挂面因出厂时含有水份,每包净含量695克的挂面按700克计算登记,经营中全部按每公斤7.58元的价格出厂销售,以上两个批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鸡蛋挂面按出厂销售记录共计生产226.8公斤,货值金额1719.14元,已售出151.2公斤,经营额1146.09元。除去相关加工成本,每公斤的销售利润0.20元,已销售的151.2公斤产品共获取经营利润30.2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3月9日8时30分,我局兰城所接到的云南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平台编号:1530502002023030989864679《举报单》打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违法线索的来源;
2.2023年3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共3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聚友”牌鸡蛋挂面现场情况;
3.2023年3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打印件四张共3页,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净含量695克“聚友”牌鸡蛋挂面外观包装和标签情况;
4.2023年3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复印件各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资格和许可生产的挂面品种;
5.2023年3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提供的《保山永吉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BYJ0001S-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行业标准》LS/T3212-2021复印件各一份共15页,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花色挂面》和《普通挂面》执行的产品标准;
6.2023年3月27日,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委托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委托员工李如花的相关事项,以及委托人、委托代理人的相关身份信息;
7.2023年3月27日,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原件一份,《食品销售台账记录情况》复印件一份,使用的鸡蛋挂面老包装整改前和整改后原件各一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相关原因和生产经营情况;
8.2023年4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李如花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原件一份共6页,证明2023年1月3日至2023年3月1日期间,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鸡蛋挂面相关情况和违法事实;
9.2023年4月11日,当事人提供的《封膜695克鸡蛋面条利润计算表》原件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695克鸡蛋挂面相关成本和利润;
10.2023年4月11日,当事人提供的《保山永吉食品有限公司关于695克鸡蛋挂面标签与产品内容不一致的召回报告》原件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对生产经营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产品的召回情况;
11.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2023年5月1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市监兰罚告〔2023〕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及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调查期间,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保山永吉食品有限公司关于695克鸡蛋挂面标签与产品内容不一致的减轻处罚申请》一份,当事人在申请中提出因生产成本增加,经营非常困难,并列表统计了近十年产品销量一直下滑的相关数据,同时,已按照相关规定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启动了相关召回程序,现已对老包装采取了粘贴现行《花色挂面》标准号措施,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希望执法部门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给予减轻处罚,并申请对查封的3件(108包)库存产品在采取补救措施且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继续销售。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结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但是,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酌情给予减轻处罚,并不予没收当事人可以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每包净含量695克鸡蛋挂面108包。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0.24元;
2.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以上罚没合计人民币5030.24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北城五洲支行(户名: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5300172863905076685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北城五洲国际广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1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