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市监罚〔2023〕62号 保山市隆阳区虞其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索引号
01525702-8/20230519-00001
发文机构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3-05-19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市监罚〔2023〕62号

当事人:保山市隆阳区虞其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02MA*****

经营场所:保山市隆阳区九隆街道*****

经营范围:百货零售服务;预包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销售;保健食品销售;卷烟零售服务;雪茄烟零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者:李彩平

身份证号码:5330011968*****

联系号码:1878744***** 其他联系方式:无

委托代理人:杨云子,汉族,31岁,职务:负责人,身份证5330011991*****,联系电话:1878744*****,联系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九隆街道*****。

2023年3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林源泉、明成岗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到保山市隆阳区九隆街道*****保山市隆阳区虞其超市进行检查,并出示执法证。执法人员现场在该超市内共查获芬达、雪碧、统一冰红茶、好益多、可口可乐、冰糖雪梨、鹌鹑蛋罐头、美汁源、蓝牛、青岛啤酒、葱姜料酒等过期食品14类共计230瓶(详见附件)。因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我局于当日依法立案调查,同时依法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6月3日注册登记,经营者李彩平。截止我局查获时,当事人经营的上述14类230瓶食品已超过保质期限,仍摆放在相应的销售货架上进行销售,未进行下架处理。按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提供的购进台账及其陈述计算,上述食品的货值金额共计966.4元,因当事人无法提供销货台账,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3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保山市隆阳区虞其超市进行检查,现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3页,现场检查拍摄照片8张共6页,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保山市隆阳区虞其超市的现场检查情况。

2.2023年3月24日,当事人保山市隆阳区虞其超市委托代理人杨云子到我所接受询问调查,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保山市隆阳区虞其超市涉嫌经营超保质期限食品的违法事实。

3.2023年3月24日,当事人保山市隆阳区虞其超市委托代理人杨云子向我所提供李彩平《身份证复印件》1份,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保山市隆阳区虞其超市的经营者、委托代理人身份信息及委托情况。

4.2023年3月24日,当事人保山市隆阳区虞其超市委托代理人杨云子向我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保山市隆阳区虞其超市的营业资质情况。

5.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2023年5月1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市监九罚告〔2023〕1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限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协助调查取证,并向我局提交了《减轻处罚申请书》,及时展开自检自查落实整改,未造成过期食品大量流入市场和其他影响危害。本着行政执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结合该超市实际情况,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保质期限食品230瓶;

2.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北城五洲支行(户名: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5300172863905076685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北城五洲国际广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1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附件

超保质期限食品

序号

名称

规格

单位

数量

生产日期

保质期

到期日期





230




1

芬达

500ml

25

20220416

9个月

20230116

2

芬达

300ml

8

20220509

9个月

20230209

3

雪碧清爽柠檬味

500ml

5

20220520

9个月

20230220

4

雪碧柠檬薄荷味

500ml

13

20220216

9个月

20221116

5

统一冰红茶

500ml

3

20220219

12个月

20230219

6

好益多

340ml

5

20220302

8个月

20221102

7

可口可乐

300ml

3

20220519

9个月

20230219

8

冰糖雪梨

500ml

1

20211130

12个月

20221130

9

鹌鹑蛋罐头

700g

8

20210801

15个月

20221101

10

蓝牛

250ml

11

20210725

18个月

20230125

11

美汁源

420ml

7

20220208

9个月

20221108

12

青岛啤酒

330ml

96

20220123

365天

20230123

13

青岛啤酒

500ml

42

20211204

365天

20221204

14

葱姜料酒

500ml

3

20210725

18个月

2023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