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市监罚〔2023〕60号 隆阳区生尧诊所使用劣药及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索引号
01525702-8/20230517-00001
发文机构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3-05-17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市监罚〔202360


当事人:隆阳区生尧诊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02MA*****

经营场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九隆街道*****

经营范围:内科、中医门诊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者:王生尧

身份证号码:5330231972*****

联系电话:1898751*****     其他联系方式:无


2023217日,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开展药剑专项整治工作,我局执法人员段蓉、明成岗到位于隆阳区九隆街道*****隆阳区生尧诊所进行检查,并出示执法证。诊所经营场所进门右边墙上悬挂从事内科、中医门诊服务的《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者王生尧的全程陪同下,对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诊所药房药柜和冰柜内发现以下过期药品:辛伐他汀片7盒,规格14/*1/盒,生产日期2021115日,有效期至2023114日;重组人表皮生长因子滴眼液(酵母)1盒,规格3ml/支,生产日期20201110日,有效期至2022119日;注射用重组人白介素-2一盒,规格20IU1/盒,生产日期2017710日,有效期至201912月;注射用头孢曲松钠2瓶,规格1.0g*10瓶,生产日期2019829日,有效期至20221月。发现以下药品当事人无法提供购药票据:补佳乐戊酸雌二醇片3盒,规格21/盒,米非司酮片2盒,规格25mg/盒,妇炎康复颗粒29盒,规格5/*10/盒。因当事人涉嫌使用劣药及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我局于当日依法立案调查,同时依法对上述药品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2017613日注册登记,经营者王生尧。202321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诊所检查时发现以下过期药品:1.辛伐他汀片,生产企业:苏州俞氏药业有限公司,规格:14/×1/盒,批准文号:H20065361,生产日期2021115日,有效期至2023114日,共购进10盒,库存7盒,进货价2.7/盒,货值金额18.9元。2.注射用头孢曲松钠,生产企业:中诺药业(石家庄)有限公司,规格:1.0g×10瓶,批准文号:H13022881,生产日期2019829日,有效期至20221月,于2020519日从云南省久泰药业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进购,共进购30瓶,库存2瓶,进货价1.6/瓶,货值金额3.2元,在2020520日至20211019日期间使用28瓶。上述2种药品超过有效使用期限后未进行使用,故无违法所得。

检查时发现的妇炎康复颗粒,生产企业:大连水产药业有限公司,规格:15g/×10/盒,批准文号:Z10950082,于2022年中旬当事人与上门推销的业务员杨贵军购进,进货价16/盒,共购进30盒,库存29盒,货值金额为464元,业务员杨贵军未提供给当事人随货单,且目前已无法联系。因当事人不能提供该药品的进销货台账,故违法所得无法追溯。

经查证,检查时发现的过期药品重组人表皮生长因子滴眼液(酵母)1盒,为该诊所员工刘虹私人使用药品;过期药品注射用重组人白介素-2一盒,为顾客尹雪祥存放在诊所进行肌肉注射治疗的私人药品;补佳乐戊酸雌二醇片3盒和米非司酮片2盒,为诊所员工刘虹私人服用药品。当事人对员工将私人药品与诊所药品混放,对顾客留存药品未进行有效管理,我局责令立即进行整改,并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上述药品责令当事人当场进行销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21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隆阳区九隆街道*****隆阳区生尧诊所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的陪同下由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4页,现场照片74页,证明执法人员到隆阳区生尧诊所销售药品进行检查的事实及当事人签字确认情况。

2.202331隆阳区生尧诊所经营者王生尧到我所接受询问调查时,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5页,证明当事人使用劣药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违法事实

3.202331隆阳区生尧诊所经营者王生尧到我所接受询问调查时,提供的王生尧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执业医师资格证》《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合法资质

4.202331隆阳区生尧诊所经营者王生尧提供的《云南粤康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出库单(随货同行)》一份1,证明辛伐他汀片的进货渠道及数量。

5.202331隆阳区生尧诊所经营者王生尧提供《云南省久泰药业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销售出库单(随货同行)》原件一份1隆阳生尧门诊部治疗单原件7,证明注射用头孢曲松钠的进货数量及使用情况。

6.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20235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市监九罚告〔202312《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未提出异议,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第三款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以及本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构成使用劣药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以及本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协助调查取证,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及时整改,向我局书面提出《减轻行政处罚申请书》主观上不存在故意违法的动机,加之疫情对整个诊所的经营状况影响比较大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结合当事人实际情况,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以下药品:辛伐他汀片7注射用头孢曲松钠2妇炎康复颗粒29盒。          

2.并共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北城五洲支行(户名: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5300172863905076685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北城五洲国际广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517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