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市监罚〔2023〕55号 隆阳区添庆百货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索引号
01525702-8/20230421-00002
发文机构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3-04-23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市监罚〔202355


当事人:隆阳区添庆百货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02MA*****

经营场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街道*****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住宿服务;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一般项目:日用家电零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化妆品零售;文具用品零售;玩具销售;针纺织品销售。

经营者:张翠英

注册日期:20120601

经营者身份证号:5330011963*****

联系电话:1999597*****      其他联系方式:无


20231301606分,我局执法人员宋飞、李文斌根据云南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内容出示执法检查证后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摆放食品的货架上发现旺仔牛奶共12瓶,每瓶净含量125毫升,生产日期2022403日,保质期9个月,均已超过保质期。因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本局于当日依法立案调查,同时依法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201261日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成立,经营场所位于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街道*****20231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在当事人摆放食品的货架上发现旺仔牛奶共12瓶,每瓶净含量125毫升,生产日期2022403日,保质期9个月,均已超过保质期。根据当事人经营者张翠英陈述,当事人20226月份通过隆阳区北航大市毓秀商贸有限公司业务员购进预包装食品饮料旺仔牛奶一件,购进价格为70元一件,购进的旺仔牛奶规格为每件36瓶,每瓶净含量125毫升,生产日期2022403日,保质期9个月,当事人在经营中按每瓶3元的价格销售。当事人购进的上述旺仔牛奶202313日保质期届满,但当事人未及时对超过保质期的旺仔牛奶进行下架处理,并于2023127日销售了超过保质期的上述旺仔牛奶”4瓶,货值金额12元,从中获利4.24元。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经营的上述超过保质期的旺仔牛奶”12瓶尚未售出,货值金额36元。按照当事人经营者张翠英的陈述和执法人员的调查认定,当事人经营销售超过保质期的旺仔牛奶共计16瓶,货值金额48元,因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的购销单据,故实际违法所得无法追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1291021分,我局兰城所接到的云南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平台编号:51530500002023012900000005《投诉单》打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违法线索的来源;                          

2.202313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共3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隆阳区添庆百货店进行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现场经营情况,以及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现场销售情况;

3.202313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打印件六张共5页,证明当事人隆阳区添庆百货店的现场经营情况,以及当事人销售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外包装特征;

4.2023213日,当事人经营者张翠英提供的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资格;

5.2023213日,当事人经营者张翠英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者张翠英的相关个人身份信息;

6.20232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者张翠英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证明202313日至2023130日期间,当事人在经营中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饮料旺仔牛奶的相关情况和违法事实;

7.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2023412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市监兰罚告〔20231《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的规定,构成销售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调查期间,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减轻行政处罚申请书》一份,希望执法部门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给予减轻处罚。鉴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数量较少,并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酌情给予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旺仔牛奶”12瓶;

2.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北城五洲支行(户名: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5300172863905076685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北城五洲国际广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42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