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市监罚〔2023〕51号 保山惠鲜购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索引号
01525702-8/20230419-00001
发文机构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3-04-19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市监罚〔202351


当事人:保山惠鲜购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MA*****

经营场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盛街道*****

经营范围: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餐饮服务;城市配送运输服务(不含危险货物)。一般项目:新鲜水果零售:新鲜蔬菜零售:鲜肉零售:鲜蛋零售:水产品零售,食用农产品零售、珠宝首饰零售:化妆品零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母婴用品销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美发饰品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家用电器零配件销售:数字视频监控系统销售:眼镜销售(不含隐形眼镜);仪器仪表销售:钟表与计时仪器销售:日用玻璃制品销售:橡胶制品销售:塑料制品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纸制品销售:办公用品销售:办公设备销售:办公设备耗材销售:玩具销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家具销售:卫生洁具销售:渔具销售:户外用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成人情趣用品销售(不含药品、医疗器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代理销售:五金产品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文具用品批发:服装服饰批发:鞋帽批发: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会议及展览服务;政府采购代理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国内贸易代理: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法定代表人:苏杰鸿

身份证号码:53300120000*****

联系电话:1730882*****      其他联系方式:无                                  


202322日我局执法人员王元春,范正欢经出示执法证后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食品区货架上发现以下超过保质期的食品:1甘竹牌豉鱼罐头”2个,生产日期:2020819日,保质期至2022818日;2、人气汉堡炸串(橡皮糖)25个,净含量16.5克,生产日期:202212日,保质期12个月。因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本局于当日依法立案调查,同时依法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21816日核准登记成立。2023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在当事人的食品区货架上发现以下超过保质期的食品:1甘竹牌豉鱼罐头,共2盒,净含量:184克,生产日期为2020819日的2盒,保质期至2022818日;2、人气汉堡炸串(橡皮糖)共25个,净含量16.5克,生产日期202212日,保质期12个月。据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提供的送货单显示甘竹牌豉鱼罐头是以11.5/盒购进的,共购进40盒,购进价为460元;人气汉堡炸串(橡皮糖)是以0.5/个购进的,共购进400个,购进价为200元,购进价共660元。据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赵燕伟陈述,甘竹牌豉鱼罐头的销售价格是16/盒,共2盒,货值金额为32;人气汉堡炸串(橡皮糖)的销售价是1/个,共25个,货值金额为25元。按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赵燕伟的陈述核算,当事人销售的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57元。因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的销售单据,故实际违法所得无法追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22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位于保山市隆阳区永盛街道*****当事人保山惠鲜购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三页,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经营的现场情况;

2.202322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位于保山市隆阳区永盛街道*****当事人保山惠鲜购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打印件一份共五页共十张照片,证明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情况以及当事人的陪同情况;

3.2023222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赵燕伟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苏杰鸿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苏杰鸿的身份信息;

4.2023222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赵燕伟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一页,《授权委托书》一份共两页,证明委托代理人赵燕伟的身份信息以及委托代理资格;

5.2023222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赵燕伟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在开展经营活动期间,办理了从事食品经营的《营业执照》的事实情况;

6.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20234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市监汉罚告〔20238《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没有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的规定,构成销售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调查期间,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减轻处罚申请》一份,希望我局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酌情考虑,降低处罚金额,减轻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酌情给予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27个(盒):甘竹牌豉鱼罐头”2盒、人气汉堡炸串(橡皮糖)25个;

2.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北城五洲支行(户名: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5300172863905076685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北城五洲国际广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418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