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市监罚〔2023〕50号 隆阳区平旖糕点店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及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30418-00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3-04-18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市监罚〔2023〕50号
当事人:隆阳区平旖糕点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02MA*****
经营场所:隆阳区永昌街道办事处*****
经营范围:糕点、面包加工销售;小吃、饮料及冷饮服务。
经营者:赵平
身份证号码:5330011958*****
联系电话:1588750***** 其他联系方式:无
委托代理人:赵旖旎,女,白族,1990年4月18日出生,现年26岁,大专文化程度,住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90*****,联系电话:1370865*****,工作单位:隆阳区平旖糕点店
2023年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病媒防制专项整治工作中,到隆阳区永昌街道办事处*****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售货玻璃柜台上摆放2盒外包装标注“肥鹅喜饼”的蛋糕食品,标签中均无生产日期、保质期;在食品操作间设置的冰柜内摆放已经初加工好的4个未标注保质期限的蛋糕胚,蛋糕胚以保鲜膜包装并加贴“半成品效期标签”,标签显示内容有品名(规格)、生产日期、储存条件和制作人,其中2个蛋糕胚标注生产日期2022年11月3日,1个标注生产日期2022年12月3日,1个标注生产日期2022年11月25日;另外在冰柜中摆放2盆草莓酱已超过保质期,草莓酱使用金属盆盛装,保鲜膜覆盖并加贴“半成品效期标签”,标签显示内容有品名(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条件和制作人,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2年11月4日、保质期11月15日。因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及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本局于当日依法立案调查,同时依法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和《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后设立隆阳区平旖糕点店,从事糕点、面包加工销售;小吃、饮料及冷饮服务经营活动。2023年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售货玻璃柜台上摆放2盒外包装标注“肥鹅喜饼”的蛋糕食品,标签中均无生产日期、保质期;在食品操作间设置的冰柜内摆放已经初加工好的4个未标注保质期限的蛋糕胚,蛋糕胚以保鲜膜包装并加贴“半成品效期标签”,标签显示内容有品名(规格)、生产日期、储存条件和制作人,其中2个蛋糕胚标注生产日期2022年11月3日,1个标注生产日期2022年12月3日,1个标注生产日期2022年11月25日;另外在冰柜中摆放2盆草莓酱已超过保质期,草莓酱使用金属盆盛装,保鲜膜覆盖并加贴“半成品效期标签”,标签显示内容有品名(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条件和制作人,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2年11月4日、保质期11月15日。据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赵旖旎陈述,2盒“肥鹅喜饼”蛋糕是2023年1月14日生产出来包装后进行销售的,销售价每个55元,货值金额110元;蛋糕胚生产了4个,2022年11月3日生产了2个,2022年12月3日生产了1个,2022年11月25日生产了1个,生产成本每个10元,合计成本40元;2盆草莓酱是2022年11月4日生产的,成本每盆300元,合计600元。按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赵旖旎的陈述核算,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上述超过保质期及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750元。因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的销售单据,故违法所得无法追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1月1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依法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原件一份共3页,现场检查照片彩打件13张共7页,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事实情况;
2.2023年2月3日、2月23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时,由执法人员制作的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原件二份共7页,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限及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事实情况;
3.2023年2月3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卡、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健康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一份共8页,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和身份信息的事实情况;
4.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2023年4月1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市监永罚告〔2023〕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未提出异议,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四)保质期;”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在案件调查中,当事人提交了《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申请书》《整改报告》,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对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酌情减轻处罚,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外包装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肥鹅喜饼”蛋糕2个、标签无保质期的蛋糕胚4个、超过保质期的草莓酱2盆;
2.对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3.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上述罚款合计人民币10000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北城五洲支行(户名: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5300172863905076685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北城五洲国际广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1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