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市监罚〔2023〕115 号 保山东远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案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31001-00003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价格和收费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3-10-01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市监罚〔2023〕115 号
当事人:保山东远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GW86
经营场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盛街道********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城市公园管理;物业管理;集贸市场管理服务;城市绿化管理;对外承包工程;停车场服务;工程管理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者:陈立豪
联系电话:1888750**** 其他联系方式:无
2023年7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收到杨官小区业主投诉物业收取超过正常收费范围的水电费后,经出示执法证后依法对保山市隆阳区永盛街道********开展执法检查,当事人物业办公点位于********,共100平方米。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物业办公室没有物业收费价格公示,靠窗往里数的第二张办公桌上摆放有红色收费单据2捆。单据表明:当事人收款收据,物业地址:********,收费项目为水费和电费,单价为:电费0.53元/度,水费2.9元/吨,并加盖有当事人物业专用章。当事人总经理陈立炜现场提供了当事人《营业执照》1份,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1份,物业外包合同1份;现场检查发现在当事人办公电脑显示器背面粘贴有东远物业微信支付收款二维码1份,档案柜上粘贴有东远物业微信号二维码1份,微信支付二维码1份,陈立炜现场陈述称:粘贴的微信支付收款二维码用途为收取杨官小区水费、电费,当事人自2023年1月进驻********向业主收水电费。因当事人涉嫌不执行政府定价,本局于2023年7月6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2月30日登记成立。2023年7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保山市隆阳区永盛街道********当事人物业办公室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向业主收取的电费为电费0.53元/度,水费2.9元/吨;政府定价标准为:居民用电收费标准为0.35375元/度,水费为2.7元/吨。据当事人提供的“2023年杨官小区第一期水电费(2022年12月1日-2023年2月28日)”及“2023年杨官小区第二期水电费(2023年3月1日-2023年5月31日)”,经核算,当事人2023年12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共收取了电费109407.99元,水费23228.1元;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共收取了电费106014.72元,水费共收取了22176.70元。按政府定价标准计算该小区物业2023年12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应收取电费73024.67元,应收取水费21626.16元;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应收取电费70762.19元,应收取水费20644.2元;当事人共多收取电费71635.85元,多收取水费3134.44元,共多收取水电费74770.29元。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1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下达了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退款通知书》“隆市监汉责退字(2023)1号”责令当事人自收到责令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业主多付水电费74770.29元退回,对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服务对象的,公告查找,公告查找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十日,拒不退还或者逾期未退还的部分,本局将依法予以没收。截止2023年8月14日公告查找期限届满,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向我局提供了相关退款记录及公示公告微信朋友圈截图公告栏照片等相关退款证据,经核算共退还消费者多付水电费55507.87元,通过公告查找无法联系逾期未退水电费19262.42元。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条“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限期退还;期限届满后逾期不退或者难以退还的价款,以违法所得论处。”的规定,经核算当事人实际违法所得为人民币19262.4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7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保山东远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三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的现场检查情况和检查内容;
2.2023年7月12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陈立炜向我局提交的保山东远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一页,法定代表人陈立豪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保山市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信息以及法定代表人陈立炜的身份信息;
3.2023年7月12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陈立炜向我局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一份共一页,委托代理人陈立炜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委托陈立炜到我局处理不执行政府定价的相关事宜;
4.2023年7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陈立炜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共五页,证明当事人保山东远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涉嫌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事实;
5.2023年7月12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陈立炜向我局提交的“2023年********第一期水电费(2023年12月1日-2023年2月28日)”及“2023年********第二期水电费(2023年3月1日-2023年5月31日)”两份共四页,证明当事人不执行政府定价的事实;
6.2023年8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陈立炜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共三页,证明当事人保山东远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涉嫌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事实及退款情况;
7.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2023年9月8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市监汉罚告〔2023〕2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积极退还多收取的水电费。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认真进行整改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酌情给予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9262.42元;
2.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即人民币19262.42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人民币38524.84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隆阳区财政局(开户行:国家金库隆阳区支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一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