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市监罚〔2022〕120号 隆阳区自由空间玩具店实施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的行为案12.28

索引号
01525702-8-/2022-1231020
发文机构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反不正当竞争
文      号
浏览量
36
日期
2022-12-31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市监罚〔2022120


当事人:隆阳区自由空间玩具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02MA*****

经营场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九隆街道*****

经营范围:玩具、文具用品、体育用品、电子产品、图书、食品、百货零售;电脑打印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者杨春丽

联系号码:1330875*****

2022317日,我局联合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区分局对市场上销售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商品进行检查。当天到位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九隆街道*****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并出示执法证。在经营者杨春丽陪同下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门货架上摆放以下印有奥林匹克标志五环图标或奥林匹克吉祥物商品冰墩墩、雪容融卡通形象的商品碳素笔(无包装)161支;碳素笔(有包装)53支;盲盒玩具12盒;冰墩墩摆件3个;冰墩墩钥匙扣12个;雪容融造型钥匙扣16个。因当事人涉嫌实施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的行为2022317日依法立案调查,并依法对上述涉案物品采取扣押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2006109日注册登记,开展经营活动,主要经营范围是玩具、文具用品、体育用品、电子产品、图书、食品、百货零售;电脑打印服务经营者杨春丽。2022317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门货架上摆放以下印有奥林匹克标志五环图标或奥林匹克吉祥物商品冰墩墩、雪容融卡通形象的商品碳素笔(无包装)161支;碳素笔(有包装)53支;盲盒玩具12盒;冰墩墩摆件3个;冰墩墩钥匙扣12个;雪容融造型钥匙扣16个。据经营者杨春丽陈述以上商品是2022315日从昆明市场购进,共付款300元左右,未向供货商索要资质及票据。其售价分别为:碳素笔(无包装)161支,售价2.2/支,货值354.2元;碳素笔(有包装)53支,售价2.2/支,货值116.6元;盲盒玩具12盒,售价3/盒,货值36元;冰墩墩摆件3个,售价10/个,货值30元;冰墩墩钥匙扣12个,售价8/个,货值96元;雪容融造型钥匙扣16个,售价8/个,货值128元。按其陈述核算,上述商品货值总计760.8当事人未建立进销货台账,故实际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无法追溯,部分销售到市场的商品也无法召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317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店内检查时,现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4页,现场照片2张共1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店内检查时的现场情况。

2.20224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依法进行询问调查时,由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涉嫌实施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的行为的事实情况。

3.2022427日,当事人提供的经营者杨春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者身份信息和营业资质情况。

4.2022427当事人提交我所《减轻处罚申请书》1份,证明当事人需要减免处罚申请的内容及情况。

5.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2022122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市监九罚告〔202223《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协助调查取证,并向我局提交了《减轻处罚申请书》,及时展开自检自查落实改整,未造成涉案大量商品流入市场造成严重危害及影响。本着行政执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结合该店实际情况,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酌情给予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以下商品碳素笔(无包装)161支;碳素笔(有包装)53支;盲盒玩具12盒;冰墩墩摆件3个;冰墩墩钥匙扣12个;雪容融造型钥匙扣16个;

2.处罚款人民币200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北城五洲支行(户名: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5300172863905076685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北城五洲国际广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228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