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市监罚〔2022〕116号 隆阳区酷儿文具店实施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的行为案12.28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2-1231016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反不正当竞争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2-12-31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市监罚〔2022〕116号
当事人:隆阳区酷儿文具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02MA*****
经营场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九隆街道*****
经营范围:玩具、文具用品、体育用品、电子产品、图书、食品、百货零售;电脑打印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者:郭林华
联系号码:1808750*****
2022年3月17日,我局联合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区分局对市场上销售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商品进行检查。当天到位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九隆街道*****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并出示执法证。在当事人经营者郭林华陪同下现场检查发现,该店进门货架上摆放以下印有奥林匹克标志“五环”图标或奥林匹克吉祥物商品“冰墩墩、雪容融”卡通形象的商品:①水上时光笔23支;②立体挂匙扣4个;③立体冰墩墩手拌2个;④立体匙扣2个;⑤二维立体挂件2个;⑥雪容融立体挂件2个;⑦雪容融立体小挂件3个;⑧冰墩墩匙扣17个;⑨盲盒按动中性笔40支;⑩精美挂件按动中性笔10支;⑪随机配套多种文创产品4盒。因当事人涉嫌实施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的行为,本局于2022年3月17日依法立案调查,并依法对上述涉案物品采取扣押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2014年12月8日注册登记,经营者郭林华。2022年3月17日,现场检查发现的以下印有奥林匹克标志“五环”图标或奥林匹克吉祥物商品“冰墩墩、雪容融”卡通形象的商品:①水上时光笔23支;②立体挂匙扣4个;③立体冰墩墩手拌2个;④立体匙扣2个;⑤二维立体挂件2个;⑥雪容融立体挂件2个;⑦雪容融立体小挂件3个;⑧冰墩墩匙扣17个;⑨盲盒按动中性笔40支;⑩精美挂件按动中性笔10支;⑪随机配套多种文创产品4盒,据郭林华陈述,是2022年3月15日从昆明购进,共购进了600元左右,未向供货商索要资质及票据。其售价分别为:①水上时光笔23支,售价6元/支,货值138元;②立体挂匙扣4个,售价40元/个,货值160元;③立体冰墩墩手拌2个,售价30元/个,货值60元;④立体匙扣2个,售价12元/个,货值24元;⑤二维立体挂件2个,售价20元/个,货值40元;⑥雪容融立体挂件2个,售价35元/个,货值70元;⑦雪容融立体小挂件3个,售价12元/个,货值36元;⑧冰墩墩匙扣17个,售价5元/个,货值85元;⑨盲盒按动中性笔40支,售价6元/支,货值240元;⑩精美按动中性笔10支,售价7元/支,货值70元;⑪随机配套多种文创产品4盒,售价18元/盒,货值72元。按其陈述核算,上述涉案商品总数109个,货值合计995元。因当事人未建立进销货台账,故实际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无法追溯,部分销售到市场的商品也无法召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3月17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店内检查时,现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3页,现场照片3张共2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店内检查时的现场情况。
2.2022年4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依法进行询问调查时,由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涉嫌实施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的行为的事实情况。
3.2022年4月27日,当事人提供的经营者郭林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者身份信息和营业资质情况。
4.2022年4月27日,当事人提交我所《减轻处罚申请书》1份,证明当事人需要减免处罚申请的内容及情况。
5.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2022年12月2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市监九罚告〔2022〕1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协助调查取证,并向我局提交了《减轻处罚申请书》,及时展开自检自查落实改整,未造成涉案大量商品流入市场造成严重危害及影响。本着行政执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结合该店实际情况,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酌情给予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以下商品:①水上时光笔23支;②立体挂匙扣4个;③立体冰墩墩手拌2个;④立体匙扣2个;⑤二维立体挂件2个;⑥雪容融立体挂件2个;⑦雪容融立体小挂件3个;⑧冰墩墩匙扣17个;⑨盲盒按动中性笔40支;⑩精美挂件按动中性笔10支;⑪随机配套多种文创产品4盒;
2.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北城五洲支行(户名: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5300172863905076685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北城五洲国际广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