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市监保隆处罚〔2024〕110号 隆阳区天正通讯器材经营部在经营中实施混淆行为,销售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商品案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40909-00002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反不正当竞争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4-09-09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保隆处罚〔2024〕110号
当事人:隆阳区正天通讯器材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
经营场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
法定代表人:周栓芹
联系电话:1576999**** 其他联系方式:无
委托代理人:杨良祺,性别:男,民族:汉族,文化程度:本科文化,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工作单位:隆阳区正天通讯器材经营部,职务:股东,电话:1388875****,邮政编码:678000。
2024年1月15日,本局接云南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编号51530500002024011600000034《投诉单》,称商家不是正规的苹果授权店,是挂着苹果的牌子在卖自己的东西等。2024年1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据投诉线索,来到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门头悬挂“”苹果公司商标标识,经营场所东南边货架上陈列336个使用皮质手包包装的手机膜,手包中放置一个锡纸包装袋,其外观无中文,亦无产品合格证明等,仅标注“GLASS SCREEN PROTECTOR”等字母;手包外悬挂吊牌,吊牌正面载有“iPhone 15 ProMax”、“GLASS SUPER PROTECTION”等字母,吊牌背面载有“ikeloah膜iP15ProMax康宁层叠系列、¥498元、条形码中标注00108158.231231.62.02.0078执行标准:Q/441900XY001-2021、制造商:兴烨(东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坑镇角社兴西路6号东莞维智工业园7栋5楼、Made in China”等信息;该经营场所墙壁上悬挂《营业执照》。
因当事人涉嫌在经营中实施混淆行为,销售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商品,本局于2024年1月17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2023年10月25日,当事人投资租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作为经营场所。2023年10月27日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设立隆阳区正天通讯器材经营部,从事手机、手机配件经营活动。
2024年5月20日,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经过审查向我局出具《未授权声明》,声明结论:“当事人并非苹果公司正规授权售后服务商,也并非苹果公司正规授权经营销售。”
当事人未经苹果公司授权,于2023年11月底请昆明市的刘某为其设计制作“”标识,并将制作好的“
”标识悬挂在其经营场所的门头,用于销售宣传,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导消费者。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1月15日,我局接云南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编号51530500002024011600000034《投诉单》原件一份1页,证明当事人在经营中实施混淆行为,销售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商品违法行为案件的来源;
2.2024年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依法进行现场检查时,由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原件一份5页,证明当事人经营中在场所门头标注“”注册商标标识的招牌,并以苹果专卖店的名义宣传、销售手机膜、手机平板、手机等商品实施混淆行为,销售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商品行为的事实情况;
3.2024年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依法进行检查时,在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共同参与下,由执法人员对经营场所门头、经营场所、销售商品检查时进行拍照取证照片14张7页,证明当事人经营中在场所门头标注“”注册商标标识的招牌,并以苹果专卖店的名义宣传、销售手机膜、手机平板、手机等商品实施混淆行为,销售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商品行为的经营场所环境、设施及商品的事实情况;
4.2024年5月9日我局制作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隆)市监稽协查【2024】2号《关于隆阳区正天通讯器材经营部侵权行为认定协查函》原件一份2页、该案件取证证据照片打印件9张5页,我局把上述协查函发往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邹某的邮箱("Joyce Zou(V)"<joyce_zou@apple.com>)的截屏打印件一份2页,证明我局依法向“”、“iPhone15Pro”注册商标所有人在中国的合法授权人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对是否构成侵权行为认定事实情况;
5.2024年5月20日,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发送我局的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彩色打印件一份1页;《授权书》、《认证书》、《确认书》等资料复印件各一份8页;“”在第9、35、37类商标注册证等彩色、黑白复印件各一份14页;《未授权声明》原件彩色打印件一份1页;中国邮政特快专递信封原件一份1页,证明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具备“
”注册商标侵权的认定资格、苹果公司为“
”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认定当事人“并非苹果公司正规授权售后服务商,也并非苹果公司正规授权经营销售。”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通过中国邮政把上述证据送达我局的事实情况;
6.2024年2月28日,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2页,经营者《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1页、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1页,证明违法主体身份信息及委托代理人取得委托代理资格的事实情况;
7.2024年2月28日、5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进行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原件两份15页,2024年3月6日,当事人提供的销售清单1张,销售小票24张,证明当事人经营中在场所门头标注“”注册商标标识的招牌,并以苹果专卖店的名义宣传、销售手机膜、手机平板、手机等商品实施混淆行为,销售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商品行为的事实情况;
8.2024年2月28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其销售的手机膜生产商兴烨(东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1页、手机膜供货商官渡区禾欣通讯设备经营部、五华区浩合通讯经营部《营业执照》各一份2页、向官渡区禾欣通讯设备经营部、五华区浩合通讯经营部购进手机膜的进货凭证复印件9份6页、向官渡区禾欣通讯设备经营部、五华区浩合通讯经营部购进手机膜的统计表打印件一份1页,证明当事人在场所门头标注“”注册商标标识的招牌实施混淆行为,销售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商品行为的事实情况;
9.当事人向我局提供的苹果公司《授权分销商》打印件一份1页、与天音通信有限公司签订的《苹果产品供销合作协议》复印件一份3页,证明天音通信有限公司为苹果公司授权的代理商,而当事人非苹果授权分销商的事实情况;
10.当事人提供的国家局商标查询《商标详情》打印件一份1页、《品牌授权书》复印件一份1页,证明“IKELOAH”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为成都朗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的事实情况;
11.当事人提供的《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2页,证明其经营场所的来源情况;
12.与本案有关的相关证据。
2024年8月2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云市监保隆罚告〔2024〕10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未提出异议,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第四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进似的标识;(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在案件调查中,当事人向我局递交了《减轻行政处罚申请书》,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违法行为减轻处罚。鉴于当事人在购进商品中索取生产商、供货商《营业执照》及进货凭证,履行了部分索票索证义务,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向我局提供生产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进货凭证、《经营统计表》等证件,能积极配合、协助调查取证,且属于首次违法。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当事人的实际,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隆阳区财政局开户行:(国家金库隆阳区支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