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市监罚〔2024〕12号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40118-00010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反不正当竞争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4-01-18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市监罚〔2024〕12号
当事人:隆阳区泽超百货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WN11
经营场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九隆街道**************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日用百货销售;日用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者:彭水京
联系号码:1536847**** 其他联系方式:无
2023年9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后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实施检查,经执法人员比对,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的10个打火机外包装正面标识“666”“王溪”“吉烟”“半华”,其外包装图形、颜色等与“999”“玉溪”“云烟”“中华”等有一定影响的香烟名称、外包装等多处相似。当事人销售的打火机擅自使用他人的商业标识,足以导致市场上相关商品的混淆以及消费者的误认误购,该行为属于在经营中实施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因当事人涉嫌在经营中实施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本局于2023年9月21日依法立案调查,并依法对上述涉案物品采取扣押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10年5月19日核准登记成立,据当事人经营者彭水京陈述,该批次打火机是昆明螺蛳湾的中间商用车子送货上门销售给当事人,当事人共购进了4盒,每盒50个,购进价15元/盒,货款共计60元;当事人的批发销售价为17.5元/盒,零售价为1元/个。当事人未向供货商索要资质及票据,也没有该供货商的相关联系方式。因当事人未建立进销货台账,故实际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无法追溯,部分销售到市场的商品也无法召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9月21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店内检查时,现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3页,现场照片3张共2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店内检查时的现场情况;
2.2023年10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依法进行询问调查时,由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涉嫌实施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的行为的事实情况;
3.2023年10月25日,当事人提供的经营者彭水京《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者身份信息和营业资质情况;
4.2023年10月25日,当事人提交我所《减轻处罚申请书》1份,证明当事人需要减免处罚申请的内容及情况;
5.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2023年12月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市监消罚告〔2023〕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调查期间,当事人经营者彭水京向我局提交了《减轻处罚申请书》一份,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协助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及时展开自检自查,结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酌情给予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打火机10个;
2.并处罚款人民币3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隆阳区财政局(开户行:国家金库隆阳区支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