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2016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审计结果

索引号
01525696-5-/2019-0419001
发文机构
隆阳区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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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结果
文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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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9-04-1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六条规定,保山市隆阳区审计局(以下简称区审计局)派出审计组,自2017年3月6日至4月30日,对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扶贫办)2016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

一、基本情况

(一)组织机构情况。

区扶贫办是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直属主管扶贫工作部门,为本级财政一级预算单位,内设6个股(室),核定人员编制21人,2016年末实有人员18人,单位因纳入区级公车改革序列,其核定车辆编制和实有车辆均为零。

(二)部门预决算情况。

区财政局下达区扶贫办2016年度预算总额为786.35万元,其中:年初批复预算2048.54万元,追减调整预算1262.19万元。决算报表反映,2016年部门总收入786.35万元,总支出756.68万元;年初结转和结余103.72万元,当年结余分配133.39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133.39万元。2016年决算支出比预算减少1291.86万元。

(三)“三公”经费、会议费及培训费支出情况。

区扶贫办“三公”经费2016年财政拨款预算16.10万元,比上年度增加0.50万元,增长3.21 %;“三公”经费2016年共支出16.10万元,比上年度增加0.50万元,增长3.21%;会议费2016年共支出22.43万元,比上年度增加22.17万元,增长8526.92%;培训费2016年共支出18.26万元,比上年度增加4.52万元,增长32.9%。

(四)部门存量资金情况。

截至2016年底,区扶贫办账面资金结存659.81万元,其中:财政应返回额度133.39万元,财政代管往来资金结存526.42万元。

(五)部门“放管服”情况。

区扶贫办按照《扶贫项目审批权限下放目录》要求,将2016年扶贫项目审批权限下放的6个项目资金3868万元,纳入隆阳区脱贫攻坚2016年至2020年统筹涉农财政资金项目规划,其项目规划、计划报批、资金投向和资金拨付紧紧围绕脱贫攻坚工作开展,项目覆盖23个村。

(六)整村推进的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隆阳区2015年共实施了14个整村推进项目,覆盖11个乡(镇)8个贫困村,直接受益群众1.41万人,其中:贫困人口0.7万人。2015年整村推进项目共投入中央财政扶贫资金1160万元。已完成产业发展投入资金335.32万元,基础设施投入资金824.68万元。

隆阳区2016年共实施了23个整村推进项目,覆盖13个乡(镇)21个贫困村,直接受益群众3.74万人。2016年整村推进项目共投入资金2160万元,其中:中央财政扶贫资金2100万元,市区财政扶贫资金60万元。已完成产业发展投入资金639.79万元,基础设施投入资金1520.21万元。

截至本次审计时,实地查看了2015年杨柳乡马湾村马麻寨自然村整村推进和2016年杨柳乡马湾村行政村整村推进等4个项目,计划投资360万元;完工项目23个,在建项目14个。

(七)金融扶贫贷款管理使用情况。

截至2016年底,金融脱贫扶持贷款类别主要有财政到户贴息贷款,贷款额度15400万元,实际投放贷款3176户14832.1万元(包括建档立卡贫困户2057户9279.55万元)。

审计结果表明,区扶贫办2016年部门预决算,基本真实、合法地反映了年度部门预算执行结果。会计核算基本符合《预算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等规定。本次发现挤占挪用专项经费,无公函接待和部分乡(镇)项目进度缓慢等问题,应予以高度重视,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逐项解决。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一)基本支出及项目支出方面存在的问题。

⒈挤占挪用专项经费6.77万元。

⒉无公函接待费2.8万元。

3.公务接待费不减反增。

(二)“放管服”方面存在的问题。

未按规定及时构建区级专项扶贫项目库。

(三)整村推进项目存在的问题

未按规定使用财政扶贫资金15万元。

(四)金融扶贫贷款管理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

1. 到户贷款建档立卡贫困户比例过低。

2.重复发放贷款5万元。

三、审计处理情况及建议

针对审计情况,区审计局已依法出具了审计报告,一是“对挤占挪用专项经费6.77万元”的问题,责成区扶贫办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归还原资金渠道;二是对“无公函接待费2.8万元”的问题,责成区扶贫办今后严格按规定执行,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三是对“公务接待费不减反增”的问题,此次不作审计处理,但今后必须严格执行年初预算,厉行节约,降低公务活动成本;四是对“未按规定及时构建区级专项扶贫项目库”的问题,责成区扶贫办结合隆阳区“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做好扶贫项目库的建立工作;五是对“未按规定使用财政扶贫资金15万元”的问题,作移送区扶贫办依法处理,并将查处结果书面报区审计局;六是对“到户贷款建档立卡贫困户比例过低”问题,责成区扶贫办会同区财政局等有关单位认真清算,对符合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贷款优先拨付贷款贴息,对非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贷款人暂不予以支付贷款贴息,待满足建档立卡贫困农户到户贷款申贷满足率达到70%以上条件时,再另行支付剩余贷款贴息;七是“重复发放贷款5万元”的问题,责成区扶贫办会同区财政局等有关单位不予支付重复发放贷款5万元的贴息。

提出2条建议:1.区扶贫办在编制年度部门预决算过程中,要增强预算的约束力,严格使用“三公”经费,确保项目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并如期发挥效益。2.区扶贫办要紧紧围绕“脱贫攻坚目标”开展工作。及时会同发改、财政等管理使用扶贫资金的部门认真落实好“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尽快结合统筹整合涉农财政资金平台,并引领其他非财政资金管理部门同步做好建立年度扶贫项目库工作;让民政、卫生、教育、社保、金融等部门能够共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据,以便在行业扶贫项目实施中精准对焦贫困乡(镇)、贫困村和建档立卡贫困户。

四、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关于“对挤占挪用专项经费6.77万元”的问题,区扶贫办于2017年7月已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归还原资金渠道。

(二)关于“无公函接待费2.8万元”的问题,区扶贫办已书面回答在今后的工作中杜绝此类问题发生。

(三)关于“公务接待费不减反增”的问题,区扶贫办书面回答在今后严格执行年初预算,厉行节约,降低公务活动成本。

(四)关于“未按规定及时构建区级专项扶贫项目库”的问题,区扶贫办于2017年4月,已将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隆阳区“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上报省市备案,并根据该规划建立了年度项目库。

(五)关于“未按规定使用财政扶贫资金15万元”的问题,区扶贫办于2017年11月已督促杨柳乡完成资金兑付给相关养殖合作社并利益链接受益农户。

(六)关于“到户贷款建档立卡贫困户比例过低”问题,区扶贫办已会有关单位对2016年10月至12月和2017年1月发放的贷款不纳入财政贴息范围,确保了建档立卡贫困农户到户贷款申贷满足率达到70%以上,并及时拨付财政贴息资金628.26万元,剩余的资金137.76万元收缴同级国库。

(七)关于“重复发放贷款5万元”的问题,区扶贫办已会同有关单位,对重复发放第二笔贷款5万元,不予支付财政贷款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