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昌宁至保山高速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索引号
01525722-0-/2021-0209001
发文机构
隆阳区发展和改革局
公开目录
价格调控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1-02-09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昌宁至保山高速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昌宁至 保山高速公路收费立项有关事项的请示》(云交费〔2020〕5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昌宁一保山高速公路建成验收合格通车后,对过往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

二、同意昌宁一保山高速公路设置温泉、昌宁、柯街、丙麻、盛家5个匝道收费站。

三、昌宁一保山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采取普通路段和500米以上桥梁隧道分别计算、合并收费的方式确定收费标准。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标准按照《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JT/T489—2019)执行,计费系数按照我省经营性高速公路现行计费系数执行。

(一) 计费里程

昌宁一保山高速公路计费里程86.693公里。其中,普通路 段47. 604公里,500米以上桥梁隧道按照上、下行里程平均计为39. 089公里。

(二) 基本费率

客车车辆通行费基本费率按照普通路段0.50元/车•公里、桥梁隧道1.40元/车•公里执行。

货车车辆通行费基本费率按照普通路段0.45元/车•公里、桥梁隧道1.15元/车•公里执行。

专项作业车车辆通行费基本费率按照货车执行。

四、昌宁一保山高速公路收费主体为云南昌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收费期限为3年,收费标准须提前7日向社会公告。

五、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保山市的工作指 导,保山市人民政府、云南昌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要切 实做好公路收费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车辆通行收费顺利实施。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