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查情况:保山市振岳建材有限公司未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行政处罚案核查情况
- 索引号
- 75716269-3/20231115-00002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应急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事态进展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3-10-31
保山市振岳建材有限公司未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行政处罚案核查情况
一、公司违法情况调查
2023年10月11日,保山市隆阳区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应急局)执法人员到保山市振岳建材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液化气瓶与氧气瓶未分开放;二是临时用电线路混乱;三是厂区警示标志较少且不醒目;四是料仓无防撞标识;五是未对运输承包单位企业安全生产进行统一管理;六是台账资料不齐全,未见培训教育、危险(特殊)作业审批、操作规程等资料。针对存在问题区应急局下达“现场检查记录”1份〔(隆)应急现记〔2023〕工贸42号)〕,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隆)应急责改〔2023〕工贸06号)〕。2023年10月12日,经区应急局研究决定,对保山市振岳建材有限公司未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依法调查查明,2023年10月11日区应急局执法人员对保山市振岳建材有限公司检查中发现的未对运输承包企业安全生产进行统一管理;未按要求开展教育培训情况属实。以上违法事实由现场检查记录(1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询问笔录(3份)、现场照片(6张)等证据证实。
二、公司及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保山市振岳建材有限公司持有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成立于2020年7月1日,营业期限:2020年7月1日至2050年6月30日;法定代表人:赵**;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MA6PM2**;注册资本:贰仟万元整;住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工贸园区长岭岗;经营范围:建筑用石加工及销售;石方工程施工活动;机械设备经营租赁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1.赵**,保山市振岳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男,汉族,现年37岁,高中学历,家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河图镇**,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7516。
2.杨*,保山市振岳建材有限公司厂长,男,汉族,现年39岁,初中学历,家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街道**,身份证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蒲缥镇**,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519。持保山仁合安全培训有限责任公司核发的安全培训合格证,证号:MJ7862023FZ**,行业类别:工贸行业,准操项目:主要负责人,初领日期:2023-07-03,有效期限:2023-07-03至2026-07-02。
3.陆**,保山市振岳建材有限公司现场安全员,男,汉族,现年24岁,初中学历,家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芒宽乡**,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2436。持保山仁合安全培训有限责任公司核发的安全培训合格证,证号:MJ7862023FG**,行业类别:工贸行业,准操项目:安全管理人员,初领日期:2023-07-03,有效期限:2023-07-03至2026-07-02。
三、对公司及相关人员处理意见
(一)对公司处理建议
保山市振岳建材有限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与运输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未对运输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建议责令保山市振岳建材有限公司对存在的问题立即进行整改,并给予保山市振岳建材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二)对个人处理建议
赵**,保山市振岳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与运输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未对运输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局给予赵**罚款人民币5000.00元(大写: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四、下步整改措施
保山市振岳建材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此次违法案的教训,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员工的教育培训;二是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将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三是在厂区内扎实开展一次隐患大排查大治理工作,切实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四是危险(特殊)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要严格按照相关制度进行教育、报备、监护等措施,将责任贯穿于整个生产和经营活动中,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