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安全生产打非治违长效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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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5716269-3/20230620-00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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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
- 2023-05-22
隆阳区安全生产打非治违长效工作机制
为有效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建立安全生产打非治违长效工作机制,推动全区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常态化、制度化,特制定我区安全生产打非治违长效工作机制。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进一步强化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的打非治违责任,明确工作任务,完善工作制度,统一工作标准,严格监督问责,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实施、社会广泛参与的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常态化工作机制。突出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建设施工、特种设备、油气管道、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行业,加大执法工作力度,依法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关闭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取缔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窝点,有效遏制非法违法生产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重点任务
重点打击的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包括:
(一)个人或团伙组织采用隐匿手段,利用民房、废弃厂房或租用厂房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及公共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个人或团伙组织采用非正常手段或利用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作掩护,从事盗采矿产资源等非法生产经营活动;
(三)个人或团伙组织非法运输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等易燃易爆物品,非法从事长途客运,非法从事出租车、校车运营;
(四)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相关安全生产许可或安全生产许可失效,擅自从事矿山开采、建设施工、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交通运输及特种设备的生产安装使用等非法生产经营行为;
(五)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以及竣工后未经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矿山建设项目以采代建,矿山勘探项目以采代探,矿山开采企业超层越界、不同矿山井下巷道相互贯通开采;
(六)从事商贸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超范围经营,擅自从事烟花爆竹、石油天然气、汽柴油等危险物品的经营、储存;
(七)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欺骗、胁迫等限制手段,强令职工在危险环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生产经营活动场所内或在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场所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安排职工住宿;
(八)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未经验收擅自恢复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生产经营单位被依法关闭取缔后,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
(九)其他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重点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包括: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责任不明确,缺乏有效的监督落实机制,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管理盲区,责任落实不到位;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不健全,内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不能有效执行;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与实际管理工作脱节,有制度不执行;
3.未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不依照国家相关标准规定实施隐患排查,应排查而未排查出隐患或排查出隐患不按要求登记报告,不采取措施进行整改,被查出隐患未按规定整改也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4.不依法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制定培训计划或计划形式化,培训内容与实际不符,不严格执行考核制度,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从业人员缺乏基本安全生产知识;
5.建设项目不按规定组织安全条件论证和评价,违反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擅自开工建设,安全设施不经过验收就投入生产使用;
6.违反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管理规定组织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超能力、超定员、超强度生产,超员、超速、超载上路行驶,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实施动火、有限空间、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
7.安全设备设施、安全防护用品缺失或损坏,不按规定实施检测、检验,不进行正常的维护保养,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8.应急救援管理不到位,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形式化,缺乏针对性,不按规定组织应急演练,应急救援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到位;
9.违反承包、发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不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统一管理,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10.存在职业危害,不执行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履行职业卫生管理职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隐患严重,损害职工健康;
11.故意规避、不配合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提供虚假信息,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生产执法,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
12.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三、重点行业领域部门职责
(一)矿山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依法查处非法违法勘探开采矿产资源,以采代探、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以及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行为。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查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进行建设的,以及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或安全生产许可失效擅自进行开采活动的行为。
市公安局隆阳分局负责对工作中发现或相关部门移交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矿山违法违规生产、作业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矿山开采中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使用、储存爆炸物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二)危险化学品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或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等非法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市公安局隆阳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对未经许可擅自购买、运输剧毒化学品、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等非法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并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的源头监管工作,及时通报发现的安全隐患。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危险化学品企业特种设备、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和易燃易爆气体检测仪周期检验的监督检查工作,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无证生产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等非法违法行为。
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对非法违法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区交通运输局和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隆阳大队共同负责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工具及驾驶、装卸管理、押运人员的非法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三)烟花爆竹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以及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经营许可的单位或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违法行为。
市公安局隆阳分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烟花爆竹产品的质量监督,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产品依法处罚。
区交通运输局和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隆阳大队共同负责对烟花爆竹承运人、运输车辆资质实施监督管理。
(四)民用爆炸物品
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市公安局隆阳分局负责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环节实施监督管理,监控民爆物品流向,组织查处非法购买、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五)油气管道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油气管道项目管理和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油气管道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依法处置非法违法行为。
市公安局隆阳分局负责依法查处打孔盗油等破坏油气管道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暴力抗法等非法违法行为。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依法查处毗邻油气输送管道保护范围的矿山领域无证开采、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非法违法行为。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等项目施工主管部门依法严查油气输送管道周边非法违法施工建设行为。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查处油气输送企业使用未经注册登记、未经定期检验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六)消防安全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查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文件,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等非法违法行为。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查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建设单位;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等非法违法行为。
市公安局隆阳分局负责查处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谎报火警;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阻碍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过失引起火灾;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等非法违法行为。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等非法违法行为。
区商务、文旅、教育、民政、卫健等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打非治违工作。
(七)道路交通
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警大队负责依法查处超员、超速、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重点查处无牌无证上路行驶及未经许可或备案非法从事提供校车服务等违法行为。
区交通运输局和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隆阳大队共同负责道路客货运输和公共交通、出租车运营的打非治违工作,依法查处未取得运输许可擅自从事运营活动等非法违法行为。
区教育体育局负责依法查处学校未经许可、违反规定使用校车上路接送学生等违法行为。
(八)建设工程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地中无勘察、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和建筑施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擅自施工的非法建设行为及其他违法行为。
区交通运输局和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隆阳大队共同负责职责范围内公路、铁路等建设工程的打非治违工作,依法查处建设施工过程中的非法违法行为。
区水务局负责水利设施、防洪工程设施等建设工程的打非治违工作,依法查处建设施工过程中的非法违法行为。
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打非治违工作。
(九)特种设备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及其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起重机械、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和城区燃气、热力管道等公用压力管道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十)旅游
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旅行社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电梯、客运索道、场(厂)内机动车辆、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依法查处非法使用、未经检验使用特种设备等违法行为。
市公安局隆阳分局按照职责依法对旅游住宿、景区、购物、娱乐场所等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依法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区交通运输局和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隆阳大队共同负责对旅游包车的安全检查,依法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区水务局负责行政区域内水利旅游项目的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依法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区林草局负责林业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等单位涉林旅游项目的打非治违工作。
(十一)其他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单位负责。
四、工作机制
(一)健全组织领导。为切实推动全区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区政府成立由常务副区长任组织,各负有监管职责的安委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街道),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成立相应的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细化措施,压实责任。
(二)建立执法检查机制。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制度,加强协调配合,不定期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排查,有效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关闭。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和查处的非法违法信息要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开、通报和报告。
(三)完善举报奖励机制。各乡镇(街道)和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将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作为社会监督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手段,深入学习领会省级和我区举报奖励办法,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宣传动员,公开举报电话、举报邮箱等扩大举报途径。各行业监管部门要结合我区安全生产实际,制定各重点行业领域举报奖励制度,明确责任机构,指导乡镇(街道)、企业全面抓好宣传落实。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按程序严肃认真对举报事项开展核查,依法受理,对符合举报奖励规定的情形,报区应急管理局按程序申请资金兑现。
(四)强化监督问责机制。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对重大问题和非法违法案件按程序报请区政府挂牌督办。对工作开展不认真、排查有遗漏、擅自降低安全生产打非治违惩处标准等行为的,区政府依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对瞒报事故和因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导致发生事故的,实行提级调查,在严厉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的同时,倒查相关部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