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保隆政行复终字〔2024〕12号
- 索引号
- 01525704-4/20241230-00010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司法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复议与应诉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4-12-30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保隆政行复终字〔2024〕12号
申请人:杨某某
被申请人: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3001432704183K。
法定代表人:董斌,负责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9月13日作出的《简易处罚决定书》(文书编号:5305021932XXXXX)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9月23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9月28日收到申请人发送至电子邮箱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经审查,同意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终止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后,申请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