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保隆政行复终字〔2024〕7号)
- 索引号
- 01525704-4/20241230-00007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司法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复议与应诉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4-12-30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保隆政行复终字〔2024〕7号
申请人:霍某某
被申请人: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青华派出所
住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青华街道红花二期二号地
负责人:邵元杰,所长。
第三人:顾某某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4年6月24日作出的隆公(青)行罚决字〔2024〕61号《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7月2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7月4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撤销行政复议申请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终止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后,申请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