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保隆政行复终字〔2024〕5号)
- 索引号
- 01525704-4/20241230-00006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司法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复议与应诉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4-12-30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保隆政行复终字〔2024〕5号
申请人:云南某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杨某某
被申请人:保山市隆阳区应急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3001757162693N。
法定代表人:杨旭,局长。
申请人云南某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杨某某对被申请人2024年2月26日作出的(隆)应急罚〔202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隆)应急罚〔2024〕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3月6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4月25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撤销行政复议申请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终止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后,申请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