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保隆政行复决字〔2024〕4号)

索引号
01525704-4/20241230-00005
发文机构
隆阳区司法局
公开目录
行政复议与应诉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4-12-30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保隆政行复决字20244


申请人:杨某某

被申请人:保山市隆阳区自然资源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3001MB1922891P

法定代表人:杨海花,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1219日作出的隆自然资罚字〔20230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63号处罚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29日依法受理,后经批准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31219作出的63号处罚决定取消或减免罚款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63号处罚决定应予撤销,主要理由:

一、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存在非法开采砂石料的行为不符合事实,申请人没有非法开采、加工生产、倒买倒卖的行为,亦没有收取款项

二、某农庄是种养殖一体的农村合法实体经营企业,有审批手续和相关图文,申请人的施工行为合法,施工前亦请示了有关部门,答复有手续可以进行施工,未告知施工过程应注意事项

三、申请人并非故意违反相关规定,挖机师傅跟申请人要土夹石,申请人认为土夹石已无用处,拉走方便场地平整改造,便答应给挖机师傅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作出的63号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应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2023921日,被申请人巡查发现申请人未经批准在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某乡某村8组某石场非法开采建筑用砂石,经审批当日决定立案调查,并向申请人送达《责令停止(涉嫌)违法行为通知书》。922日上午,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申请人在笔录中陈述:其2015年开始申请办理采石场手续,一直到2021年因办不了采石场,遂将采矿权转至保山某公司,之后某自然资源所通知其恢复土地,2021年底其便请挖机师傅进行了十多天的土地恢复,后因结不了工钱停工;2022年初,某自然资源所电话通知申请人恢复地处理不合格,其答复等攒点钱再恢复;20236月,申请人告知某自然资源所其要建养殖场和继续进行恢复治理,工作人员答复直接恢复土地就行,随后申请人让朋友帮找挖机进行施工。挖机老板说想要两车石头,申请人答应,挖机老板雇人于2023919日拉了3车,920日拉了2车建筑用石,每车20吨左右,其不清楚具体运输到哪里,亦没收取相关费用。

922日,被申请人对杨某(运输司机)进行调查、对张某某(挖机驾驶员)及何某某(挖机老板)进行询问,杨某陈述:被申请人查获有人非法开采建筑砂石时,其在现场的原因是开大车帮申请人倒运渣土,开采建筑砂石的具体位置是保山市隆阳区某乡某村8组老鹰崖,建筑砂石是用何某某的挖机(型号徐工225)挖的,20236月份开始动工,因为下雨,一直到9月份才动工,具体开采了多少不清楚,对外运输了5车,每车17-18m³,大概85m³,运输到保山市隆阳区某乡何某某建设场地内铺垫道路,建筑砂石未对外销售过。其是何某某先联系的,不清楚申请人和何某某是怎么沟通的,运输费用由何某某支付。张某某陈述:被申请人查获有人非法开采建筑砂石时,其在现场的原因是他在现场驾驶挖机,挖机是挖机老板的,挖机型号徐工225,挖机老板让其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某乡某村8组玉石壕沟石场装两天石头,第一次到现场时是20236月份,开了五六天,都是进行通路,之后因为下雨,一直到919日才开工;919日,现场有他、杨某和另外两个驾驶员,其负责装建筑用石,装车的建筑用石都是已经堆放好的,具体地点是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某乡某村8组玉石壕沟石场,杨某和另外两个驾驶员负责开车拉建筑用石;920日,现场有本人、杨某和另外一个驾驶员,杨某和另外一个驾驶员负责开车拉建筑用石;921日,才到现场就被群众拦下,未开工。919日装了3车,920日装了2车,每车20吨左右,具体运输到什么地方不清楚。何某某陈述:被申请人921查获有人非法开采建筑砂石时,其不在现场,但挖机是他的,挖机型号为徐工22520236月左右,申请人说要恢复土地,让其帮找挖机,到现场看后定了3万一个月的挖机使用费,其在现场看到施工现场有很多建筑用石,刚好他自己在某乡某村芒果树的工地需要两车石头填路,就跟申请人说想要两车石头,申请人答应拉两车就是。之后,其联系杨某帮找挖机驾驶员、货车及货车驾驶员,挖机于6月份开来将路挖通,因为下雨一直没动工,到2023919日才动工。施工期间对外运输过建筑用石,919日拉了3车,920日拉了2车,每车20吨左右,运输到某乡某村芒果树的工地填路,没有卖过;运输建筑用石的驾驶员杨某是他自己联系的,其他驾驶员是杨某帮忙找的;建筑用石是其跟申请人要的,未支付过费用。

109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到保山市隆阳区某乡某村8组某石场进行现场勘测并制作现场勘测笔录、现场勘测图,现场勘测笔录载明“经实地勘测,杨某某未经批准,于2023921日,擅自在保山市隆阳区某乡某村8组某石场非法开采建筑用砂石,现场实际开采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同日,被申请人形成《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1025日,被申请人法规和信访股出具《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治审核意见》。113日,被申请人法规和信访股出具《自然资源行政案件审查呈报表》115日,被申请人召开违法案件审查会议并形成《违法案件审理记录》,参会人员一致同意根据《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开采行为,对非法开采建筑用砂石的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0元(壹万元整)”的处理意见。116日,被申请人形成《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自然资源行政案件审查表

11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载明拟作出的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111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书面陈述意见。1218日,被申请人法规和信访股出具《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1219被申请人召开违法案件审查会议并形成《违法案件审理记录》,参会人员一致同意根据《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开采行为,对非法开采建筑用砂石的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0元(壹万元整)”的处理意见。同日,被申请人作出63号处罚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行政复议申请书;2.隆阳区某农庄营业执照复印件;3.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表及要件资料清单;4.收据( 2682426);5.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隆阳区某农庄设施农业用地宗地图、隆阳区某农庄设施农业用地土地利用规划图;6.隆阳区某农庄建设项目建筑方案图;7.行政复议答复书;8.违法线索登记表(隆自然资登字〔2023063号);9.责令停止(涉嫌)违法行为通知书(隆自然资停2023075号)自然资源法律文书送达回证10.《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隆自然资证保字2023004号)自然资源法律文书送达回证证据保存清单;11.现场检查图片4张;12.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核查报告13.立案呈批表(隆自然资立字〔2023063号);14.接受调查通知书(隆自然资接2023080号)自然资源法律文书送达回证;15.询问笔录(杨某某、张某某、何某某调查笔录(杨某)16.现场勘测笔录、现场勘测17.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18.自然资源行政案件审查呈报表19.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20231025);20.违法案件审理记录、会议签到表(2023115);21.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22.自然资源行政案件审查表;23.行政处罚告知书(隆自然资告字〔2023063号)自然资源法律文书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隆自然资听告字〔2023063号)自然资源法律文书送达回证;24.陈述;25.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20231218);26.违法案件审理记录、会议签到表(20231219);27.行政处罚决定书(隆自然资罚字〔2023063号)自然资源法律文书送达回证28.隆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行政复议听取意见记录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20320日修正版)第五条规定“自然资源违法案件由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但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被申请人依法具有对隆阳辖区内的矿产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职权。

程序上,本案经过立案、调查、处罚前告知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法制审核、负责人集体讨论、作出处罚决定等环节,申请人提出陈述申辩后,被申请人复核后认为申请人的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并在63号处罚决定中一并告知申请人,程序合法。

事实认定上,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申请人将自己承包土地上挖出的建筑用石无偿赠送他人是否构成非法采矿。《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取得探矿权、采矿权。”《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附录B主要矿产违法行为、法律依据与法律责任规定“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占地范围内,因工程需要动用或采挖砂、石、土用于本工程建设,不认定为无证采矿,但建设单位在上述范围内采挖砂、石、土擅自进行销售或用于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的,认定为无证采矿。”本案中,申请人无论是根据要求进行耕地改造、土地恢复治理,还是在经备案的设施农用地上进行工程建设采挖砂石用于本工程建设本不应认定为无证采矿,但在案证据已能证明申请人未经许可,将开采出的约100m³建筑用砂石用于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构成无证采矿,违反《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根据《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5000元至10万元的法定处罚幅度内对申请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裁量适当。

另,63号处罚决定书中将“责令杨某某停止违法开采行为”当作行政处罚种类在处罚决定中列明不符合法律规定,该行政决定属于对违法行为的纠正,不属于行政处罚种类。且被申请人已在2023921日发现违法行为时向申请人作出《责令停止(涉嫌)违法行为通知书》,若申请人已经停止了违法行为,已无必要再予以纠正,但该瑕疵并不影响申请人的实际权利,故本机关在此予以指出,希望被申请人注意规范。

综上,本案63号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保山市隆阳区自然资源局20231219日作出的隆自然资罚字〔20230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隆阳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政府

2024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