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保隆政行复终字〔2024〕2号)
- 索引号
- 01525704-4/20241230-00003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司法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复议与应诉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4-12-30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
保隆政行复终字〔2024〕2号
申请人:赵某某
被申请人:保山市隆阳区卫生健康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300101525699XU。
法定代表人:张国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4年1月11日作出的隆卫医罚〔2023〕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1月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1月22日依法受理。3月14日,行政复议人员听取申请人意见时,申请人表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并在《隆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行政复议听取意见记录》上签字捺印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终止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后,申请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