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法律意见书(重大行政执法事项统计表)
- 索引号
- 01525698-1/20230908-00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统计局
- 公开目录
- 统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3-09-08
法律意见书
致: 保山市隆阳区统计局
关于: 《重大行政执法事项统计表》
敬启者:
云南凌云(保山)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保山市隆阳区统计局的委托,委派本所律师 张健萍 为保山市隆阳区统计局(以下简称“贵局”)提供法律文书审查服务,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云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云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保政办函【2016】105号) 及其他法律、法规之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经审查,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重大行政执法事项统计表》中对“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未进行梳理和汇总。
二、《重大行政执法事项统计表》中所列的2、3、4、5项行政处罚行政相对人不明确,建议在每项行政处罚措施前明确行政相对人,依次改为“2、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3、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4、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5、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三、《重大行政执法事项统计表》中第6项“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该项行政处罚措施针对的行政相对人应为个体工商户,建议将其修改为“个体工商户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四、《重大行政执法事项统计表》中所列的7、8、9、10项行政处罚行政相对人不明确,建议在每项行政处罚措施前明确行政相对人,依次改为“7、个体工商户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8、个体工商户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9、个体工商户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10、个体工商户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五、《重大行政执法事项统计表》中所列的10项行政处罚事项未发现有超、漏等事项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云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云南凌云(保山)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张健萍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